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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少年审判中的审前调查制度探析

2018-02-07张丽霞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期
关键词:日本

摘 要 在日本的少年审判中实行调查前置主义,文章通过对日本少年案件从非行行为发现到终局各阶段中涉及到的调查制度进行分析,明确调查与审判的关系,探究审前调查制度对少年审判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 日本 少年审判 审前调查

作者简介:张丽霞,北京师范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31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53

根据日本少年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查在少年司法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日本针对少年的犯罪案件,实行双轨制运作模式,即是以家庭法院主导的少年司法审判模式和由检察官和普通法院主导的普通刑事司法程序。 在双轨制的运行模式中以“家庭法院先议”为原则,也就是司法警察和检察官在对少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例行的刑事侦查、调查程序后全部移送家庭法院,由家庭法院根据进一步的法律调查和社会调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受理或者作出处分或者不出分等的决定。本文要探讨的就是在由家庭审判主导的少年审判中的调查制度。在学界也将日本的调查模式称为审前调查模式,也有学者称之为“调查前置主义”。 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并没有进入审判阶段,在调查阶段就已经终局。调查在少年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少年审判中“调查”制度概述

《日本少年法》第8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法院……认为有应交付审判的少年时,应当对案件进行调查。接受移送的少年案件是,亦同样。” 根据该规定,调查作为审判的准备程序,应当先行调查。在日本的审前模式中的“调查”从内容上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在少年非行行为的发现阶段警察、检察官以及其他机构等进行的调查,笔者认为可以将其看作侦查调查的一部分;二是家庭法院受理后在法官的授权下调查官进行的调查。这两类的调查包括有关法律事实的调查和有关需保护性的社会调查。 文章从少年非行行为发现到最后审判各阶段的对调查的概念进行分析。

(一)非行发现阶段的调查

在日本对于虞犯以及不良行为少年等的非行发现阶段发现警察是主力。在非行发现阶段进行的调查也主要由少年警察来承担。

除此之外,检察官、都、道、府、县知事、儿童咨询所所长以及保护观察所所长等也在该阶段承担一定的调查职责。

1.少年警察:在非行少年的发现活动中,少年警察的主要任务是搜查检举犯罪少年、辅导违法和虞犯少年。由于家庭法院在收集非行证据的时候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所以在日本警察在移送非行少年的时候,都是采用书面形式,将调查的相关证据资料和其他可供参考的资料全部移送给家庭法院。少年警察根据《犯罪侦查规范》进行相关的侦查活动。《犯罪侦查规范》中明确规定:“少年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必须要详细调查犯罪原因和动机,以及该少年的性格、情节、经历、教育程度、环境、家庭的氛围和交友惯性等。”

2.检察官:在日本的少年案件中,检察官没有独占公诉权,即使对于没有犯罪嫌疑的虞犯少年,检察官也没有进行不起诉处分的决定权,原则上都必须将案件移送给家庭法院。 所以对于经手检察官的少年案件,检察官调查行为的主要依据在于为被起诉的少年做准备工作,包括确认犯罪事实,弥补少年警察搜查中存在的不足等。

3.儿童福利机关:在日本有专门的儿童福利法,儿童福利机关在非行少年的发现中也起着一定的作用。儿童福利机关是指承担儿童福利法所规定的儿童福利业务的机构,是专门处理有关儿童福利的个案工作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是受委托履行少年法中的职责。他们所承担的调查只是局限在了事实层面。

(二)家庭法院受理之前的调查

家庭法院受理之前所做的报告前调查是为了判断是否要对案件进行受理。报告前调查是家庭法院作出不予交付审判决定的重要依据。作出该判断的依据包括两个方面:

1.管辖的条件,比如地域、年龄等。

2.是否审判的选择,比如是转到非审判程序或者移送非相关福利机构。

该阶段的调查是由家庭法院的调查官进行的。家庭法院调查官发现符合前述条件的少年需要启动正式审判时,必须报告给法官。在报告前,调查官可以向少年及其保护人进行调查,在日本的少年司法中将此称为报告前调查,区别于报告后的调查。调查报告中要记载“少年和保護人的姓名、年龄、职业和住所”、“应交付审判的事由的要旨”、“其他参考事项”等 。这就是审理前调查,受理前调查是为了判断是否应该受理案件做准备,而受理后调查是为审判做准备。受理前的调查也是对案件进行筛选和分流的过程。

(三)家庭法院受理之后的调查

在家庭法院受理少年案件后,法官下达正式的调查命令,由家庭法院的调查官进行的调查,也就是少年案件受理后的“报告后调查”。《日本少年法》第 8 条第 1 款规定,家庭法院根据之前家庭法院调查官的报告前调查,认为应当受理将少年交付审判时,必须进行案件调查。 家庭法院受理少年案件后,根据分类结果,法官必须对调查官下达调查命令。该阶段的社会调查主要是为了解少年非行的原因并对之后对少年的处遇方式的选择提供资料。调查的主体是家庭法院的调查官。调查要探究少年非行行为的原因、人格的构造、改造的方法等。调查官必须具备有关的专门知识。根据日本少年法规定,家庭法院调查官需要利用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专业知识,对少年的品行、经历、环境等进行调查,并分析其非行的原因。家庭法院的调查官以书面形式的报告将调查结果提交给家庭法院法官,并在报告中写明自己的处遇意见,原则上还要出席审判并陈述意见。日本少年法要求,在调查审判的全过程中,法官要与调查官进行充分的联络、协议。

二、调查在少年审判中的作用

(一)调查与审判的关系

调查与审判是审前调查模式少年司法程序的中枢。日本的少年司法采用职权主义模式,在形式上调查是由少年法院的调查官根据家庭法院法官的调查命令进行的,审判则由法官亲自进行,调查与审判是分离的。日本的学者认为两者的分离是法律的正当程序的要求。作为行政性的调查程序,在维持调查的纯粹性的同时,需要对其作为法律判断成果的正当性予以检验。所以也有学者认为不能将调查与审判完全区分开,他们认为调查与审判构成包括个案工作全过程在内的微观世界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性工作过程。少年审判之所以采取职权主义模式,是因为少年审判不仅是判断过去的非行行为,而且是将非行行为作为一个条件,或着眼于少年的将来的犯罪危险来判断少年的需保护性。同时,调查官进行的调查是一种包括性、全面性的事宜,其目的是对少年进行包括人格在内的综合型判断,其中当然也涉及非行事实也就是法律调查的内容。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甚至可以认为家庭法院法官只有在承认非行事实的盖然性的情况下,才可以下达调查命令,并且调查官对非行事实的调查也是了解少年时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调查的结果不但可以作为法律事实审判的重要资料,也能作为经验科学判断的重要参考。因此,调查阶段与非行事实的认定有着重大的关联性,不能明确的一分为二。笔者也同意此观点。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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