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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数据时代看检察法律文书公开

2018-02-12蒲曦余寓文石燕

新一代 2017年21期
关键词:法律文书大数据

蒲曦+余寓文+石燕

摘 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已公开的检察法律文书可能衍生出公众对案件处理结果、法律适用、检察官综合素能等的全面、客观评价。本文结合法律文书公开现状——公开不够全面、不够及时、文书质量不高,提出从主动“依法、及时、全面、规范”公开法律文书、创新法律文书说理方式等两方面提升公开的法律文书质量。

关键词:大数据;法律文书;执法规范;文书质量

随着大数据①时代的到来,检察法律文书公开的意义不止于“推进权力运行的公开化、规范化,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它更重要的意义将在于,随着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向纵深推进,倒逼员额内检察官司法理念、责任意识、执法规范的大提升,为检察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发挥积极作用。

一、大数据时代公开检察法律文书面临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公开的法律文书数量的逐渐累积,法律文书公开汇聚的案例大数据,将案件的归类推送变成现实,可实现借助大数据处理系统完成对推送案例的分析、研判、筛选,而案例筛选可以实现同一罪名、同种类型,也包括同一地区、同一检察院,甚至同一检察官所办理案件。比如可以利用案例大数据对某一检察院的观点进行分析汇总,可以及时反映出某个检察院做出的明显不同于其他检察院的处理结果。由此可能衍生出公众对案件处理结果、法律适用、检察官综合素能等的全面、客觀评价,甚或指向检察院、检察官在办案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线索。有鉴于此,检察官在执法办案中能否做到客观理性,严格恪守法律程序、精准适用法律条文、透彻充分释法说理就变得举足轻重。这不仅涉及检察官个人的法律知识水平,更是其法律执业综合素能的考验。

二、当前检察法律文书公开现状

2014年10月17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正式上线运行以来,本院公开的法律文书共计1391份,均为公诉阶段文书,占审结人数的65%;不起诉决定书106份,占不起诉人数的67%;起诉书1285份,占起诉人数的65%。结合法律文书公开工作现状,还存在以下需要完善之处:

一是法律文书公开不够全面。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检察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但目前,对外公布的法律文书仅限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同时,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的数量仍远远低于审结数,超过三分之一的文书仍未对外公布。未公布的原因通常依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但该条文规定的不得公开的对象为案件信息,而非法律文书。因此,依据该条文不予公开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无合法依据。而藏着掖着的法律文书,因公众无法对不公开的事由、范围进行监督,更易让公众对法律文书公开甚至检察工作产生质疑。

二是法律文书公开不够及时。依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办结后或者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十日以内,依照本规定,对需要公开的法律文书做出保密审查和技术处理,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案件管理部门复核、发布”。但通过核对法律文书做出的时间和网上公开时间可以发现,二者之间往往存在几十天甚至几个月的时间间隔,与规定的“十日以内”公开相去甚远。这一方面是目前公开发布的法律文书需要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和信息屏蔽操作;二是目前法律文书公开未采用自动公开,需要通过层层审批后,经复核后才对外发布;其三是检察官办案任务重,忙于审查案件忽略文书公开这一新兴事物。

三是公开的法律文书质量不够高。从公开的法律文书的文书类型、案件类型等角度对法律文书的不规范之处进行比对,法律文书瑕疵主要体现在书写错误,如错别字、写错信息等;语句表达不规范影响意思的传递;引用法律条文错误等。这些瑕疵的存在都可能影响检察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公信力。从公开的法律文书的内容来看,法律文书质量不高还体现在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是否采纳未体现,未进行释法说理或释法说理不充分。这一现象的存在既有法律文书格式文本模版的限制,也有传统司法理念、办案思维未及时跟进社会对司法的关切和期盼等因素。

三、大数据时代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法律文书公开

一是转变认识,主动“依法、及时、全面、规范”公开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公开不仅仅是检察机关为了满足司法公开、阳光司法的要求而不得不完成的工作事项,而是立足于检察信息化、司法规范化和大数据时代做出的顺应社会发展、与时俱进的有益举措。应严格按照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依法、及时、全面、规范”的要求,在案件办结后十日以内或者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十日以内,对需要公开的法律文书进行保密审查和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需要技术处理的信息进行屏蔽操作,及时申请对外发布。对外公布的法律文书应当包括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抗诉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保证公开法律文书类型的多样化。对外公开的法律文书应该根据类型的不同,设定统一、规范的格式标准,保证文书内容的一致性、完整性、规范性。

二是转变司法理念,创新法律文书说理方式,保证公开的法律文书质量。

转变传统办案以追求实体公正、忽略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保障的办案理念,探索通过法律文书说理实现其“还原事实、检察监督、说服大众”的功能,提高检察官的司法水平和文书撰写能力。具体而言,要打破传统对事实进行直线陈述、缺少动态分析,对证据进行简单堆砌、缺少分析论证,对法律解释笼统陈述、缺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针对性等问题。通过结合证据“三性”对证据进行层层深入的推理论证,给认定的案件事实找到法律依据和理由;通过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解释进行说理说服公众接受其法律适用观点。真正实现,通过法律文书全面展示检察官办理案件中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的全过程,更为重要的是透过充分说理论证说服大家能够理解并且接受检察官适用法律所做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参考文献:

[1]蔡聖伟:《刑法案例解析方法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4年9月第1版.

[2]王坚:《在线》,中信出版社,2016年10月出版.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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