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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与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

2018-02-12李松龄

关键词:私有制三权三权分置

李 淑,李松龄

(湖南大学 经济研究中心,湖南 长沙 410079)

重建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提出来的所有制形式变革的目标模式。他认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1]832在这里,马克思指出了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又会造成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这是否定之否定,这种否定就是重新建立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但决不是重新建立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实际上,马克思所讲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是指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把他的劳动力同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这是一种小生产方式。因为生产资料有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之分,如果劳动者占有的不是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而是以持有股份的形式占有价值形态的生产资料,那么就是劳动者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以下的分析都是基于这种认识。由此,我联想到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农民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对农民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私有制的否定,实现了土地资料的共同占有。改革开放以后,农民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可以说是对农民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扬弃,土地资料不是共同占有,而是由农民个人重新占有。因此,如何遵循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论主张,在土地资料共同占有,即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是我们需要认真分析和研究的问题。

一、土地所有制变革的实践与理论认识

我国土地所有制进行了以下几种形式的变革。通过土地改革,将地主所有的土地资料,无偿分配给无地或者少地的农民,也就是说将地主的私有土地变革为农民所有的土地。土地归农民所有是一种农民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私有制,农民把自己的劳动力同土地资料相结合,生产出来的土地产品全部归自己所有,不仅能够满足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而且还能够占有剩余土地产品。这是一种没有人剥削人的土地私有制,能够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力。但是,农民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私有制,因为是一种小生产形式,抗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同时,因为是小规模生产,难以发挥出土地的规模效益,农业的整体生产能力不可能大幅度的提高。农民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私有制难以实现社会主义制度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

土地集体所有制是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完成的。它肯定了农民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部分,否定了土地的私有制。农民以自己劳动为基础,通过共同占有和共同使用集体土地资料,生产满足自身需要和社会需要的农业产品。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制度安排下,如果说农民能够占有自己劳动生产的产品,他们的劳动积极性是能够充分发挥出来的。问题在于,农业劳动也有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创新劳动和重复劳动的差别。如果农民的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创新劳动和重复劳动,难以通过工分评定的方式体现出来,复杂劳动和创新劳动的农民就不可能得到与他付出的劳动相应的产品,那么他们的劳动积极性也就不可能充分发挥出来。尽管土地资料的共同占有有利于土地的规模使用,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力,但因为农民的劳动积极性难以充分发挥而部分地抵消了土地资料共同占有的优越性。如果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能够通过它的实现形式的变革,既保留土地资料共同占有的优越性,又能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那么农业劳动生产力水平将必然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也必然得到大幅度的上升。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似乎并没有完全朝着上述的方向发展,而是实行了农民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从完整性的所有权中分离出来,集体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农民占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农民虽然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但他们实实在在地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土地资料共同占有的性质名存实亡。由于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他们的劳动收益同付出的劳动紧密结合,劳动积极性因而能够充分发挥出来。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虽然有别于农民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私有制,但它也没有摆脱后者的小生产方式,农业劳动生产率难以持续大幅度的提高。当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它的小规模生产方式所固有的弊端就显现出来了。

如何突破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弊端,恢复土地资料共同占有的性质,党和政府在认真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制度一系列变革的基础上,提出了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主张。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农民个人所有,使已经实现共同占有的土地资料不再为社会共同使用,土地的规模化和社会化生产方式退化到农民个人使用的小农生产方式。为了重新实现土地资料的共同占有,就需要把土地的经营权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集中到有技术和能力的人手中。这样,在土地股份制的制度安排下,分散使用的土地经营权变为共同占有的土地经营权。持有土地股份的农民除了能够参加土地入股企业的劳动外,还能够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土地的重大经营决策。有技术和能力的经营者行使土地经营权,这就是一种土地资料共同占有和共同使用的方式。所以我们认为,土地“三权分置”的改革坚持了土地资料共同占有的性质,能够实现土地的规模生产和规模效益,同时,农民通过土地经营权的转让,持有土地股份,形成了价值形态土地资料的个人所有制。

二、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理论价值

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对土地制度的内在要求,党和政府在总结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主张。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农民只拥有土地的承包权,分离出来的土地经营权由有技术和经营能力的人具体行使。农民作为土地的承包者,把分离出来的土地经营权让渡给土地经营者经营,持有相应的土地股份。土地的承包权是农民持有相应土地股份和享受土地股份分红收入的依据。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能够提高土地的规模效益和土地的生产力水平,能够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这是因为土地的共同占有和共同使用是土地规模效益和生产力水平提高的前提条件,土地股份分红是在农民参加共同占有的土地资料的劳动获得工资收入的基础上增加的收入。

其实,土地“三权分置”的改革不只是局限于上述的意义,它的深远意义还在于揭示了马克思所指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在土地所有制变革中的实现形式。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基本特征:一是以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共同占有为基础;二是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农民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私有制,具有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特征,但不具备土地资料共同占有的性质。所以,它虽然是对地主不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私有制的否定,但不是马克思所说的土地资料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虽然具有土地资料共同占有和农民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基本特征,但农民既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也没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它否定了土地的农民个人所有,不符合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内容。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虽然恢复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土地资料的共同占有己名存实亡,也不是马克思所提倡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对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扬弃,为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奠定了制度条件。第一,农民把他对土地的个人使用权即经营权,以持有土地股份的方式让渡给有技术和经营能力的经营者经营,实现了土地资料的共同占有和共同使用;第二,农民持有土地的股份,实际上拥有了价值形态的土地资料(即土地资料的货币形式)的占有权和收益权,这是一种价值形态土地资料个人所有制形式,与土地私有制相区别;第三,农民可以直接参加共同占有共同使用土地资料的生产劳动,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

长期以来,我们总是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这种否定就是对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否定之否定。这种认识虽然与生产资料公有制具有共同占有的性质,劳动者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特征有关,但也有可能与马克思提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问题之后的一段论述有关。“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比较起来,自然是一个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前者是少数掠夺者掠夺人民群众,后者是人民群众剥夺少数掠夺者。”[1]832人们从马克思提出重建个人所有制后的一段话中自然联想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公有制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又是对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否定,这种否定之否定就是重建个人所有制。从上述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的论述来看,这种认识其实是一种误会。我们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建设中所做出的一切,其实只是建立了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而不是马克思所指出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通过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实现的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才是马克思所指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本来面目,我认为这是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意义和理论价值所在。

三、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的条件或问题

我国进行了一系列土地制度的变革,但没有人提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的问题。固然可能有人认为,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是对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否定,是对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否定,因而不敢提或者不能提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的问题。但我们认为,这种认识只是对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的概念不清楚而产生的理论误区,只要加强对马克思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就可以得到解决。实际上,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是有一定条件的,条件不成熟或者不具备,也就不可能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从农民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私有制对地主不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私有制的否定,到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对农民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私有制的否定,再到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对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扬弃,没有哪一种形式的土地所有制完全具备了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的条件。即使土地“三权分置”的改革为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提供了相应的条件,也还有许多问题和障碍制约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这需要我们研究和解决。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存在两个层次的条件或问题:一是制度层面的条件或问题;二是操作层面的条件或问题。制度层面上的条件和问题在前面已经作了分析和研究,在这里,我们研究的重点放在操作层面的条件或问题上。

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的操作层面上的条件或问题是非常具体的。一是农民传统认识对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的障碍。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要农民把他耕种的土地转让给他人经营,是有一定的认识上的纠结。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把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在承包期内固化在农民身上,同农民对土地的传统认识相结合,影响土地经营权的分离和转让,不利于土地资料实现共同占有和共同使用。所以,在坚持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前提下,需要转变农民对土地的传统认识。只有在提高农民思想认识的基础上,让他们切实感受到土地经营权的转让能够为自己带来实实在在的收益,他们才有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我们知道,土地经营权的转让是一种市场行为,有技术和能力的经营者要获得土地的经营权,就必须以土地经营权的市场价格——土地股份的分红收入来交换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只有这样,农民才能切身感受到自己不仅可以通过直接参与入股土地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劳动收入,而且还能通过转让土地经营权持有土地股份获得分红收入,他的思想认识才会转变,转让土地经营权的积极性才有可能提高。

二是农村缺乏有技术和经营能力的土地经营者,土地经营权转让市场因为土地经营权需求主体不足而影响土地经营权的转让。改革开放以来,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虽然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但是,该种土地制度安排的小生产方式,难以培养出有技术和能力的土地经营者;而土地的边际收益出现递减的现象,农民也没有多少心思提高技术水平和自身的经营能力。一方面,农民眷恋土地,不愿意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让出来;另一方面,即使农民愿意把他们的土地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转让给有技术和经营能力的人经营,也因为有技术和经营能力的人太少,土地经营权转让也有一定障碍。所以,培育农村的技术和经营人才,应该是解决土地经营权流转不畅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问题在于,如果人们认识不到土地的规模经营能够获得规模效益,或者即使认识到了,但在土地经营中得不到规模效益,就没有多少人愿意接受这种教育。由于土地产品一般都是生活必需品,在一定时期内需求量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如果土地规模经营出现土地规模产量,则会因为土地产品需求缺乏弹性而形成产品过剩,价格下降的问题。从这种意义上说,要使土地经营权流转顺畅,就必须实现农业的工业化,即农业的产业化。当农产品生产过剩时,能够通过农业的工业化实现农产品的保值和增值,这样,就可以消除农民参加技术和经营能力培训方面的思想顾虑。

三是农业的工业化因为缺少资本、技术和经营人才而发展缓慢,影响土地规模经营,进而影响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妨碍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土地规模经营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土地产品有需求。如果土地产品的需求不足,土地规模经营生产出来的产品供过于求,人们就会降低土地规模经营的程度。因此,一旦当土地产品出现供过于求的时候,就需要土地产品的深加工,即农业的工业化,以提高深加工产品满足人的需求和欲望的能力。要实施农业的工业化,就需要加大投资、提高技术和培养人才的力度。所以,一方面,农村需要增强资本积累、技术创新和培养人才的能力,但如果农村仅仅依靠自身积累资本、发展技术和培养人才是远远满足不了农业工业化需要的,因此,另一方面,需要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凡是与土地产品相关联的城市工业,应当承接土地产品的深加工。不过我们认为,城市工业企业在发展农业的工业化过程中,既要有帮扶的责任担当,更要有相应的利益激励。因为只有当相应的利益激励同城市工业企业参与农业的工业化有机地结合起来,才有可能形成持续的农业产业化动力。所以,对于土地产品的深加工,国家应该有相应的政策安排,使从事土地产品深加工的相关企业能够获得较高的收益。

四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欠规范,影响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有序进行,妨碍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规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土地经营权流转主体行为的规范;二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运行机制的规范。如果土地经营权流转主体的行为不规范,比如土地经营者缺乏诚信,存在机会主义行为,他就会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土地经营权,或者为了自身利益,不能合理分配利润,人为降低农民土地股份的分红收入。一旦农民识破土地经营者的上述行为,他们就会抵制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因此,需要以诚实守信的法律保障和道德约束,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主体的行为。信息公开透明和自由平等竞争是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如果信息不充分、不对称,竞争不自由、不平等,就容易产生市场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影响市场的有序运行。如果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信息不充分、不对称,土地经营者就很有可能以不正当的手段,尽可能多地扩大自身的利益,损害农民的土地股份权益。如果这种情况出现,农民就会产生抵制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行为。如果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竞争不平等,土地经营权就很有可能流转到那些技术和能力不是很强的经营者手中。一旦这种情况出现,土地资料的共同占有所能发挥的规模效益,就会因为经营者的能力不强而大打折扣。所以,需要建立信息公开透明的制度安排和自由平等竞争的法律法规,维护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运行秩序,保障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的顺利进行。

四、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的现实意义

通过土地“三权分置”改革,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有利于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是不可能以小生产方式得以完全实现的。在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基础上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扬弃农民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私有制和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首先,它扬弃了已有的农村土地制度,通过否定之否定,重现土地资料的共同占有和共同使用,为土地的规模使用,提高生产力水平奠定了基础;其次,通过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农民既能够以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工资收入,又能够通过持有土地股份取得分红收入,不只是劳动力的价值能够实现,而且还能得到部分剩余价值,劳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再次,土地经营者因为土地的规模经营,他的技术和经营能力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人的主动作用和土地的被动作用,通过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得以有机结合起来,极大地推动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农村经济得到发展,农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得到提高。

二是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有利于农民共享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共享发展是习近平同志提出来的一个思想理念。全民共享就是全体劳动者能够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农民作为劳动者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共享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如果这部分人难以共享或不能共享,全民共享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显然,农民从事小生产方式的劳动,抗风险和抗灾害的能力差,且规模不经济,不太可能共享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所以,只有突破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既有模式,通过土地“三权分置”的改革,重新建立土地个人所有制,实现土地资料的共同占有和共同使用,才有可能发挥土地的规模潜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而且,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和发挥土地资料的规模效益,能为共建共享提供坚实的基础,所以,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的改革是一种能够提供持续激励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制度安排。只有坚持这一制度安排,农民才能全面共享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各方面的建设成就。

三是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为劳动力成为劳动者的资本奠定了制度基础。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马克思认为劳动力只是劳动者的商品。“其实,劳动力只是劳动者的财产(它将不断自行更新,自行再生产),而不是他的资本。劳动力是他为了生存而能够不断出卖和必须不断出卖的唯一商品,它只有到了买者的资本家手中,才作为资本(可变资本)起作用。”[2]491在这里,马克思虽然明确指出了劳动力是劳动者的商品的看法,但实际上,劳动力是劳动者的商品是附加了一定的制度条件的,那就是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结合。资本之所以成为资本,一是在物质生产过程中资本不仅能够实现自身的价值,而且能够实现价值增值;二是资本的价值及其增值为资本所有者所有。[3]72-77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农民的劳动力不只是他的商品,而且具有成为他的资本的特征。这是因为,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的使用不只是能够生产出自身的价值——劳动力价值,而且能够生产剩余价值,即劳动力的价值增值。农民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可以取得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劳动工资,也可以通过持有土地股份获得分红收入——部分剩余价值,劳动力的价值及其价值增值(部分剩余价值)归农民所有。劳动力具备成为劳动者的资本的两个特征。所以,通过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劳动力成为劳动者的资本的理由是充分的。一个靠无偿占有剩余价值实现价值增值的资本可以称为资本,一个自身能够生产出剩余价值的劳动力就更应该叫做资本。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为劳动力成为劳动者的资本提供了制度条件。

四是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能够保障农民成为生产主体。在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私有制的制度安排中,因为农民能够自主决策土地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取得土地产品,他是具有生产主体地位的。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制度安排中,日常的土地生产经营活动虽然由生产队的领导安排,但农民也可以通过会议或者直接提意见,参与土地的经营决策,应该说他们也有一定的生产主体地位。在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制度安排中,农民具有自主决策土地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土地产品除了交给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全部属于自己的,他的生产主体地位是有保障的。土地“三权分置”的改革,农民只是拥有土地的承包权,土地的经营权交给了有技术和经营能力的经营者,他是否还是土地生产活动的主体,这是农民担心的一个问题。从现象上看,农民没有了土地的经营权,他就不具有土地经营活动的决策权,也就不可能成为生产主体。但是,农民因为持有土地股份,依据股份制的规则,他是能够通过股东大会和一股一票的方式,参与土地的重大生产活动的决策的。就是说,农民不仅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参加土地的生产活动,而且通过持有土地股份,参与土地的经营决策,他具有生产主体的地位。所以,我们认为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尽管是对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甚至是对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扬弃,但它继承了农民成为生产主体的制度特征。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是一种能够保障农民成为生产主体的制度安排。

五是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能为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提供制度方面的保障。农民是依赖土地资料得以生存和发展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私有制虽然能够保障农民的劳动力同土地资料相结合,但因为它是一种小农生产方式,难以保证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充分实现。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虽然也能够保障农民的劳动力同土地资料相结合,但因为摆脱不了小农生产方式,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也难以充分实现。所以,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土地私有制和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都难以为充分实现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提供制度保障。在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基础上重建的土地个人所有制能不能为农民充分实现他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我们关心和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就我们的认识来说,重建土地个人所有制是一种有利于农民充分实现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制度安排。农民通过参加土地入股企业的生产劳动,能够获得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劳动工资,他的生存权得到保证。通过土地股份分红,获得部分剩余价值,能够用来发展和扩大劳动力的再生产,他的发展权得到保证。重新建立的土地个人所有制能够为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提供制度保障。[4]121-127

[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3]李松龄.劳动力资本属性的辩证分析与现实意义[J].福建论坛,2017(4).

[4]李松龄.劳动力再生产的辩证认识与现实意义[J].求索,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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