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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唯物和唯心、机械和辩证杂糅的哲学

2018-02-12

关键词:洛克天赋上帝

邬 焜

(西安交通大学 国际信息哲学研究中心, 陕西 西安 710049)

相关的评价认为,英国哲学家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西方近代机械唯物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他发展了F.培根(Francis Bacon, 1561-1626)开创的唯物经验论学说,并对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哲学思想的形成和发展有直接的影响,在西方近代机械唯物主义哲学发展的历程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

但是,认真考察洛克的哲学,我们却很难用唯物和机械这两个方面对其性质进行准确概括。他的哲学不仅为上帝的存在做出了论证,而且还把人的认识的发生建立在上帝赋予的能力(天赋能力)之上;他的哲学不仅割裂了物质和精神的关系,而且还赋予了精神永恒存在的独立性品格。虽然,他的“白板说”的机械反映论特征长期备受指责,但是,他关于观念的后生性、经验也包括心灵对自身内部活动的感应、物体第二性的质的观念只在观念中存在而不属于物体的实在的性质,以及复杂观念是心灵用简单观念任意造成的这样一些观点和理论却又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了辩证法的深刻性;虽然他否认在物体的运动和组合中不可能产生新的性质,但是,在他关于人的认识发生的过程和机制的论述中却又不同程度地体现出了认识主体能动创新的意义和价值。

这样,我们对于洛克的哲学便不能用某种单极思维的简单性方法予以评价。只有在多维透视的分析中我们才可能揭示洛克哲学的多面杂糅的性质,并从中发现他的哲学所具有的内在矛盾性。

一、上帝、物质和个体精神的三种实体的学说

在关于世界本源的哲学本体论的根基上,洛克哲学并没有超越西方哲学的一般传统,这就是关于三种实体的学说:上帝,物质和个体精神。

关于存在三种实体的学说,洛克讲得很清楚:“我们的实体观念,只有三种:一为‘上帝’,二为有限的灵物,三为物体。第一,上帝是无始无终,永恒、不变、无处不在的……第二,有限精神存在的发端,都有确定的时间和空间……第三,在各种物质分子方面……亦无增,亦无减”[1](326)。

他还在他的著作中用了很大的篇幅,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和层面论证了存在一个悠久而全知全能的世界的主宰者——上帝。[2](662-675)他强调说:“我们对于上帝的存在所有的知识,比对于感官不能直接发现出的任何东西的存在,还要确实。不但如此,而且我想我还可以说,我们知道有一位上帝,比知道有任何外界的事物,还要确实些。”[2](665)

他把世界上的事物分为两种,一种是有认识能力的(有感觉,能思想,能知觉的事物),一种是无认识能力的(纯粹物质的,并无意识,知觉和思想)。在此基础上,他进而论证了“无认识力的存在物不能产生有认识力的”存在物。他写道:“物质如只凭其自己的能力,则它连运动亦不会产生出来;它的运动必须亦是无始以来就有的,否则是被比物质更有力的东西加于物质的,因为物质自身显然没有能力来产生运动。”“无认识力的物质和运动,不论在形相和体积方面产生什么变化,它永久不能产生出思想来。因为虚无和虚体既然没有能力来产生物质,所以运动和物质亦没有能力来产生知识。一个人既然不易设想虚无可以产生物质,因此,他亦一样不易设想,在原来无思想或无智慧的生物时,纯粹的物质可以产生出思想来。”[2](666-667)

按照上面的逻辑,既然由物质不能产生出思想,那末,就必须承认有一个永恒的思想者的存在。这样,洛克的哲学就通向了上帝造物之说。他写道:“我们既然发现了一个悠久的心的必然存在,因此,我们就可以充分知道有一个上帝存在。因为有了上帝,我们才能说,后来开始存在的一切其他含灵之物,都是依靠于他的,而且他们的知识的途径或能力的范围,亦不出于他所给予他们的。有了上帝,我们才能说,他不但造了这些东西,而且它还造了宇宙中别的次美的东西——一切无生物——来证实,来建立他的全知、全能和意旨,以及其他一切品德。”“思想和物质既然可以分开,则物质的悠久存在,并不能跟着有知性的神明的悠久存在而来,因此,物质的假设就空无意义了。”“物质不能与悠久的心灵同其悠久”。“必然的结论就是,原始的,悠久的存在者,一定不能是物质。”他还用这样的语言来描述那个所谓的“上帝”:“宇宙中一定有一种悠久的大智”,它就是“那位悠久无限,支配一切事物,而为诸天之天所不能包容的伟大‘心灵’。”[2](669、670、672、675)

这样,洛克不仅承认存在三种实体,而且最终又把三种实体的根源归结为上帝,归结为那个永恒存在的、全知全能的“心灵”。由此看来,在本体论哲学的层面,洛克的哲学不仅不是唯物主义的,也不是二元论或多元论的,而只能是客观唯心主义的。

二、天赋能力说与灵魂、自我和意识的独在性

洛克哲学的最精彩的部分,是他对“天赋观念”说的批判。

“天赋观念”说是西方哲学的一个古老传统。这个传统认为上帝是一种完满的精神性存在,人只有通过上帝的启示才可能享有完满精神中的某些真理的内容。从柏拉图的灵魂不死的回忆说,笛卡尔、斯宾诺莎和莱布尼兹的“天赋观念”说,直到黑格尔关于绝对精神和人的个体意识之间的关系学说,都体现了这种性质。

虽然,洛克也承认上帝是一种完满性的精神性存在,但是,他在人的认识发生的过程和机制的理论方面却采取了一种与“天赋观念”说截然不同的观点。这一观点就集中体现在他所提出的那个著名的“白板说”中。这一学说认为人出生时心灵象白纸或白板一样,外界事物作用于人的感官而产生的观念,在这块白板上留下痕迹,然后才有知识。他写道:“人心如白纸似的,没有一切标记,没有一切观念”[1](73)。

基于这种“白板说”的立场,他对天赋观念、天赋原则的学说进行了全方位的批判。他写道:“人心中没有天赋的原则”;“人们虽然应用普遍的同意作为论证来证明天赋的原则,可是在我看到,这个论证似乎还正可以解证出,根本就没有所谓天赋的原则,因为一切人类并没有公共承认的原则。”[1](6、8)

洛克特别强调了没有天赋的道德原则,思辨原则,实践原则。他写道:“我们固然怀疑思辨的原则不是天赋的,可是我们更要怀疑道德的原则不是天赋的”;“如果有天赋的实践真理,则它一定会毫无疑义地普遍为人所接受,可是这个真理究竟在哪里呢”;“你能说,那些以欺骗和抢劫来度日的人们,有他们所承认所同意的信义和公道的天赋法则吗”;“人们所以普遍地来赞同德性,不是因为它是天赋的,乃是因为它是有利的”;“良心不足以证明任何天赋的道德规则”,“因为有些人们虽亦俱有同样的良心倾向,可是他们所行的事正是别人所要避免的”;“个人的实践原则是相反的”;“有整个的民族要排斥各种道德的规则”;“任何实践的规则,如果在某个地方普遍地为人所破坏,并且在破坏时得到公众的同意和允许,则它并不能说是天赋的”;“没有任何实践的原则是普遍所同意的,因此,它们亦就不是天赋的”;“原则中的观念如果不是天赋的,则原则亦不是天赋的”;“组织那些真理的诸观念如果不是天赋的,则由这些观念所组成的那些命题亦不能是天赋的,而且人们对这些观念所发生的知识亦不是与生俱来的。”[1](28、29、32、33-34、36、37、50、51)

虽然,洛克对天赋观念、天赋原则的批判是深刻的,但是,我们却不能因此而认为他通过这样的批判已经把上帝逐出了人的认识的领域。其实,在洛克那里,他只是强调了上帝并没有把具体的观念直接赋予人,而并不是主张上帝对人的认识不起任何作用。因为,在他的学说中,仅仅凭借物质本身的力量是不可能产生出观念和知识的。

洛克讲得很清楚:“一个无知性的物质系统不能成为有知性的”;“不能思想的物质分子,不论如何排列,所发生的只能有一种新的位置关系,并无其他东西加于其上,而这种关系是不能产生思想和知识的。”[2](671-672)

既然物质系统不能从自身中产生出思想和知识的知性的能力,那么,他就只能借助于外部的一种知性的力量的作用,而这个知性的力量便是上帝。只不过上帝的作用并不是直接把他具体的观念放到人的心灵之中,而只是赋予人的物质性的身体以能够产生知性的能力和处理知识的方法。这就是洛克批判天赋观念和天赋原则的本意。人的认识离不开上帝的作用,只是这种作用给人的是天赋能力和天赋方法,而不是直接的天赋观念本身,有了上帝赐予的天赋能力和天赋方法,各类观念的产生便是顺理成章的了。

洛克写到:“人们只要运用自己的天赋能力,则不用天赋印象的帮助,就可以得到他们所有的一切知识;不用那一类的原始意念或原则,就可以达到知识的确实性。”[1](7)“上帝虽然没有给予我们以有关他自己的天赋观念,虽然没有在我们心上印了原始的字迹,使我们一读就知道他的存在,可是他既然给了人心以那些天赋官能,因此,他就不曾使他的存在得不到证明;因为我们既有感觉、知觉和理性,因此,我们只要能自己留神,就能明白地证明他的存在。我们亦并不当抱怨自己在这个大问题上全无所知,因为他已经供给了我们许多方法,使我们按照自己生存的目的,和幸福的关怀,把他发现出来。”[2](662)

既然我们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方法是由上帝赋予的,那末,就必然会有一个可以脱离也可以依附于我们肉身的灵魂的存在,这样,有一个来自于上帝的独立的能思的自我便是无可怀疑的,正是这个外在的灵魂或自我与我的肉身的结合,才使我具有了认识的能力。

洛克从“人格同一性只成立于意识,不能成立于别的,而且不能超过意识以外”的前提出发,提出了“只有意识形成自我”,“‘自我’并不是由实体的同一性或差异性所决定的,乃是由意识的同一性所决定的”的观点。[1](344-346)

在进一步的讨论中,洛克强调了自我独立于物质实体,并可以和不同的人的身体相分离或相结合而其自我本性不变的精神实体的性质。他写道:“意识是附着于单一的非物质的实体的,并且是这个实体的一种性质”;“我们如果把人的灵魂认为是一个非物质的实体,独立于物质以外……则我们如果假设,同一的灵魂在不同的时候,可以与不同的身体相联合,而且在那个联合的时候,就形成一个人,那按道理讲,并不是荒谬的”;“人的观念就是一个有理性的精神……同一的精神,不论独立存在或与身体联系,总是同一的人。”[1](349、350)

这样,洛克不仅强调了上帝的独立存在性,而且同时也强调了由上帝赋予的灵魂和个体意识的独立存在性。人之所以具有认识能力、拥有认识方法,是因为上帝把一个能够思维的具有自我意识能力的灵魂植入了人的肉身,与人的身体相结合的结果。如果这个灵魂离开了他所结合的肉身,那末,这个肉身便失去了自我意识的能力,而那个灵魂却并不因为脱离了他所依附的肉身而丧失自我意识的能力,并且,他还可以和其他的物体相结合,并赋予那个物体以自我意识的能力。

这样,从洛克的哲学中就可以得到灵魂不死,自我永在的结论。从一个可以脱离人之身体的观念性的自我可以永远保持其人格同一性存在的理论中很难推出下面我们将要讨论的洛克所宣称的感觉发生的“白板说”的经验论学说。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洛克哲学的杂糅的性质,以及其哲学的内在矛盾性。

三、双重经验论中的辩证法和机械论因素

如果抛开洛克学说中关于上帝、灵魂、自我意识的独立性的观念不论,仅就其关于认识发生的过程和机制的具体论述而言,其中具体呈现出了机械论和辩证法杂糅混处的性质。

长期以来,学界对洛克的认识发生的“白板说”的机械反映论的特征多所指责。然而,细究起来,此类指责在某种程度上是有失公允的。因为,在洛克那里“白板”指的仅仅是人的个体认识最初产生时的并无先定观念存在的状态,而并不是指没有认识能力的状态。因为,在洛克看来,上帝既然赋予了人以认识的能力就没有必要再赋予人以具体的观念内容。而人所具有的具体的观念内容只能靠人后天的认识活动来具体建构。而有能力实现这种建构的个体必须依靠自身内在的相应活动体现出上帝所赋予的能力,从而能动地接收、处理、加工和建构出具体的观念来。在这一方面,洛克的相关学说可以简化地归结为三个方面:感觉和反省的双重经验论、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的理论、物的三种性质的质的理论。

本节仅对洛克的双重经验论的辩证法和机械论相互杂糅的性质进行讨论,其他两个方面的讨论我们将放到其后的两节中进行。

1. 双重经验论中体现出的认识发生的内外合的辩证性观念

在认识发生的过程和机制方面,洛克坚持了一条从感觉到认识的经验主义的路线。从这一点出发,人们认为他的认识论学说具有唯物主义的性质。然而,洛克提出的经验论原则与一般经验论者所谈论的经验具有很大的区别。洛克认为人的认识经验的来源是双重的:一是感觉,二是反省。

洛克写道:“感觉的对象是观念的一个来源……我们的感官,在熟悉了特殊的可感的物象以后,能按照那些物象刺激感官的各种方式,把各种事物的清晰知觉传达于人心。因此,我们就得到了黄、白、热、冷、软、硬、苦、甜,以及一切所谓可感物等等观念。”“我们观念的大部分,既导源于感官,既是由感官进到心中的,因此,我们便叫这个来源为‘感觉’。”“心理活动是观念的另一个来源……我们在运用理解以考察它所获得的那些观念时,我们还知觉到自己有各种心理活动。我们的心灵在反省这些心理作用,考究这些心理作用时,他们便供给理解以另一套观念,而且所供给的那些观念是不能由外面得到的。属于这一类的观念,有知觉、思想、怀疑、信仰、推论、认识、意欲,以及人心的一切作用。”“这种观念的来源是人人完全在其自身所有的;它虽然不同感官一样,与外物发生了关系,可是它和感官极相似,所以亦正可以称为内在的感官。不过我既然叫前一种为感觉,所以应叫后一种为‘反省’。因为它所供给的观念,只是人心在反省自己内面的活动时所得到的。”“外界的物质东西,是感觉的对象,自己的心理作用是反省的对象,而且在我看来,我们的一切观念所以能发生,两者就是它们唯一的来源。”[1](74-75)

虽然洛克认为经验的来源有两个,但是,他似乎倾向于认为,感觉的经验先于反省的经验而发生,因为正是外物刺激所引起的感觉为反省的认识加工提供了材料。他的这一观点可以从他关于婴儿经验的获得、发展的讨论中体现出来。

洛克写到:“如果你从一个婴儿初出生时观察起,并且逐步来考察他在生长中一步一步的变化,则你会看到,人心中的观念是由感觉逐渐供给来的,婴儿亦是跟着观念的加多逐渐警醒的,而且它愈有思想的材料,它就愈能思想的。”“它所以能如此,正是因为它已经能保留,能区分感官所供给它的那些观念。因此,我们就看到,人心如何逐渐能在这些能力方面有所进步,并且逐渐施展别的能力,来扩大、来组合、来抽象它的观念、来推动它们、来反省它们。”[1](88)

洛克还进一步指出:“如果有人要问,一个人什么时候才开始有了观念?则我可以说,真正的答复,一定是说,他在开始有感觉时,才有观念的……感官在未将观念输入于人心的时候,心中并无任何观念,因此,我想,理解中的观念是和感觉同时来的。因为所谓感觉就是身体的一部分受到印象或运动,因而能在理解中产生出知觉来。人心在所谓知觉、记忆、考虑和推理等等作用中,来运用自己时,它所处理的似乎就是外界物象在感官上所印的这些印象。”“嗣后,人心又开始反省它自己在感觉观念上所发生的各种作用,因此,它就又得到一套新观念,这套观念便是所谓反省观念。人心以外的物象在感官上先印了一些印象。至于由人心自己的内在能力所发生的各种作用,则在人心反省这些作用时,亦能成了思维的对象。”“反省观念的出现是较后的,因为它们需要人的注意”[1](88-89、77)。

从我们转引的这些洛克的相关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洛克的白板说+双重经验说具有发生认识论的特征。人之初心中并无任何观念,伴随人的感觉能力的发生人心中开始获得某些观念的印记,这些最初获得的印迹成了人心反省处理的初始材料,在反省这些感觉所获得的材料时,人心不仅能够对这些感觉材料进行加工和处理,而且同时也可以对人心自己活动的能力和方式加以认识,这就会产生出更多的观念。随着这些观念的增多,随着后续感觉观念的增加,可供人心反省的材料也逐步丰富起来,这就会导致认识能力的不断增长。

如果我们抛开洛克关于上帝赐予的“天赋能力”、“天赋方法”说,以及他关于灵魂、自我和意识可以独立于肉身而独在的观点不论,仅就其在白板说基础上所阐发的双重经验论学说而言,显然它具有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性质,在这里,没有上帝,没有脱离肉身的观念和意识。这里的“天”已经具有了纯“自然”的性质,而这里的观念和意识也都具有了依赖于人的身体、感官和脑系统的相应发育和活动而发生、发展的性质。

另外,我们还应当看到,洛克的双重经验论学说已经看到了认识过程中的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内外合机制。外物的刺激为人的认识的生成提供初始材料,而人心的反省作用则提供了处理这些材料的方式和方法。这样,洛克关于人的认识发生机制的学说便具有了生成论和建构论的辩证法特征。

2. 双重经验的割裂性和被动性的机械论特征

前面我们讨论了洛克双重经验论中体现出的认识发生的内外合的辩证性观念,但是,洛克的学说具有内在的矛盾性,这一矛盾性不仅体现在唯物和唯心的杂糅的方面,而且也体现在辩证法和机械论杂糅的方面。

洛克的双重经验论学说虽然有辩证法因素,但是其机械论的特征也是十分明显的。

首先,在他的学说中由外物刺激所引起的感觉和由心的内部作用所导致的反省虽然有一定的协同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二者是相互割裂的。心的内部活动虽然能够对外物所引起的感觉的观念进行处理,但是,二者却并不是内在统一的,而是分别独立发生作用的。具体地说就是:外物刺激的作用可以直接在心内产生感觉的观念,然后,心的活动的反省才可以利用这些观念作为它进一步产生新的观念的处理材料。在这里,两种经验的产生是分别进行的。而在事实上,任何外部事物的刺激如果不通过内部神经系统活动的具体操作和作用都不可能产生出感觉的印象及其相应的观念,在这里,感觉的发生不仅依赖于外物的作用,而且同时就必须有内部活动的能力和方法的协同参与。正因为基于这样的一种认识,洛克才强调了在儿童那里由外物刺激所引起的感觉的观念的发生早于由心的内部活动所产生的反省的观念。在洛克那里似乎存在着三样东西:人心、外物的刺激、人心的活动。人心是认识发生的场所,外物的刺激和人心的活动各自分别而独立地在人们心中留下印记,从而产生相应的观念。

其次,洛克的认识发生学的理论具有被动、机械反映论的色彩。关于这一点,他讲得很清楚:“理解只是被动的。它是否要有这些知识的起源或材料,不是它自己的能力所能决定的。因为不论我们甘心与否,而感官的各种对象一定会把它们的特殊观念强印在人心上”;“这些简单的观念既然呈现于理解,则理解便不能拒绝接受,而且它们既然印在那里,它亦不能把它们改变了,涂抹了,重制造新的。这个正如一面镜子不能拒绝,不能改变,不能涂抹它面前各种物象在它以内所印的各种影像或观念似的。我们周围的物象既然以各种方式来刺激我们的感官,所以心便不能不接受那些印象,便不能不知觉那些印象所引起的观念。”[1](89)

这样,在洛克那里,不仅感觉和反省是分别独立各自运作的,而且,由经验导致的在人心这一“白板”上所刻画观念的印记的过程也只能是一种照镜子、盖图章式的被动强加的活动。由于经验发生具有被动性、强迫性的特征,所以,前所述及的心的内部活动的能动性的方面也便不可能发挥出来,也便完全被这种被动性、强迫性的过程所淹没、所阉割。

四、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论中的辩证法和机械论因素

洛克哲理的辩证性和机械性杂糅的性质不仅体现在他关于双重经验论的学说中,而且还体现在他关于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产生的具体机制的描述中。

洛克把人的观念区分为两类:一类是简单观念,另一类是复杂观念。简单观念指的是通过感觉和反省这一双重经验所获得的观念,复杂观念指的是通过理智对简单观念进行处理加工所获得的新观念。

他特别强调说:“简单的观念,不是人心所能造的,亦不是人心所能毁的——这些简单的观念,就是一切知识的材料”;“理解一贮有这些简单的观念以后,它便有力量来复述、来比较、来结合它们,有时甚至几乎能做出无限的花样来;因此,它就可以任意造出新的复杂观念来”;“人心在接受简单观念方面,虽然是完全被动的,不过在另一方面它亦能施用自己的力量,利用简单观念为材料、为基础,以构成其他观念”;复杂观念“是由人心随意做成的……人心有很大的力量,可以变化,并且重复它的思想的对象,而且重复的程度,可以无限地超过感觉或反省所供给的那些观念”;心灵“得到这些简单的观点以后,它便不限于单纯的观察,同由外界传来的东西;它会借自己的能力,把它所有的那些观念结合起来,做成新的复杂观念;实则它以前所接收到的那些观念,都不是那样联合着的。”[1](90、139、140)

从这样的论述中我们可以体悟到的是:洛克关于人的两种性质的观念的划分其实是区分了人的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就其认为复杂观念是由人心在处理简单观念的基础上“任意造出”的,“是由人心随意做成的”新观念,并且,这些新观念“甚至几乎能做出无限的花样”、“可以无限地超过感觉或反省所供给的那些观念”这样的观点而言,他显然看到了人的理性认识超越感性认识的创造性和超越性的特征。这样,在洛克那里,简单观念的获得虽然具有被动反映的机械论特征,但是,他关于复杂观念形成机制的论述却具有主体能动创新的性质。就这一方面的观点而言,洛克的认识论显然包含了某些辩证法的因素。

其实,人的认识的主体能动性和创造性并不仅仅在理性认识的层面才具有。人的感性认识是被人的生理结构和认识结构所中介的,人对外部对象信息的接受依赖于自身内部的相应的生理性和认识性活动的重组和建构,主体内部主观呈现的感知模式不仅与感知对象的某些特性相对应,而且还与人的神经生理的生物特性和内在主观认知方式相一致。按照当代信息哲学阐释的理论,人所感知的主观呈现的印象是一个客体信息和人的相应生理结构信息以及认识结构信息的多重内容的复合、匹配、重构、建构和虚拟的结果。就这一意义而言,不仅是人通过思维的信息加工所产生的复杂观念具有主体建构创新的性质,而且就连人通过感官所获得的简单观念同样具有主体建构创新的性质。

在复杂观点形成的方式上,洛克并没有把他的主体能动创新的观点贯彻到底。因为,它关于复杂观念形成的方式的讨论还只是局限于机械复合、比较的层面。

在复杂观念形成的方式上,洛克强调了三个方面:“人心在把自己的能力施用于简单的观念时,其作用约可分为三种:第一,它可以把几个简单观念合成一个复合观念,因而造成一切复杂观念。第二,它可以把两个观念(不论是简单的或复杂的)并列起来,同时观察,可是并不把它们结合为一;这样,它就得到它的一切关系观念。第三,它可以把连带的其他观念排斥于主观观念的真正存在之外;这便叫做抽象作用,这样就造成一切概括的观念”。[1](139)

洛克在对这三种形成复杂观念的方式进行概括时写道:“人类的能力同其作用方式,在物质世界方面同理性世界方面,都是一样的。因为在两种世界方面,所有的物质,人都没有能力来支配,亦不能造作,亦不能毁灭;人所能为力的,只能把它们加以联合,或加以并列,或完全分开。”[1](139)

在这里,洛克没有看到物质活动和人的认识活动的区别,物质是守恒的,但是,人的认识活动不同于物质活动,它是主观信息活动的形式,而信息却并不守恒。就此而言,人的认识并不像物质活动那样仅只是已有成份的分解和组合,并且,在这种分解和组合的过程中总量还会保持不变。如果把人的创造性思维活动也看作是一种感知信息要素的简单加合和分离,那末,就在事实上扼杀了人类思维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在这里,洛克的观点又具有机械论的特征。

五、三种性质的质的理论中的辩证法和机械论因素

不仅洛克关于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的理论具有辩证法和机械论兼而有之的杂糅的性质,而且他关于物体具有三种性质的质的理论同样也具有辩证法和机械论杂糅的性质。因为在这一理论中,他一方面看到了事物本身和人的观念形成的某些系统质的情景,另一方面又把这种相应观念的生成看作是一个被动的反映过程。

洛克写道:“物体的性质可以分为三类”:“第一就是物体中各凝固部分的体积、形相、数目、位置、运动和静止。这些性质不论我们知觉它们与否,总是在物体中存在的……这些性质我叫它们做第一性质。”“第二就是任何物体中一种特殊的能力,它可以借不可觉察的第一性质,在某种特殊形式下,在我们的感官上生起作用来,并且由此使我们生起不同的各种颜色、声音、气味、滋味等等观念。人们常叫这些性质为可感的性质。”“第三亦是任何物体中一种特殊的能力,它可以借第一性质的特殊组织,使别的物体的体积、形相、组织和运动,发生了变化,以异乎先前的另一个方式来影响我们的感官。就如太阳就有能力来使蜡变成白的,火就有能力来使铅变成流动的。这些性质,人都叫做能力。”[1](113-114)

对于这三种性质的关系,洛克是这样说的:“这些性质中第一种性质……可以叫做真实的、原始的,第一的性质,因为不论我们看到它们与否,它们总是在物体中存在的、而且第二性质亦是依靠于它们的各种变化的。”“至于其他两种性质,则是在其他物体上能发生各异作用的两种能力,”“都只是同其他一些物体相关的两种能力,”“而且这两种能力亦是由那些第一性质的各种变状来的。”[1](114)

在谈论第二和第三性质产生的原因时,洛克强调了第一性质的质的本原性地位,他把第二、第三性质的质的产生归结为在不同对象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所导致的事物第一性质的质的变化的某种结果。他写道:“我在受日所照所热时,所得到的光和热的知觉,亦并不是日中所含的性质,正如蜡在被漂被溶后所生的变化亦不存在于日中一样,它们都一样是太阳中的能力,都是依靠于第一性质的,因为日在手和眼方面,可以借其第一性质,变化了手眼的一些微妙部分的体积、形相、组织和运动,因而产生出光和热的观念来。而在蜡方面,它亦可以借其第一性质,变化了蜡的微妙部分的体积、形相、组织和运动,因而产生出清晰的‘白’的观念和‘流动’的观念来。”[1](115)

由于区分了物体自身的质和物体在相互作用中所产生的系统质,所以,在洛克那里,人在感觉中所获得的观念也便具有了不同的类型。一是关于物体第一性质的质的观念,这种观念与对象的实在的性质直接符合,其内容可以存在于物体本身之中;二是关于物体在发挥其能力作用时所产生出来的结果的观念,这种观念虽然也是由对象的活动引起的,但是它却不可能在对象中存在,而仅只在观念中存在。第二种观念又可以区分为关于客观物相互作用的结果的观念(与第三性质的质相对应)和关于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的观念(与第二性质的质相对应)两类。由于洛克认为只有第一性质的质才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真实的不变的性质,所以,他强调说人们关于“第一性质的观念是肖像”,“是真正的肖像”;而人们关于第二、第三性质的质的观念则不是肖像,[1](112、114)并且,事物的第二性质的质的观念则更是只能存在于人的观念中。

洛克写道:“第一性质的观念是与原型相似的,第二性质的观念则不如此:——由此我们可以断言,物体给我们的第一性质的观念是同它们相似的,而且这些性质的原型切实存在于那些物体中。至于由这些第二性质在我们心中所产生的观念,则完全同它们不相似;在这方面,物体本身中并没含有与观点相似的东西。它们只是物体中能产生感觉的一种能力(不过我们在形容物体时,亦以它们为标准)。在观念中所谓甜、蓝或暖,只是所谓甜、蓝或暖的物体中微妙分子的一种体积、形相和运动。”“火或雪的各部分的特殊体积、数目、形相和运动,不论任何人的感官知觉它们与否,它们仍是在火同雪中的。因此,它们可以叫做真正的性质,因为它们是真正存在于那些物体中的。不过光、热、白,冷并不在它们里面,亦正如疾病或痛苦不存在于天粮里边似的。那些感觉如果一去掉,眼如果看不到光或色,耳如果听不到声,上颚如果不尝味,鼻官如果不嗅香,则一切颜色、滋味、香气、声音等等特殊的观念便都消散停止,而复返于它们的原因,复返于各部分的体积、形相和运动。”[1](109-111)

由于洛克把第二、第三性质的质看成是在主客体相互作用和客观事物相互作用中产生出来的某种规定性,并且他还认为人们对这两种性质的质的认识所产生的观念形式只能在主体认识状态中存在,而并不可能在对象本身中存在,所以,洛克关于人的认识发生的感觉经验论,以及与之相应的三个不同性质的质的理论便具有了系统论、整体论和涌现论的复杂性特征。在洛克里,人的观念的产生既不单独由外在对象的性质所决定,也不单独由认识主体的性质所决定,而是由二者所构成的整体系统的性质所决定,其相关观念的形式和内容也只能从这种整体系统的规定性中产生出来,而不可能单独从割裂状态下的对象或主体自身中孤立的形成。这样,洛克的相关学说便具有了某种程度的认识发生的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能动创新的复杂性韵味。

然而,洛克关于物体的三个性质的质的理论中的机械论特征也是比较明显的。

在洛克的学说中,人们关于物体的第一性质的质的观念是和对象的性质完全相似或符合的,这些观念本身也仅仅是由外部刺激在我们心灵中造成的直接映像。这就是洛克所说的“肖像”。其实,人们关于物体的第一性质的质的观念的生成过程和机制与关于物体的第二、第三性质的质的观念的生成过程和机制是相同的,它们同样是一种主客体相互作用中的系统质的涌现,因而同样具有能动创新的复杂性韵味。

事实上,洛克所说的标志物体第一性质的质的那些形式,如,体积、形相、数目、位置、运动和静止等等,作为物体本身实在存在的形式和作为主观呈现着的相对应的形式并不可能像照镜子(肖像)那样完全的一一对应,二者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不可能完全相似或符合,也不可能是什么镜象式的“直接映像”。因为,从客观对象的实在状态上升为人的认识的观念形式只能是一个主客体复杂相互作用的过程,这一过程无论是针对哪一种性质的质的观念的生成都是一种系统质的涌现。既然是一种系统质的涌现,那末,它便不可能是一种被动反映的“肖像”式的机械性符合。

按照当代信息哲学所揭示的人的认识过程和机制的理论,人的认识的生成是被多级中介的,相应的中介起码有四个:客体信息场、主体生理结构、主体认识结构、物化工具。在每一个中介环节上,客体实在的存在形式和内容都会经历一个信息选择、重构、再造性建构的转换,在这一系列信息变换的过程中,必然会发生某种形式或内容的变形、失真、耗损、增殖、虚拟或创新。

我们前面曾经分析说,洛克关于第二、第三性质的质的理论及其相应观念的学说具有系统涌现的辩证法性质,这样的分析是我们就其理论应有的性质而导出的。然而,就洛克本人的相关论述而言,其中的机械论因素还是相当明显的。

首先,洛克本人并没有意识到第二、第三性质的质的系统质的特征,因为,在洛克那里,无论是第一、第二,还是第三性质的质,他都仅仅从物体自身的方面去理解,他都仅仅把它们或者看作是物体本身所具有的实在的性质,或者看作是物体实在性质的某种变形或能力。问题的关键在于,事物的系统质的生成,不应当只从孤立的物自身去理解,而应当从物和物、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层面去理解,这种理解既要考虑到相互作用中的诸多物体自身的性质,也要考虑到这些物及其相互作用的中介综合构成的整体系统的性质。在观念认识的层面上,既要考虑到对象自身的性质,还要考虑到主体自身的性质和活动方式,既要考虑到各中介环节的性质和转换的过程及方式,更要考虑到由主客体和中介所构成的整体系统的性质以及相互关联、过渡和转化的过程和方式。

其次,在洛克那里,人们所获得的关于物体的第一、第二和第三性质的质的观念都还只是通过感觉或反省而获得的简单观念,而在他的描述中任何简单观念的获得都是通过外物的机械性作用而被动地实现的。他写道:“第二性质的观念所以能够产生,亦是由于不可觉察的部分在我们感官上起了作用,这和第一性质的观念产生时所由的途径一样。”[1](109)这样,在洛克那里,无论是第一性质的质的观念,还是第二或第三性质的质的观点的形成都毫无例外地具有了被动反映的性质。

这样,在洛克关于物体的三个性质的质,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不同形式的认识观念的理论中同时呈现出了系统辩证观和机械反映论的双重性质。

六、洛克其他一些哲学观点的杂糅性质

在上述的具有比较系统化的理论中,洛克哲学体现出了唯物论和唯心论、辩证法和机械论相互杂糅的性质。除此而外,在其他的某些多少有些零散的观念中,同样体现出了洛克哲学的杂糅性质。

1. 洛克时空观的唯物论和唯心论相互杂糅的性质

在空间观上,洛克割裂了物质和空间的关系,承认没有物质的虚空的存在。他说:“在物体的极限以外,定有虚空”[1](153)。

他还从多个方面来证明他的这一观点,其中有两个证明讲得最为清楚明白。一是他说:“毁灭的能力可以证明有个虚空”;二是他说:“运动可以证明虚空”。因为“被毁灭的那个物体的各部分以前所占的空间,仍然可以存留,仍然可以是一段无物体的空间”;“我们纵然假设,运动所必需的虚空,同所分的凝固物质的最小部分不相等,而只等于它的十分之一或千分之一,我们仍会得到相同的结果,仍会有一个无物质的虚空。”[1](154-156)

显然,比较起古希腊原子论的相关学说,洛克的相关观点和他的证明方式是大大的退步了。

在时间观上,洛克承认时间与物质及其运动的统一性关系。他说:“一般的时间就是指宇宙中巨大物体(就我们所知道它们的情形而言)的存在和运动在无限绵延中所标志出来的那一部分而言,而且那段时间同那些存在及运动是共存的。在这种意义下,时间同这个可感世界的结构是同始同中终的”[1](180)。

在承认时间的客观性的同时,他还辩证地看到了主观时间的可能存在。他说:“时间不只可以表示真正的绵延部分,而且亦可以表示想象的绵延部分。”他还举例说,人们可以想象“天使的创造比世界的创造早着764年。而且我们在说这话时,人们一定易于了解。”[1](181)

他还强调了可以用“物体的运动来计算时间”,而当“以时间为计算运动的尺度”时,还必须同时计算运动的事物空间大小的变化。[1](170-171)这一观点,无疑具有辩证法的性质。

2. 洛克关于必然和自由关系的观点的形而上学性质

在必然和自由的关系上,洛克明显缺乏辩证性的思考,他关于必然和自由的性质和区别的论述还仅仅停留在有无个人思想选择的层面,因而具有简单性和机械性的特征。

洛克认为:“任何事物如果完全缺乏思想、没有能力按思想的指导,来实现或阻止任何运动,那就叫做必然”;“凡无思想、无意欲的主体,在任何事情方面,都是受必然所支配的。”“我们如果有能力,来按照自己心理的选择,把任何一种思想提起来,或放下去,则我们便有自由”;“任何一个人如果可以借其心理的选择或指导,愿意使一种动作实现,就能使它实现,愿意使它不实现,就能使它不实现:则他可以说是自由的”;“所谓自由就是说,我们可以按照自己的选择或意志,有执行或不执行的能力。”[1](227、226、231、235)

从上引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洛克仅仅把必然看作是一种缺乏思想引导的盲目的运动,而未能从事物运动的客观规律和本质规定的层面去进行把握。他对自由的看法也具有同样的简单性和机械性,因为他仅仅把自由看成是人的心理(思想、意志)的一种选择能力,而未能从自由形成的认识机制和实践效果的层面去进行把握。与此缺陷相一致,他也未能看到必然和自由之间的相互转化和互为前提和基础的统一性关系。

3. 洛克对意志自由问题的辩证思考及其片面化特征

虽然洛克认为自由和必然的区别仅仅在于有无思想(心理、意志)的选择和导引,但是,他却并未把这种选择和导引归结为意志的自由。相反,他认为意志是不自由的,是受到多重因素所支配的。他说:“自由不属于意志”,“自由是属于主体或人的”,“意志是否自由问题是不适当的只有人是否自由的问题才是适当的。”[1](227、231)

为了论证意志不是自由的,洛克进行了多方面的思考,并且相应的思考极富辩证性韵味。

洛克认为:“意志乃是人心的一种动作”,而自由则“是一种动作的能力或不动作的能力,因此,如果有一种人的能力所能实现的动作提示在他的思想中,要他立刻实现,则他在意志作用方面……便不能说是自由的”,这样,作为一种动作的意志便是被能力所支配的,便“是受必然所支配的,是不自由的。”[1](235、232、233)

洛克还区分了欲望和意志。他指出:“欲望作用和意志作用是完全独立的两种心理作用”,“在同一动作中,欲望所有的倾向是可以同意志所促动的倾向,完全相反的。”[1](237)

洛克还从多个角度论证了欲望可以支配意志的情景。他说:“欲望中的不快能决定意志”;“最逼迫人的不快可以自然地决定意志”;“那些无数的自然的需要和养成的习惯,便不断地供给一些不快,来轮流着决定我们的意志。”[1](239、245、249)

虽然,洛克强调意志具有受动性和被支配性的特征是合理的,但是,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意志具有某种程度的自由性仍然是不能否定的。人的有意志的活动区别于一般物的活动、区别于一般动物的本能活动的性质恰恰在于它的自由。但是,意志的自由并不是一种超越于必然规律之上的绝对的自由,而只能是一种建立在必然规律的基础上的一种认识上的和实践上的相对的自由,这种自由规定了人类可以认识必然,并可以按照必然规律对自然进行改造。另外,当人在必然的基础上获得自由之后,这个自由在某种意义上也便获得了必然的性质。这就是必然和自由的相互规定和相互转化的统一性关系。

4. 洛克学说的还原论性质

在事物的存在方式和性质规定的理论方面洛克的学说明显具有还原论的性质。这一性质可以从他关于物体的不同性质的质的关系的论述以及物质的系统不能产生精神活动能力的论述中清晰地体现出来。

洛克虽然提出了第一、第二性质的质的理论,但是,他却又试图用第一性质的质来消解第二性质的质。他写道:“我们如果能发现出物体中渺小部分的原始性质,则现在的第二性质亦就会消灭了——我们如果有足够敏锐的感官,足以把物体的渺小分子分辨出来,而且足以发现出可感性质所依靠的那种真正组织来,则我相信,它们所产生的观念一定同现在完全不一样,现在的金黄色一定会消灭了,我们将会看到某种形状,某种体积的各部分的精妙组织。”[1](293)

我们在前面已经介绍过,洛克把世界上的事物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精神活动能力的,另一类是没有精神活动能力的,并且,他还进一步认为,精神活动的能力是不可能从没有精神活动能力的物质所构成的系统中产生出来的。他写道:“一个无知性的物质系统不能成为有知性的”;“要假设那位悠久的、能思的存在者,只是无知性的物质分子的一套组织,就无异于把那个永久神明的一切智慧和知识都归于各部分的并列关系了,这是多么荒谬的一种说法呢?因为不能思想的物质分子,不论如何排列,所发生的只能有一种新的位置关系,并无其他东西加于其上,而这种关系是不能产生思想和知识的。”[2](671-672)

这样,在洛克那里,世界上的存在的性质永远是如一的,精神性的存在和物质性的存在是相互割裂而不可能转化和统一的。事物的本性只能来自于其最小构成单元的性质,由这些最小构成单元组合起来的整体系统不可能产生出更多的新的性质。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洛克的哲学,虽然在认识论领域具有某些唯物论、系统观和辩证法的因素,但是,在其本体论的根基上,他的哲学不仅是客观唯心主义基础上的二元论的,而且还是还原论和机械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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