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代长江水灾与“废田还湖”问题研究
2018-02-12胡勇军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年5期
关键词:水利
胡勇军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杭州 310018; 复旦大学 历史学系,上海 200433)
极端天气气候事件(Extreme Weather and Climate Events)是指天气和气候的状态严重偏离其平均态,在统计意义上属于小概率事件,即不易发生的事件。*世界气象组织规定,如果某气候要素的时、日、月、年值达到25年以上一遇,或者与其相应的30年平均值的距平超过了2倍均方差时,该气候要素值就属于“异常”气候值。出现“异常”气候值的事件就是“气候极端事件”。干旱、洪涝、高温热浪和低温冷寒等事件都可以看成是极端气候事件。参见刘敏、方如康主编:《现代地理科学词典》,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页。尽管极端气候事件的发生频率较低,但往往会给自然环境和人类社会带来极大的影响。中国幅员辽阔,并且常年受东亚季风的影响,故而经常发生各类极端气候事件。在南方地区,人民时常遭受洪水的侵袭,如1998年中国长江流域的特大洪灾使2.23亿人受到影响,经济损失高达360亿美元。大水之后,中央政府特别重视大江大河的治理,出台并实施了“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的治水方针。[1]561-570
相比而言,民国之前历代中央和地方政府对长江均缺少统筹治理,大都是任其自然变迁,这主要是因为长江流域的水利开发利用主要集中在农田水利和水运两个方面。无论是灌溉还是航运,历来都是利多弊少,尽管也会决堤漫溢,但其危害远逊于黄河和淮河。民国著名的水利专家郑肇经曾言:“自大禹施治以来,四千余年,江岸虽间有小变,而大体安流无恙,绝无黄河改道横绝之事,故历代治水,遂重河而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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