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入市交易的“义乌智慧”
2018-02-08义乌市国土资源局鲍建平
浙江国土资源 2018年1期
□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 鲍建平
2015年3月义乌市被列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承担宅基地改革任务;2016年9月,国土资源部部署义乌市统筹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土地征收制度两项改革。改革试点以来,义乌市系统设计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一意见、七办法、九细则”的制度体系,探索宅基地“所有权、分配资格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置,实现了宅基地有限制的转让,让农村宅基地入市交易向前走了一小步,彰显了改革的“义乌智慧”。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能让农民流离失所。同时,面对社会和学术界的激烈观点交锋,义乌市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始终保持审慎稳妥的态度。
一、权利的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物权法》第184条和《担保法》第37条均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等一系列文件,均对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上住房转让作出了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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