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在借款期间死亡的责任承担问题探讨
2018-02-07
中国应用法学 2018年2期
保证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的五种担保方式之一,有效地促进了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作为自然人的保证人在借款期间死亡的,其遗产是否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相关的担保法司法解释也未涉及。对此,实务素有争议,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明显,折射出理论思考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一、审判实务中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人的遗产应免于承担保证责任。其理由有二:首先,保证的本质是保证人以个人财产、社会关系、社会背景等信用作担保,人在信用在,人死信用亦归于消亡,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保证,当然要承担保证人死亡的风险。其次,从保证义务和保证责任理论出发,保证人的遗产是否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关键在于保证人死亡时,保证责任是否已经产生。如果保证人死亡时保证责任还没有产生,由于保证人的保证义务仅属于或有负债,保证义务没有转化为保证责任就因为公民死亡而消灭,因此,保证人的遗产不应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反之,保证人死亡时保证责任产生的,保证人承担的保证义务转化为保证责任,或有负债已转化为实有负债,遗产应当先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证人的遗产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其理由有二:首先,保证人死亡并不代表其清偿债务能力消灭,保证人清偿能力的落脚点非抽象意义上的信用,而是保证人不特定的财产,因此保证人的死亡并不等于其清偿能力的破灭,其遗产应当被用来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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