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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刑法的界限:从模糊到清晰*

2018-02-13赖早兴董丽君

赖早兴,董丽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29)

行政法与刑法是现代法治国家中的两大法律部门。由于同具公法性质,它们都是公权力行使的法律依据。从授权与限权的角度看,行政法规范的是行政权的行使,刑法规范的是司法权的边界;从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角度看,行政法是公民权利保障的利器,刑法是公民权利保障的大宪章[注]刑法权利保障功能体现得最彻底的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有学者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日]木村龟二.刑法学词典[M].顾肖荣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9.),刑法当然是公民权利保障的大宪章。。行政法与刑法界限清晰,既是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责权划分的必要前提,也是公民权利保障的坚固屏障。但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行政法与刑法(下以简称“两法”)界限模糊不清,这导致了一些危害的出现,有必要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采取措施确保两法界限清晰。

一、行政法与刑法的界限模糊

两法界限模糊首先是体现在立法层面。早在2011 年,我国已经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其中颁布行政法690多件,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在刑事立法方面,我国在1997年《刑法》的基础上,颁布了1部单行刑法[注]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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