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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道德与法律平衡对策研究

2018-02-07赵天泽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期
关键词:平衡隐私权网络

摘 要 当公民个人隐私通过网络遭到泄露,并被肆意买卖成为少部分人的牟利工具时,公民权利的保护、法律的尊严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和挑战。因此,一方面网络用户基于各种目的在网络行为中失去道德约束而不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另一方面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缺位纵容了网络中行为失范的人。因此,我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道德与法律平衡问题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网络隐私保护在互联网发达的今天已经成为法律建设是否完善标志性事件。本文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问题以及成因入手,通过分析指出当前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制内涵。希望通过本文研究能够对我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立法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的益处。

关键词 网络 隐私权 道德 平衡

作者简介:赵天泽,北京市理工附中分校,研究方向:道德与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62

一、道德缺失在当前网络中的表现

(一)网络中道德缺失的各类表现

网络开放性特征和网络用户个体特征的叠加,使得网络空间中经常出现语言暴力、诽谤、诋毁、病毒泛滥等种种恶意毁损网络生态的现象。网络中道德失衡与道德规范缺失已经成网络空间急需整改的最大问题。如下所示:

病毒的疯狂制造与传播。一些精通计算值知识的用户恶意制造病毒或出于盈利目的制造病毒,借助于各种网络手段进行传播。其他用户终端一旦中毒,就意味着隐私泄露、信息丢失、终端瘫痪等一系列问题。

黑客攻击行为。拥有优异的电脑技术的黑客一度成为网络隐私盗窃的重要被怀疑对象。黑客为了实现各种特殊目的,在网络空间中用自己所能,有可能侵入国家职能部门网站、企业网站等造成被攻击对象的信息泄露。更有甚者利用有组织的黑客行为甚至能威胁到国防等重大安全问题。这种攻击行为无关乎道德只在乎利益,或者是将自己作为审判者的角色践踏道德。

网络侵权行为。在网络中肆意泛滥的盗版他人著作权、知识产权的行为随处可见。无论是法律中专门指定条款保护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等等人身权利,在网络侵权行为的干扰下,都使得法律失去尊严,被保护对象投诉无门的尴尬。

种种干脆违反法律法规或是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网络隐私权与道德缺失的现象,产生了今天无数的所谓“喷子”、谣言等等干扰人们正常生活的问题。

(二)道德缺失的原因

从主观和客观角度来看,网络道德缺失的原因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造成:

网络用户欠缺道德自律意识。网络互联互通特征祛除了传统人们之间交流受空间和时间限制的障碍。由于没有地域性和时间性,网络中很多人在进行网络咨询传播时会出现道德失范的问题。每一位网络用户因其身份、地位、职业、个性等的不同,其表达内容不再代表现实中的人,而是由符号、数字、代码构成,因此,虚拟、匿名等诸多因素造就了互联网广阔的开放空间,道德自律转变为无约束的纯粹个人行为。

网络道德规范的欠缺和滞后。网络道德规范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法规,由于其舆论监督作用很小,因此很多人在网络中不受道德规范的约束。无论是信息发布还是信息接收,都以自身的看法、观点、认识等为判断依据,使得高速发展的网络技术与网络道德不同步,网络道德规范滞后。

私人信息防护意识淡薄。一方面我国官方为了杜绝种种的网络暴力以及各类不文明与违法行为,要求网络必须实名注册;另一方面用户将个人信息留在网络中后形成了隐私的泄露。由于网络在生活中的无处不在,实名注册的必然要求下很多网络用户久而久之失去了隐私保护意识,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法律缺位状态下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

(一)现状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显示:

第一,宪法与网络隐私保护。当前网络隐私保护的宪法依据是宪法对公民隐私明确释义为:公民人格尊严、住宅、通讯信息不受侵犯。

第二,民法与网络隐私保护。民法中明确规制:名誉权收到法律保护。但从总体的民法通则来看,技术性指标过少,已经不适合当前侵权行为的发展的多样性,因此,网络中无处不在的名誉侵权问题一度成为新闻话题成为敛财工具。同时,隐私权属于名誉权范围,其保护形势与法律实施与技术能力尤其弱。

第三,侵权责任法中保护隐私权的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颁布,明確指出网络侵权也属于侵权行为。网络侵权等同于侵犯他人民事权益。上述侵权主体限定具有狭隘性,且对于侵权主体的责任规定和网络服务者类型没有明确界定。这使得笼统规定下有人恶意利用法律漏洞实施侵权行为。

(二)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缺位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缺位主要表现在非系统性方面:

第一, 对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形成体系。无论是宪法、刑法、民法等都对隐私权保护提出相关法律约束,但本身的隐私权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使得网络隐私侵权行为往往面临司法实务中的取证难、起诉难以及侦查难等诸多问题。

第二, 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缺位。这主要表现在如果我国立法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加以确认,那么相关法律体系会自然跟进。但现实是隐私权仅仅作为立法层级较低的公民权利出现在法律规制中,因此,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司法操作性极低。一些受到侵权的受害人,往往由于国家技术性法律规定仅将个人信息数据等作为规章制度形式呈现,受害人诉诸法律保护缺乏相应的法律体系支撑,维权难。

第三,网络隐私权制裁措施缺乏。这主要表现在当前针对网络隐私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主要是基于互联网管理角度制定,网络隐私权没有与其相适应的法律依据,因此,侵权责任不明晰、侵权形式不限定的前提下,具体的制裁措施更是无从谈起。

三、道德与法律平衡-新时代网络隐私权保护对策endprint

(一)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保护网络隐私权

1.隐私权法理定义下的法律地位特征明确

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关键在于我国法律体系中首先要将隐私权定义为独立的人格权。基于此,宪法、刑法等才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隐私权侵权行为采取更为严厉的手段和措施。所谓名不正言不顺,隐私权没有正式的法律地位,自然容易造成名誉权范围内的隐私权在司法实务中由于难以定性、定量而被忽视。所以,隐私权从名誉权中抽离,以独立的人全权加以定义,规定隐私权受到侵害的行为表现方式,隐私权保护才能跟得上当前网络技术的进步。当前学者对网络隐私权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有网络隐私权的原则性条款具体的法律适用就事论事;另一种观点认为,必须进行系统化的详细规定。前一种观点依据是:基于网络技术发展过于迅速的现实,原则性规定能够作为法律法规制定的指引,为司法实践提供可操作依据;后一种观点依据是:详细的执法规定是裁判依据的基础。其实,就本文分析来看,两种观点各有优劣,但将两种观点合二为一则出现既能够按照网络技术的发展变化实现原则性隐私权保护立法的弹性和空间,又能够依据详细的规定增强法律实践的可操作性,本质的做法就是建立独立的隐私权保护系统。

2.提升网络隐私权立法层级-设立专门法律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发现,网络隐私权立法工作的开展一方面要协调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另一方面要增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同时还要针对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提供完整解决纠纷的系统性机制。因此,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从国家层面而言,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文化,促进政治、经济的和谐发展;从个人隐私角度而言,有利于构建以信用体系为根本的信息社会个人权益的全面保护体系与机制。因此,专门的网络隐私法律制定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第一,从个人隐私知情权、控制权、选择权等为依据,严格定义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内容、范围。

第二,名犬网络隐私侵权主体和客体。

第三,依据当前网络发展特性与隐私侵权行为特征,明确界定侵害种类及表现形式。

第四,法律责任明晰。

综上所述,网络隐私权专门性法律的制定本质上是将网络规制在法律框架内,杜绝网络成为法外之地的道德失范行为的发生。

3.完善法律體系的系统性和协调性

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保护法借助于民法的体系化实施,仍旧不能杜绝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发生,因为,当前隐私权适用法律针对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以及无地域性都存在网络技术发展产生的侵权行为的多样性与传统侵权行为产生巨大的差异,造成网络隐私保护的局限性。因此,国家立法机关有必要借助于公权力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进行原则性约束的基础上,在没有出台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增设各类条款执行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二)道德教育是网络教育的重中之重

1.避免“慎独”,用户自律意识的源头

我们可以将“慎独”简单理解为:人在独处的情况下容易暴露内心隐晦的不当欲望,发生道德偏离行为。也就是说,网络使用行为下的用户独处行为容易产生网络道德失范的现象。很多用户游走于网络空间时,现实社会的法律与道德约束弱化,其行为表现的符号、文字等在不暴露自身的情况下可以在网络空间大肆传播。因此,在针对网络用户道德教育过程中,精神教育尤其重要,也是从根源上解决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的根本性手段。

2.多渠道教育增强网络用户的道德责任意识

虚拟和匿名的双重网络环境,网络用户摒弃一贯坚守的道德几乎不需要付出代价。个人内心没有道德规范的前提下,网络行为仅仅表现为人类原始欲望的表达。这种网络生态必然造就无数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极端利己主义行为的泛滥。而网络用户自觉的道德约束并不意味着所有网络用户都需要极高的道德修养,关键是违法代价与成本远远高于网络隐私侵权行为带来的利益时,人们会自觉的遵守网络道德生态的建设。以此为基础,相关部门主动构建网络道德生态的模式和道德理论,有助于网络用户形成良好的网络使用道德习惯。

3.加大网络宣传力度提高个人隐私防护意识

我国网络真正深入公民生活中的时间并不长,很多网络用户在享受网络的便捷等诸多利好时,对于网络不稳定、不安全因素没有理性、清晰的认识,导致很多用户在不知不觉中个人隐私收到侵害。因此,各类网络机构、政府机关有必要针对网络安全问题加大宣传力度。并且在网络隐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前提下,为隐私侵权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将相对弱势的网络用户隐私侵权受害者权益作为网络道德建设的重要推进手段,增大侵权主体的行为代价和成本。

四、总结

结合当前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网络个人隐私保护不但成为公民的个人重要权益保护内容,也成为影响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问题。因此,协同于征信体系的建设,构建网络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和道德范式,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深度建设。既是民生工程,更是国家强盛的基础性工程。

参考文献:

[1]刘晗.隐私权、言论自由与中国网民文化:人肉搜索的规制困境.中外法学. 2011(4).

[2]张新宝. 我国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0(2).

[3]马新彦、石睿.论知识经济时代空间隐私权的侵权法保护——以美国侵权法空间隐私权保护为启示的研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0(2).

[4]徐敬宏.我国网络隐私权的行业自律保护:现状、问题与对策.图书与情报. 2009(5).

[5]张晓文. 政府信息公开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博弈及平衡.情报理论与实践. 2009(8).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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