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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歧视待遇原则在移徙工人权利保护中的适用*

2018-02-13李先波赵彩艳

李先波,赵彩艳

(1.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2.湖南师范大学,湖南 长沙 410081)

形式平等是法治的前提,在国际法的发展历程中形式平等通过非歧视原则得以体现。在国际人权法中,个人作为平等个体享有不受歧视的平等权利;在国际经济法中,非歧视源于对贸易利益的承诺;在国际劳动法中,个人作为劳工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在自由、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就移徙工人而言,是否享有非歧视待遇是衡量其人权是否得以保障的重要标准。纵观相关国际立法不难发现,有关移徙工人权利保护的主要多边条约都是以确立移徙工人享有非歧视待遇为核心的,移徙工人享有不受歧视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入境权、不受歧视的一般性权利、工作的权利及工作条件权、结社和集会自由权以及刑事正当程序权利等领域。在这些领域,非歧视待遇原则的适用有何特殊之处?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地方?本文拟对此逐一探讨。

一、入境权中的非歧视待遇:传统属地主权原则之突破

(一)《国际难民法》对入境权中的非歧视待遇原则之肯定

大多数劳工权利与劳工在缔约国积极地被雇佣的状况相关联,但先决问题是劳工入境的问题。入境权即移徙工人不受歧视地进入移入国的权利。传统的国际法理论将属地原则视为国家主权的基本特征,一般情况下的国际惯例法或人权法没有规定对外籍人士给予国民待遇的义务,而且多数国家可能会对寻求入境的人进行区别对待,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移徙权利”, “外国公民”有权进入主权国家领土的观念是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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