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学术期刊“数字化、智能化、开放化”的版权困境与应对思路

2018-02-08田雪平张祥志

中国出版 2018年10期
关键词:学术期刊规则智能化

□文│田雪平 张祥志

技术作为出版产业的内生性要素,其变迁深度影响着出版活动。纵观出版产业的发展历程,从传统纸质出版、数字出版、开放存取出版到智能出版,均是在出版技术的革新下完成模式和业态的创新。学术期刊出版作为出版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和语音交互等技术的影响下正一步步朝着数字化、智能化和开放化的态势发展。面对新的发展态势,理清学术期刊面临的版权法律保护困境,并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思路和对策,既能为理论探索和政策制定提供有力支撑,也能有效促进学术期刊的健康发展。

一、学术期刊数字化、智能化和开放化态势

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作用下,学术期刊数字化成为常态。“知识经济时代,互联网的发展对于以版权为基石的相关产业和社会关系的改造无疑是巨大的”,[1]学术期刊也不例外。基于互联网数字化技术,学术期刊的数字化表现为期刊主办单位自己建设期刊网站、同业界大型数据库平台进行数字化合作以及发行数字化电子期刊等形式;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学术期刊的数字化则呈现为通过手机、移动设备等终端提供期刊APP客户端、微信公众号推送与转载、微博发布等形态。从学术期刊出版的流程来看,数字化技术使得传统纸质出版流程趋于复杂化、多元化和立体化,通过拓展和扩充出版流程使得学术期刊在内容表现形式、阅读受众群体和学术传播渠道方面均有较大进步。

受人工智能技术的影响,学术期刊面临着智能化的机遇和挑战。人工智能作为现今全球最为炙手可热的技术浪潮,其影响几乎无处不在,以亚马逊、谷歌等为代表的创新技术先行者引领和熏染着出版业逐步迈入智能化时代。以期刊出版为例,人工智能对期刊出版的影响是多方位的,从期刊的选题策划、期刊的内容创作与审稿、期刊的营销模式与侧重点到期刊的消费方式和读者阅读需求,都发生了近乎颠覆性的变革。计算机创作的学术论文也早已“骗”过审稿人,被正规学术期刊接受。[2]美国出版企业“作者和我(Authors. me)”通过智能机器解读作者的手稿,来判断和预测出版作品的畅销程度,从而找寻到最有市场潜力和价值的出版作品。[3]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创作的短篇小说在日本经受住了文学奖的初步评审。[4]

开放存取运动和浪潮使得学术期刊不得不接受并适应开放化的商业模式。开放存取运动发端于学术期刊出版领域,因学术期刊机构“过度的利润追求”与科学家和研究人员“免费自由获取科学知识”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得以在全球迅速蔓延,成为出版领域尤其是学术期刊出版领域不可逆转的基本态势。作为一种商业营运模式,学术期刊的开放化以数字技术和智能技术为基础,学术期刊从一开始的抵制转变为现在的逐步接受并积极构建应对政策来迎接开放存取。以全球最为著名的开放存取学术资源库SCI-Hub为例,相关研究显示,SCI-Hub与开放存取DOI服务提供的免费内容几乎可以涵盖全部论文的94.1%。[5]除此以外,全球最为知名的学术期刊出版商爱思唯尔、约翰威利、泰勒弗朗西斯、施普林格、剑桥大学出版社以及牛津大学出版社均以积极的姿态拥抱开放存取运动并发布了相关的规章和政策。

二、新态势下学术期刊版权法律规制的困境

对于学术期刊而言,数字化、智能化和开放化的挑战主要体现为学术期刊运作过程中的版权保护问题。司法实践数据充分验证了新态势下学术期刊发展所面临的严峻的版权法律规制难题。笔者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案例检索和分析,在“民事案件”数据库中使用“学术期刊”关键词进行案例搜索和数据挖掘,共找到746件有关学术期刊的相关民事案件。其中,2015年的相关案例达到637件;通过关键词对所有的案例进行归类分析,排名前20位的关键词中,涉及“著作权”的为72件、涉及“侵权行为”的为65件、涉及“公众”的为45件、涉及“独创性”的为44件、涉及“赔偿损失”的为44件、涉及“转载”的为42件、涉及“复制权”的为41件、涉及“合理使用”的为38件、涉及“发行权”的为37件。上述排名靠前数量较多的案件的关键词均与版权法律制度相关,且关涉到学术期刊版权保护中最为重要的独创性判断、网络转载、复制权、合理使用判断、网络发行权等核心法律纠纷问题。由此可见,学术期刊在数字化、智能化和开放化进程中正遭遇着愈演愈烈的版权法律障碍。

1.在制度根源层面,法律关系出现新增与变化

从制度根源来看,学术期刊遭遇的版权法律障碍缘于期刊数字化、智能化和开放化过程中法律关系的变更,即主体、客体、内容和责任的变革。法律关系主体方面,学术期刊数字化使得传统作者与期刊出版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增加了数据库出版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等主体;学术期刊智能化将传统作者与期刊出版商之间简单的线性关系变更为作者与出版商之间的复杂协同关系;人工智能作品在主体认定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性,一贯的主体认定模式出现了缝隙。法律关系客体部分,学术期刊在网络“推送”和“转载”中对论文的修改编辑形成的作品的认定问题,以及基于人工智能语义交互技术将原作品进行音频或视频转化形成的新的作品形式的法律客体界定问题,都对现行客体规制提出了挑战。法律关系内容维度、传统作者和期刊出版商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则有待优化。比如作者与期刊出版商之间的版权转让协议能否当然地认为作者授予了出版商信息网络传播权,期刊出版商与数字出版平台签订具有排他性的授权协议问题,学术期刊的版式设计权在现行法律中不存在信息网络传播内容的难题,微信公众号在论文推送和分享转载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开放存取学术期刊普遍使用的知识共享协议中权利义务规制的合法性问题等,均对现行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冲击。法律关系责任承担方面,由于数字化、智能化和开放化环境下学术期刊法律关系主体的多元化、客体的多变性和权利义务内容的复杂性,传统版权法律中的侵权行为认定、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也都亟待精细化。

2.在制度规则层面,显现不适应与调试困境

从制度规则来看,现行版权法律制度中的确权、授权和侵权规则并不能完全调适包括学术期刊在内的出版产业的发展要求。数字化等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不断冲击着传统版权法律体系,版权法律制度的演绎历程几乎就是一部随着技术扩张而版权客体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容的历史。[6]

在版权确权规则层面,现行版权法律体系在学术期刊数字化、智能化和开放化态势下所面临的调适困境主要包括:①基于人工智能创作的学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的确认难题,现行版权法律在确权规则上乃以自然人作为法律主体判定的基本依据,人工智能的“算法”是否具备法律主体的资格有待商榷;②学术期刊作为出版者所享有的版式设计权并未被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围,使得学术期刊版式设计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传播无法得到法律的确认;③数字传播平台在使用学术期刊中的单篇论文时是否需要征得作者同意的难题,现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度规则并未给出明确答案;④学术期刊在运营过程中以编辑部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行业惯例与版权法关于民事法律主体的规定不相吻合。

在版权授权规则层面,现行版权法律体系面临的调适困境主要包括:①学术期刊的作者更加注重作品的精神权利和更加倾向于学术免费共享的态度,与现行版权法律侧重于财产权利和以经济利益激励为制度正当性的立法价值之间的矛盾和难题;②学术领域海量版权作品需求的授权要求与现行版权法律授权规则所确立的“一对一”授权模式之间的难题;③现行版权法在版权集体管理制度规则设计上的缺陷导致集体管理授权模式在我国实践中的失灵,使得学术期刊集体管理授权模式缺乏实践操作的可行性。

在版权侵权规制规则层面,现行版权法律体系所面临的调适困境主要包括:①以“SCI-Hub侵权案”为代表的学术期刊版权侵权诉讼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难题,给各国现行版权法侵权规则敲响了警钟,也凸显了侵权行为规制的窘境;②网络化和开放化环境下的版权侵权认定规则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标准等方面错综复杂,给学术期刊的版权运营带来了诸多困难;③并未在我国版权法律制度体系中予以明确的默示许可规则,给本就复杂的版权侵权规则体系以更大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进一步加剧了学术期刊版权授权和运营的难度。

三、版权法律制度和机制的完善思路与对策

在学术出版领域,版权保护与科学共享伦理之间的冲突和拉锯构成了学术期刊数字化、智能化和开放化的主旋律。对于从事科学研究的工作者而言,免费、开放、自由地获取科研所需的学术资料,并分享公开其最新的学术研究成果,获得更多同行的认同与交流是大多数人的心理倾向和预期。针对数字化、智能化和开放化中的新问题,版权保护制度的具体规则可以在已有基础上进一步精细化。通过司法解释界定人工智能作品的主体认定规则;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关出版者权的具体规定;优化现有版权规则中有关作者精神权利的规定;完善版权集体管理相关规则,优化版权集体管理立法体例、加强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外部监督和内部治理、增强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在版权保护规则中引入版权默示许可制度;进一步改良现有的版权侵权认定、侵权赔偿等规则。

构建版权集体授权机制,保障作者、学术期刊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学术期刊的授权是学术期刊数字化、智能化和开放化中的核心问题,构建运行顺畅、合理和高效的授权机制是其应有之义。美国版权结算中心(Copyright Clearance Center,CCC)、英国版权结算中心的技术平台Copyright Hub和澳大利亚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版权代理有限公司(Copyright Agency Limited,CAL) 的 LearningField技术平台等版权集体管理模式或平台的成功运营为我国学术期刊的高效有序授权提供了经验。组建期刊领域的专门性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移动互联网技术,全程监控学术期刊的流转和使用情况,既能充分保障作者和学术期刊的法律权利和经济利益,也能保障版权使用者的高效利用,有力助推学术期刊数字化、智能化和开放化的健康发展。

[1]张祥志.“互联网+”形态下版权创造、传播与交易转型研究[J]. 中国出版,2017(12):56-59

[2]王晓光. 人工智能与出版的未来[J]. 科技与出版,2017(11):4-6

[3]Payne H L. Why Book Publishing Seek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EB/OL]. [2017-06-19]. https://www.huffingtonpost.com/entry/why-book-publishing-seeks-artificial-intelligence_us_59482841e4b0961faacbe5d6, 2018-03-10

[4]Jozuka E. A Japanese AI Almost Won a Literary Prize[EB/OL]. [2016-03-24].https://motherboard.vice.com/en_us/article/wnxnjn/a-japanese-ai-almost-won-a-literary-prize, 2018-03-11

[5]Jamali H R. Copyright Compliance and Infringement in ResearchGate Full-text Journal Articles[J]. Scientometrics, 2017,112(1):1-14

[6]Bently L, Sherman B.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M].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4:310

猜你喜欢

学术期刊规则智能化
智能化战争多维透视
撑竿跳规则的制定
2020年百种中国杰出学术期刊获奖证明
我刊获评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学术期刊
大型公共建筑智能化系统造价控制
我刊获评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学术期刊
数独的规则和演变
让规则不规则
基于“物联网+”的智能化站所初探
TPP反腐败规则对我国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