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业主权利与物业管理之间的关系
2018-02-11罗彩华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年12期
罗彩华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汉书·元帝纪》说:“安土重迁,黎民之性;骨肉相附,人情所愿也。”可见中国人对房子有着特殊的情结,将之视为最基本的安身立命之本。近年来,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飞速提升,大中城市高档商业小区鳞次栉比,为了提升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物业管理服务应运而生。但是由于物业管理是新生事物,物业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随之凸显,部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多次报诸于媒体,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和谐的音符。
鉴于此民生焦点问题,国家立法层面高度重视,继2003年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2007年又颁布了《物权法》,明确了业主的权利及物业职能。然而,与新加坡、香港或是其他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比起来,我国在物业管理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虽然在《物权法》中形成了一套确认与保护财产利益的规则,为业主权利保护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帮助,但对于业主大会、业主自治权利等关键性问题并没有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内容,这使得广大业主在与物业的矛盾纠纷中始终处于弱势,对业主维权非常不利。因此笔者认为,探讨如何完善物业管理,保障业主权利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一、物业管理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1.管理理念落后。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为房屋所有及管理抹上了浓重的权利色彩。在市场经济下因需产生的物业管理服务,本应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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