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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编纂视域下婚姻家庭法定位之思考

2018-02-09张伟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张伟

一、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定位及其与民法的关系

201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后,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至今仍对此争议不断。特别是该解释第七条和第十条关于房产的规定,有人认为对男方有利而对女方不利,有人认为对双方都很公允等。可谓见仁见智,意见不一。笔者以为以上观点均有失偏颇。该解释较之以往,确实在很多方面做了一些明确具体的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有积极可取的一面,同时也存在一些缺憾和不足。[1]究其原因,是因为该解释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认定与分割及所有权归属的若干条款,是按照物权法的一般原理与规则及相关规定设计的,且过分强调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公示效力,并不适合具有特殊性质的婚姻家庭法领域。故需全面检视和完善现行婚姻家庭制度,厘清相应法律关系,恪守和明确家事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定位,审视和重构婚姻法的伦理价值[2],消除误区,以正本清源,正确和客观地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背景和意义,辩证地看待其中仍存在的问题。

(一)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三)的性质

至今仍有人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误认为是施行的新婚姻法。其实,新婚姻法指的是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婚姻法),是仅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部门法、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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