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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联对“一带一路”区域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

2018-02-08王娟娟孙未未

中国流通经济 2018年6期
关键词:网联专业化一带

王娟娟,孙未未

(兰州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甘肃兰州730020)

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经济体均着力探索走出萧条的路径,电子商务成为诸多国家的经济增长点,同时也使“一带一路”区域的经济劣势快速凸现出来,为推动这一区域的经济发展,缩小与亚太经济圈、欧洲经济圈之间的经济势差,中国于2013年提出“一带一路”倡议,2017年上升至国际共识的高度,电子商务也成为诸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增长点。但同时,伴随着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金融短板的制约也日益显著。为强化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我国推出了网联,对全面服务于电子商务的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管。

在学术研究领域,割裂式的研究仍然居于主导地位,但不同角度的研究成果已经夯实了网联的基础。蒋先玲等[1]认为第三方支付在行业竞争、信息安全、盈利模式等方面存在显著的漏洞,制约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可持续发展。陈秀梅[2]认为,尽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漏洞可能滋生洗钱、反接等不法交易,却是电子商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效率和品质提升至关重要。刘玮[3]从规模角度论证了电子商务和第三方支付的互相促进关系。在应用中,电子商务对“一带一路”区域的带动作用十分明显[4],但可持续发展能力弱、区域差距大[5]、规范化进程缓慢等短板正在诱发和加剧“一带一路”市场失灵的风险。鉴于此,王娟娟[6]认为,在支付环节确保客户安全、第三方平台沉淀资金收益透明化是“一带一路”区域电子商务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之一。综上,“一带一路”区域的电子商务发展较为滞后,问题和短板共存。为规范第三方支付的发展而出现了网联,这对已经习惯于从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稳定收益的利益相关体而言是不小的冲击,与第三方支付密切关联的电子商务必然受到影响。我国是世界电子商务大国,在“一带一路”区域的电子商务领域更是居于重要位置,网联对正在带动“一带一路”区域经济发展的电子商务将产生何种影响?本文将对此进行研究,这也是目前比较缺乏的关于网联对金融以外领域产生影响的研究,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网联模式出现的必然性

(一)打破第三方支付领域垄断格局的需要

电子商务使人们的消费理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对便捷性的要求不断提高便是重要表现之一。随着选购商品便捷度的提升和支付进程的加快,提现量增速变动幅度越来越大,2013年同比增长15%,2014年至2016年则不断下降,分别为2%、-1%和-10%,而同期第三方支付规模却迅猛增长,但非均衡发展形势严峻,支付宝和财付通占第三方支付总额的80%以上,其余113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合计占有不足20%的份额,寡头垄断格局基本锁定[7]。寡头们几乎拥有全部的客户资源,丰厚的经济收益和稳固的市场地位制约着自我发展能力的主动提升,而众多中小规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因市场份额少而缺乏创新的经济基础,且因达不到基本门槛而不能开展很多中间业务(如代缴话费等),这一现状不利于第三方支付品质的提升。网联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全部置于监管范畴,寡头们失去了与商业银行的议价优势,中小机构也无需再通过让利谋求与商业银行合作,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同一平台进行竞争。虽然市场份额差异可能使中小机构仍然处于劣势,但获得了公平竞争的机会,寡头们为保障自身权益而设置的行业门槛被取缔,第三方支付领域的垄断格局被打破,行业良性竞争被激活。

(二)弥补银联监管网络经济漏洞的需要

高频次的跨行业务促使银联出现,是金融互联网化的体现,极大地提升了传统经济效率。然而,随着网络经济规模的逐渐扩大,银联监管的局限性凸现,产生了现有模式下无法弥补的缺漏。例如,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多个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将跨行业务转换成多次同行转账,以反接方式规避银联监管,不仅逃避了应支付的跨行服务费,还使正常的经济交易游离于银监会的监管之外。尽管网联被称之为网络版银联,但是依靠现代信息技术,打破以银联体系中直连模式对接电子商务需求的范式,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商业银行之间加入网联环节,可以在不影响客户体验的前提下有效监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流。

(三)夯实宏观经济政策制定基础的需要

宏观经济政策旨在确保宏观经济平稳运行,使物价水平、失业率等指标在合理的区间内浮动。在开放经济条件下,一国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需要兼顾国内外经济情况,既要考虑国际经济形势变化,也要关注本国经济运行现状和发展的需要。网联将网络交易以及由此引发的货币流通全部纳归宏观经济体系的范畴,切实反映当前市场交易状况、货币流通速度、资本存量等。2017年上半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为13.35万亿元,同比增长27.1%,同期中国GDP同比增长6.9%[7]。电子商务规模不断扩大,若忽略这部分经济流量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必然为通货膨胀埋下隐患,尤其是在电子商务的活跃度远大于传统商务的当下。网联恰好弥补了这一漏洞,以监管第三方支付为抓手间接监管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使宏观经济政策真正适应新时代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需要。

(四)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需要

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人们的需求趋于多维化和品质化[8],也使现代信息技术迅速推广,实体经济平台和网络经济平台合力支撑经济社会系统的需求成为常态,而且以便捷为特点的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后金融危机时代诸多经济体的经济增长点。例如,在互联网和数字经济领域,我国已经有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成长起来,甚至在市场规模、产业配套、技术加速等方面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且正在形成一批世界级的技术、产品和企业。目前尽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传统经济活动的监管体系已经较为健全,但对网络经济活动的监管普遍匮乏,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都是以实体经济规则监管网络经济活动,导致监管盲区不断增多。网联是监管网络经济的出发点,也是完善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举措之一。

二、网联对“一带一路”区域电子商务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网联加速“一带一路”区域电子商务的专业化进程

电子商务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9]。从理论层面来说,电子商务系统应当是各个专业化的子系统相互衔接、互为支撑的有机体。然而,在电子商务井喷式发展时期——金融危机时期和后金融危机时期,巨额利益使电子商务的运营主体聚焦于将商品放置在网络经济平台的粗放式发展,而对子系统的科学规划和电子商务的专业化推进基本是忽略的。即使在电子商务发展居于世界前列的中国,电子商务系统的专业化建设也长期未得到关注,对出现的问题大多属于被动应付,当条件发生变化时,即便是老问题原有方案也无法应对,在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一带一路”区域这一问题已经演化为一个区域性问题。面对世界范围内电子商务回归理性发展的态势[10],“一带一路”区域电子商务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必然选择,网联则加速了这一进程。

1.网联促使“一带一路”区域电子商务的精细分工

为满足市场短期内对网络经济的大规模需求,诸多电子商务平台集多种职责于一身(如阿里巴巴平台汇集了电子商务系统的所有子系统,京东、唯品会等平台也尽可能地集合多种职能[11]),阻碍了社会资源利用效率的提升,妨碍了子系统专业化发展。网联打破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商业银行之间的直连格局,终结了以备付金和沉淀资金在监管盲区获取利益的历史,直接危及有收付款业务的电商的收益,因此,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必须重视子系统的专业化发展,如加强资金流系统建设。面对网联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流向的监管,有能力开拓新收益渠道的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会继续保留资金流业务,但必须以金融服务标准开展业务,更多的电子商务平台会将这一环节分割出来,由互联网金融平台承接。专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众多电商交易平台服务,不仅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还有助于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集中资源做强其他系统。这能够促使“一带一路”区域在相对公平的发展环境和精细分工的发展理念下建设电子商务系统。

2.网联有助于“一带一路”区域电子商务形成特色

网联使第三方支付平台进入专业化运行轨道,间接促使各区域开始研究自身电子商务的发展方案。对“一带一路”区域而言,互联网金融承接第三方支付业务会成为诸多地区的占优选择。而对已经习惯了在银监会监管盲区运用备付金获利的自营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电子商务平台而言,会着重将“一带一路”区域的优势资源、主导产品等展现于电商平台,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商流,并催生匹配的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系统建设,最终形成有别于其他区域的“一带一路”电子商务系统。在实践中,相似的经济结构和相近的收入水平,已经使“一带一路”区域普遍在矿产品、能源资源及农产品等商品领域具有供给优势,同时对性价比高的商品需求普遍旺盛[6],这是“一带一路”电子商务形成自身特色的基石。

3.网联促使“一带一路”区域电子商务系统主动引入新技术

尽管网联是中国政府对本国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但第三方支付平台承载着境内外客户在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的资金业务,因此,网联在规范中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的同时,也在推进电子商务系统的规范化进程。不同于自下而上的市场推动型变革,网联是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安排,这使包括第三方支付在内的电子商务系统从观望现代信息技术更新换代转向主动探索现代技术的应用实践,包括中国在内的“一带一路”区域以落后为借口不对接先进技术的空间消失,为了能够提升收益,各子系统开始主动引入新技术。例如,为了提升支付环节的安全性,区块链技术会被广泛应用,且由于利益驱动,在应用之初,“一带一路”区域会主动尝试破解“不可能三角”,力争在研究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体系同时获得去中心化、高效性和安全性。各子系统均着力于增加收益,从而使“一带一路”区域电子商务系统从组件和整体两个维度审视都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真正与世界经济接轨。

(二)网联拉大“一带一路”区域电子商务发展的差距

1.经济利益使得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忽略部分市场

网联出现之前,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不透明的服务机制从备付金投资中获取巨额收益,且以反接方式使很多网络平台交易游离于监管之外。网联则直接堵塞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诸多获利渠道,短期内利益的快速下降使大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兼有第三方支付的电子商务平台可能放弃部分获利较少的市场。在实践中,无论是中国境内还是“一带一路”区域,在电子商务领域已经出现明显的区域差距。就中国境内看,2017年上半年,B2B电商仍然集中于一线城市,其中上海一枝独秀,相应地,B2B融资地域梯度出现,上海、北京居于第一梯度,其中上海有20家B2B电商获得融资,占全国总数的25%;广州、深圳、南京、杭州、郑州、大连、宁波、无锡、重庆等城市居于第二梯度,长沙、常州、成都、福州、济南、苏州、武汉、厦门、青岛等城市居于第三梯度[7]。就“一带一路”区域看,B2B电商仍然占绝对比重,同期,世界其他区域电商中生产厂商对消费者的商业模式(Manufactur⁃ers to Consumer,M2C)和B2C的比重较大,我国的跨境电商以B2B为主,广东、浙江、福建等省份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B2B跨境电商体系,其中广东和浙江两省交易额占全国的比例较高,但是也要看到,B2C电商在“一带一路”区域已经显示出巨大潜力,其中,亚太、中东、非洲等地区已经成为世界电商的目标市场。为了更好地应对竞争,网联会促使中国电商立足区域市场的收益差距在短期内缩小对部分市场的投入力度,甚至放弃部分市场。

2.网联会阻碍“一带一路”区域的优势产品进入电子商务平台

网联通过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行为间接地使电子商务子系统主动加速专业化、分工化进程。为了能够强化自身建设并使电子商务系统高品质地持续运行,经济利益成为各子系统和总系统共同关注的焦点,但这不利于“一带一路”区域的优势产品在短期内进入电子商务平台。从进出口跨境电商比例看,以中国为例,2017年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商出口占81.5%,进口占18.5%,而这是自2012年以来中国跨境电商领域最小的进出口差额,较之于进口,出口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激励作用更大。从商品种类看,在“一带一路”区域,2017年消费者在中国跨境电商平台主要购买标准化产品,其中服饰占13.78%、3C数码产品占22.72%、手机占12.40%、书籍占19.70%[12]。从消费需求看,“一带一路”区域的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普遍倾向于购买高性价比的商品,如知名品牌的服装、鞋包、化妆品、奶粉等。如此现状显然不利于电商平台引入市场尚不明确的“一带一路”区域优势产品,尤其是没有行业标准的优势产品,如中国的牛羊肉、藏医药等。

(三)网联对“一带一路”区域电子商务发展的综合影响

在短期内,网联对“一带一路”区域的电子商务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例如,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放弃部分网购规模较小的区域市场,不利于“一带一路”区域优势产品进驻电子商务平台。但是从长远看,专业化、分工化是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且恰好对接B2C产业链的痛点,中国政府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推出网联监管,有利于加快“一带一路”区域开启电子商务系统的专业化进程。面对世界主要跨境电商平台均有主导特色的现状,“一带一路”区域通过入驻这些平台虽然能够步入网络经济时代,但不利于自身优势资源充分实现市场价值。为了能够真正融入世界电商浪潮,在网联已经推动专业化、分工化进程的前提下,“一带一路”区域必将深化对本区域和世界市场供求的研究,切实探索能够使本区域经济主体和产品与世界市场对接的电子商务平台模式,为消费者拓展购买平台、为产品开辟市场的同时,形成电子商务平台的区域特色,这是“一带一路”区域电子商务在世界经济中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基。整体而言,网联对“一带一路”区域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利大于弊。

三、网联时代“一带一路”区域发展电子商务的对策

经过以实体经济法规规制网络经济的阶段后,网联有效地开启了中国政府对网络经济的监管。可以预见的是,网联之后,政府对网络经济平台的其他环节均会进行规范化约束,这是迈向数字经济时代的基本条件,也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然而,对不习惯分割子系统收益的传统电商而言,网联全面监管第三方支付平台,短期内,由于诸多现有收益渠道被堵塞,自我发展能力欠佳的电子商务平台必然会受到巨大冲击,甚至会危及电商平台整体收益。加快“一带一路”区域以网联为契机主动推进电子商务的专业化、分工化进程,需要借助一系列发展措施,使实体经济发展已经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带一路”区域在电子商务领域与世界接轨,并因此带动实体经济发展,形成虚实经济协同共进的局面。

(一)出台网联方案和配套措施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使诸多经济体处于仓促应对状态,中国也位列其中。面对这一新型商务业态,中国选择以规范实体经济发展的措施维系电子商务的发展,但问题频发,第三方支付平台就是问题源之一。面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出现的问题,网联主要以强制手段进行解决。网联清算有限公司由45家机构和公司签署了设立协议书,体现了股东多元化的特点,且股权也相对分散。45家机构共同出资20亿共建网联,其中央行直属机构占18%,其他国家机构占12%,外汇局直属机构占10%,财付通占9.61%,支付宝占9.61%,网银在线占4.71%,其他35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占36.07%,但决议的决定权并不在大股东手中[13]。目前,网联运行方案明确规定,若有超过33%的股东不同意某项决议,则一票否定制发挥作用。从积极的方面看,这一方案有助于央行及相关国家机构对第三方支付进行源头治理,不仅能清晰掌握电商平台上的交易金额和资金去向等,还能集中管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和各项沉淀资金,既保障电商体系中各主体的金融安全,也有助于国家全面掌握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从而使经济政策的针对性更强。从消极的方面看,对习惯了在监管漏洞中获益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而言,网联会加大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发展压力,尤其是打击大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积极性。面对已经出现的这两种影响,网联需要适当调整运行方案和措施,在保护积极性的同时强化监管。

1.继续完善准入牌照制度

在准入门槛的设计方面,真正以服务于电子商务系统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标准制定准入要求。例如,让资金收益率、投资资金去向等透明化。

2.以保障金融安全为监管重点

网联的出现,一方面源于网络经济专业化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是由于金融安全已经受到严重威胁,而后者是微观经济主体已经明显感知到的。在一段时间内,网联将业务聚焦于保障金融安全,可以使“一带一路”区域中的欠发达地区避免成为大型第三方支付机构逃避监管继续获取不法收益的目标区域,还可以确保客户信息安全,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范金融诈骗等风险,且为信联奠定基础。同时能够激励大型第三方支付机构率先转型收入渠道,从而使第三方支付系统进入良性发展。

3.强化技术支撑

较之银联,网联对技术的要求更高,央行及相关国家直属机构应联合加大技术更新力度,提高新技术的运用程度,着力提升终端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确保金融安全。

4.建立灵活的监管机制

网联应构建以央行为主导、第三方支付机构积极参与的监管机制,不仅有自上而下的监管,还要促使第三方支付内部形成自我监管和相互监管的机制。

(二)鼓励电子商务系统应用新技术

“一带一路”区域的市场敏锐性较差,尤其对新领域的把握水平有限。在世界发达经济体积极主动研发、运用新技术的当下,“一带一路”区域普遍持观望态度,对新技术也多属于被动接受使用。传统经济模式下,人们的消费地理半径受空间因素制约明显,技术短板对区域经济的影响相对有限。电子商务业态下,空间因素对微观经济主体的供求行为影响几乎为零,突破了时空制约,区域发展差距也因此以倍数扩张,网联正是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以间接作用的方式激发“一带一路”区域电子商务系统主动应用新技术的积极性,以缩小发展差距。为了将积极性转化为实际行动,需要多方共同发挥作用。

1.提高“一带一路”市场的开放度

尽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持开放的发展态度,但诸多因素使开放程度有限。纵观发展历程,电子商务给“一带一路”区域带来的经济开放度达到历史最高点,在较短的时间内,电子支付、网购等被普遍接受。纵向看,“一带一路”市场的进步是显著的;横向看,“一带一路”区域与世界平均水平的差距在现代技术作用下快速拉大。因此,需要提高开放程度,使“一带一路”区域认识到技术对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激活经济主体的主动性。

2.政府辅助共担风险

在“一带一路”区域,微观经济主体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和经验相对不足,尤其是在电子商务领域,供求主体基本都在学习—使用—再学习的轨迹中了解电子商务、追随升级更新,原创性的研发极少,成果则更少。鉴于此,政府应明确与电商领域共担市场风险的态度。

(1)营造健康的竞争环境。市场经济机制的核心在于将稀缺的经济资源配置到有效的市场环节,而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依赖健全的市场环境,其虽然没有直接创造社会价值,但间接地支撑着价值的产生,是价值实现的充分必要条件之一。“一带一路”区域电子商务领域的可持续发展需要环境的支撑,较之其他主体,政府则是最为关键的营造主体。借助资源优势,政府应搭建专业化的电商信息平台,引导市场主体形成较长时间的发展预期,明确电商领域竞争的关键在于技术。此外,政府应当在与电商主体“亲”近的同时,保持“清”白,提供公平的发展环境,使电商主体全力从市场的角度谋发展。

(2)建立应用新技术的奖惩机制。为了鼓励电商主体主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政府可以建立奖惩机制,对能够深入研究市场、主动应用新技术(如区块链技术等)的电商主体以资金、优惠政策等方式进行奖励;反之,则减小各种支持力度。依据各地政府的经济实力,选择性地对使用新技术的电商主体给出共担风险的承诺,若新技术应用成功,收益归电商主体;若应用失败,政府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这并非是妨碍“一带一路”区域的市场化进程,而是充分契合这一区域市场化需要的环境要素。为了确保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必须同步强化监督制度的建设,从源头上消除寻租空间。在健康、公平的市场环境中,电商主体才会研发适宜“一带一路”区域电子商务发展的原创性技术,或者破解技术难题(如区块链技术的“不可能三角”问题等)。

(三)建立顶层磋商机制

作为亚太经济圈和欧洲经济圈之间的经济洼地,“一带一路”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普遍较低,发展能力相对较弱,但发展激情高涨,经济结构具有很高的相似性和互补性,且地缘经济关系以互补为主[14],这使联动发展成为各经济体的占优选择,也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支撑之一。鉴于这一实际情况,“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各领域互联互通的主张迅速得到积极响应。前期沿线国家在政府层面的共识和行动方案是“一带一路”区域在电子商务领域建立顶层磋商机制的基石,网联间接加速电子商务的专业化进程是顶层磋商机制的引擎。面对世界电商全面步入专业化、分工化的现实,“一带一路”区域的电子商务必须明确在世界电商格局中的位置,形成自身特色是当务之急。

1.建立高层领导会晤制度

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的实际决定了政府负有更多的引导职责,为确保发展方向不出现偏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高层领导应定期交流各国电商发展情况,可以以部长论坛的形式进行,或者列入现有国际会议(如达沃斯论坛)的议程。

2.搭建电商信息交流平台

不同于电商平台的信息汇集介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将本国电商平台的供求信息定期发布在特定的交流平台上,平台终端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分析区域消费者的需求偏好、供给者的市场结构,且在本区域范围内纵向比较、在世界范围内横向比较,以市场手段确定“一带一路”区域电子商务能够形成的特色。

3.建立发展互助机制

“一带一路”区域的电子商务发展差距较大,为了实现协同发展,建立互助机制极为必要。不同于实体经济下传统商务对空间的高要求,电子商务有效地突破了时空约束,因此,各经济体不必都自建电商平台,可以入驻已有平台或联合自建统一平台。目前,我国的天猫国际等平台日趋成熟,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专门服务于“一带一路”区域的金融机构开始运行,沿线国家可以在自愿自主的原则下入驻这些平台,在共享的同时共商改进措施,共建富有“一带一路”区域特色的电子商务平台。另外,由于电子商务对现代信息技术的较高要求,在“一带一路”区域内,各经济体互助解决技术难题是必要的,也是这一区域发展电子商务的特色之一。需要明确的是,尽管电子商务是市场化的产物,但是在跨境的情况下,没有政府层面的支持,共享、共商、共建是不可能的,唯有在切实有效的顶层磋商机制保障下,发展构想才能落实。

(四)提供专业化运作电子商务的对接保障

网联开启了“一带一路”区域电子商务的专业化进程,而顺畅推进则需要一系列不同阶段、不同层面的保障。

1.监管子系统倒逼电商平台专业化运作

在金融危机与后金融危机时期,电子商务得到快速发展,以至于来不及对电子商务系统本身进行深入研究。在电子商务回归理性发展的当下,必须理性剖析电商发展。电子商务由多个子系统构成,并依赖各子系统的专业化运作,总系统旨在协同分工。若回归这一本质,“一带一路”区域的电子商务将完成从量增到质升的转变,网联正是顺应这一发展趋势而出现的。以网联强制性倒逼第三方支付机构转变发展方式,真正以互联网金融的方式服务于电子商务,对物流、信息流、商流等环节进行引导,促使这些子系统进入并完成专业化过程。就现状而言,以我国为例,物流的专业化进程较快,且以市场为主导,在境内基本解决了“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仅在部分欠发达地区还存在“最先一公里”的难题,在发达地区基本可以实现当日达,越来越多的电商平台将物流业务分包给专业物流企业,尤其是在三四线城市专业物流的覆盖度较高,然而,信息流和商流的专业化进程明显滞后。借助物流和资金流的专业化经验,立足“一带一路”区域实际,以政府和市场双管齐下的方式推进信息流、商流专业化进程较为适宜。在信息流领域,政府应多给予基础性支持,如搭建平台、技术支持等;在商流领域,以市场手段把握主导方向。各个子系统专业化运作后,电商系统还需协调各子系统之间的关系,使子系统的专业化效应在大系统中充分体现。

2.保障电商各环节的高效对接

电商是一个系统工程,由不同的环节和子系统构成,只有各组件高效对接才能切实获得收益,因此需要加强纽带建设。对已经习惯大一统发展方式的“一带一路”区域电子商务而言,尤其是在传统方式依然有利可图的情况下,网联以强制手段促使电商进行专业化,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各子系统开启专业化进程。发展能力的制约使尚在专业化道路上摸索的各子系统只能将有限的资源用于专业化建设,没有能力兼顾系统之间的衔接,从而使专业机构衔接各组件成为“一带一路”区域电子商务发展的内生需求。结合世界电商发展经验和“一带一路”区域实际,信息流系统承接此功能较为适宜,这也与信息流系统的专业化建设相匹配。例如,通过信息平台,商流系统就能较为精准地确定不同商品的备货量,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群体的消费者需要注意的不同事项,契合消费者的需求点,提高交易发生率。总体而言,以信息为介质,在实际运行中以市场经济手段为指引,使各子系统有效对接,提升“一带一路”区域电子商务的效益。信息流平台需要汇集的信息种类、交互设施建设等则需要政府大力支持。

3.畅通产品和市场信息渠道

商务活动的本质是对接市场供求,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甚至居于主导地位,原因之一就是其以丰富的信息拓展供求双方的价值实现渠道。在电子商务已经突破交易时空限制、将交易效率提升至一个新高度的当下,畅通产品和市场信息渠道尤为重要。在“一带一路”区域,需要政府和市场合力作为,因为消费者对这一区域的很多特色产品不甚了解,需要由政府以共担风险的姿态与企业共同开拓产品市场,为生产者提供较为可靠的客源信息。另一方面,依靠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为市场锁定有供给保障的产品源。供求双方在电子商务平台均能满足自身需求,使交易顺畅发生,可持续增长的收益就是各子系统进行专业化和电商系统精细分工化的原动力,也是“一带一路”区域电子商务形成特色、在世界电商格局中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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