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平等、人格独立与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解释
——评法释〔2018〕2号
2018-02-09刘敏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生活
刘 敏
针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该解释虽仅有四条规定,却牵动了整个社会的神经。个中缘由在于,该解释回应了社会的广大呼声,纠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错误。法释〔2018〕2号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仍有必要对法释〔2018〕2号所确认的规则进行阐明,以辨析夫妻共同债务的发生法理,为科学裁判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提供依据。
一、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解释前提:婚姻当事人性别平等与人格独立
不同时代,人们对于夫妻关系的认识各有不同。大体来说,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论:吸收论与独立论。吸收论的核心命题在于,妻子的人格在婚后为丈夫或者新的家庭所吸收。妻子没有独立的人格,自然也就不能拥有自己的财产,债务应由丈夫或者家庭承担。古代罗马法采取的就是这种做法。与之类似,中国古代采取的是同居共财的生活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建构了财产制度。同居共财,意味着在一个屋檐下,全体家庭成员共同享用家庭财产。即便是家长,对家产的处分权能也相当有限,他受到其他家庭成员的监督与制约。在家的观念支配之下,夫妻彼此的人格相互吸收,在分家之前,家庭构成一个整体,对于财产的取得与债务的承担,采取的是一体承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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