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重要湿地征占用政策的思考
——基于林地征占用视角的横向比较
2018-02-12刘勇平温轮胜
江西农业 2018年17期
关键词:制度
刘勇平 温轮胜
(江西省万载县林业局,江西万载 336100)
1 加强重要湿地征占用管理的意义
湿地和海洋、森林并称为三大自然生态系统,又被称为“地球之肾”,它具有多重生态功能,包括涵养水源、净化水质、保持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栖息地等,除此之外,湿地还能向人们提供多种经济价值,如水产养殖、旅游等。自古以来,人们依水而居,据统计,有九成以上的人类城市位于河道湖泊旁,湿地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对于湿地的功能认识不足,对保护湿地的意义缺乏正确认知,将湿地看作荒地、野水,列为待开发用地,甚至随意围垦、填埋,没有将湿地和森林一样进行严格保护。
近年来,国家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强化湿地保护与恢复”的目标任务,《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也规定“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省重要湿地的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这既凸现了国家和省政府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决心,也为江西省湿地分级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当前重要湿地征占用制度简述
依据《江西省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重要湿地,确需占用或者征收重要湿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