秸秆收购点能否参照临时用地进行管理
2018-02-10张趁心
资源导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耕地
文 | 张趁心
案 例
村民王磊和村委会签订临时用地租赁合同,以每年每亩800元的价格租赁村委会机动地5亩建秸秆收购点,后被国土资源部门发现。执法人员调查发现,秸秆收购点只拉起了2米高的简易围墙,占地面积30平方米搭建了50平方米的简易活动房,地面未硬化。秸秆收购季节为每年的6~10月,秸秆收购结束后,种植蔬菜。
执法人员查阅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进一步核实,该地属于一般耕地。针对该情况,执法人员对秸秆收购点占地行为属于违法占地还是临时用地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违法占地。王磊虽没有建设永久性建筑物,但因为堆放了小麦秸秆,直接占用了耕地,影响了土地的正常耕种,产生违法占地行为,因此,构成违法占地。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违法占地。秸秆收购点是进行临时堆放,只在收购小麦秸秆时短期使用,秸秆收购结束后将会种植蔬菜,所圈占土地地面也没有硬化,属于临时堆放中转性质的用地,因此,不构成违法占地。
分 析
违法占地是指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笔者认为,本案中,当事人王磊与村委会签订了临时用地租赁合同,同时,并未对该块地造成破坏。因此,不属于违法占地。 其理由如下。
第一,没有对耕地造成实质性破坏。当事人王磊只是拉起围墙和建设简易活动房,大部分土地为收购储存小麦秸秆所占用,建设围墙是出于安全防火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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