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分析与完善
——以法经济学为视角
2018-02-12王翔
锦州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4期
王 翔
(皖南医学院 人文与管理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2)
俗语有云: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每个普通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食品安全与否,衡量着一个社会的道德诚信体系,关系到政府的执政形象。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不绝于耳,各类关于食品安全的“门”事件频发,以至于每至年末,相关媒体都有年度若干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总结报道。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国务院在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要推动完善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依据,着力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在此背景下,2015年我国出台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最为严格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对于食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否成为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一剂良方,食品安全领域现行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还有否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值得进一步思考。
一、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内容
所谓惩罚性赔偿制度(Punitive Damages),是来源于英美法系一项损害赔偿制度,具体来说,是来源于1763年Huckle v.Money一案的判决。[1]《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对其定义为:被告人由于鲁莽、恶劣或欺诈,法院判决超出实际损失之外的赔偿金额。[2]惩罚性赔偿是与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项特殊民事赔偿制度,它通过让加害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以达到惩罚和遏制严重侵权行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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