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视角下设区的市立法质量的提升
2018-02-10邓佑文吕林静
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6期
邓佑文, 吕林静
(1.浙江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4;2.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修改将地方立法主体从较大的市扩容至所有设区的市,极大地满足了地方立法需要,推进了地方治理的主动性,各设区的市都积极开展了立法活动。但是,作为立法“新手”的设区的市,缺少立法经验的现实境况与设区市立法质量的重要性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使得如何提升设区市的立法质量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旨在从良法视角出发,探索一套适用于设区的市立法的良法判断标准,并且通过对照这一标准对设区的市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找出目前设区的市面临的立法质量问题及原因,提出提升立法质量的路径,以期为提升设区的市的立法质量提供有益参考。
一、良法的价值与内涵
(一)良法是法治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在他的著作《政治学》中给予“法治”一个经典的定义,将法治分为两重涵义:一是对于已成立的法律,需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要求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1]亚氏的“法治”定义可概括为“良法之治”,亦即国家得先有良法,然后良法得到普遍遵守,才有法治。首先,“法者,治之端也”,有良法可依,司法才有可能公正,执法才有可能公平,正义才能得以维护,整个社会才能处于一种良好秩序之中,法治才有实现的可能。如果人们所遵循的法律是恶法的话,那么越守法,就会离真正的法治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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