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号学视角论“传媒艺术”的命名
——兼辨“传媒/媒介/媒体艺术”之异*
2018-02-10■张骋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2018年9期
■ 张 骋
国内对“传媒艺术”的界定最早见于2014年,“传媒艺术”指自摄影术诞生以来,借助工业革命之后的科技进步、大众传媒发展和现代社会环境变化,在艺术创作、传播与接受中具有鲜明的科技性、媒介性和大众参与性的艺术形式与族群。传媒艺术主要包括摄影艺术、电影艺术、广播电视艺术、数字新媒体艺术,以及一些经现代传媒和传媒技术改造了的传统艺术形式。①“传媒艺术”研究也逐渐成为国内传媒、影视和艺术学界关注的热点之一。
不过,这个艺术族群为什么要以“传媒艺术”来命名?这是一个极重要的问题,是起点性问题,不仅关系到对传媒艺术这个艺术族群特征的描述,更关系到传媒艺术这个研究乃至学科的合法性。本文从符号学视角来详细阐述这个问题,试图找到几种命名方式的本质差异,进而论证这个艺术族群为什么只能用“传媒艺术”,不能用“媒介艺术”或“媒体艺术”来命名。
一、“媒介”“传媒”“媒体”之辨析
(一)对“媒介”“传媒”“媒体”的一般性区分
“媒介”“传媒”“媒体”这三个词经常被混用。传统上,学者对“媒介”“媒体”“传媒”三个词做的分析和区分,得出的相对一致的意见是:媒介是指传播的介质、渠道和载体,一方面包括声音、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信息传播媒介,另一方面包括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媒体是指从事信息采集、制作和传播的机构,如报社、电台、电视台、网站等;而传媒兼具媒介和媒体的双重含义。
《现代汉语辞典》也分别对这三个词作了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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