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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高校职务成果转化的权利配置及启示

2018-02-09魏琼

宁夏社会科学 2018年6期

魏 琼

(西南交通大学 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31)

高校科研人员完成的科技成果多为职务成果,职务成果是发明专利授权的主要类型。2012年,美国、日本、中国2012年的职务发明授权专利占比分别为97.1%,99.5%,68.7%[1],中国2017年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占比升至92.8%[2]。合理的职务发明制度是促进职务成果转化提升创新能力驱动生产力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3]。职务成果转化的权利配置规则即在雇员、雇主及政府主管机构之间配置职务成果转化所涉及的专利申请权、所有权、实施权、转化收益权等多种权利,是各国职务发明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实质在于平衡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利益,实现社会资源最优化配置,为提高职务发明专利的转化率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美国[4]、日本[5]对高校职务成果转化权利的配置规则能有效地促进其专利转化已成为学界的共识[6]。但是,国内尚缺少对美日相关权利配置规则的比较研究,尚无系统总结两国共性的立法经验及其对中国完善相关规则之启示的成果。本文将比较研究美国、日本高校职务成果转化权利配置规则的共性及差异并总结其中的成功经验,反思中国高校职务成果转化权利配置规则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尽管中国《专利法》等规定“职务成果”的外延更宽泛,但与美国、日本一样,皆认同“职务成果”即“单位(高校或企业)的成员(雇员)为完成本职工作而产生的智力成果”的核心内涵。美日两国配置高校职务成果转化权利的规则分散在多部法律中,既有适用于全社会的普通立法形式,又有专门针对高校的特别立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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