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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了解征信吗?

2018-02-07吴限

中国信用 2018年5期
关键词:全面性商业秘密真实性

“人无信不立”,信用是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的一笔宝贵财富,是公民的第二个“身份证”,需要我们去关注,去爱护,去有效地积累。关于征信的小知识您知道多少呢?

概念

征信一词最早在我国出现是在《左传·昭公八年》中,有“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其中,“信而有征”即为可验证其言为信实,或征求、验证信用。征信被广泛用作信用调查的同义词是在民国初期。近现代以来,中国大陆、香港、台湾等地使用“征信”一词来概括企业和个人信用调查。

征信的原则

征信的原则是征信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科学的指导原则,是征信活动顺利开展的根本。通常,我们将其归纳为真实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隐私保护原则。

(1)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即指在征信过程中,征信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方法核实原始资料的真实性,以保证所采集的信用信息是真实的,这是征信工作最重要的条件。只有信息准确无误,才能正确反映被征信人的信用状况,保证对被征信人的公平。真实性原则有效地反映了征信活动的科学性。

(2)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又称完整性原则,指征信工作要做到资料全面、内容明晰。被征信人,不论企业或个人,均处在一个开放性的经济环境中。人格、财务、资产、生产、管理、行销、人事和经济环境等要素虽然性质互异,但都具有密切的关联,直接或间接地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被征信人的信用水平。

(3)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是指征信机构在采集信息时要尽量实现实时跟踪,能够使用被征信人最新的信用记录,反映其最新的信用状况,避免因不能及时掌握被征信人的信用变动而为授信机构带来损失。信息及时性关系到征信机构的生命力,从征信机构发展历史看,许多征信机构由于不能及时更新信息,授信机构难以据此及时判断被征信人的信用风险,而导致最终难以经营下去。

(4)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原则

对被征信人隐私或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是征信机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也是征信立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征信过程中,征信机构应明确征信信息和个人隐私与企业商业秘密之间的界限,严格遵守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原则,才能保证征信活动的顺利开展。

征信的基本流程

(1)制定数据采集计划

能够反映被征信人信用状况的信息范围广泛,为提高效率、节省成本,征信机构应事先制定数据采集计划,做到有的放矢。这是征信基本流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一份好的计划能够有效减轻后面环节的工作负担。

(2)采集数据

数据采集计划完成后,征信机构应依照计划开展采集数据工作。数据一般来源于已公开信息、征信机构内部存档资料、授信机构等专业机构提供的信息、被征信人主动提供的信息、征信机构正面或侧面了解到的信息。

(3)数据分析

征信机构收集到的原始数据,只有经过一系列的科学分析之后,才能成为具有参考价值的征信数据。

(4)形成信用报告

征信机构完成数据采集后,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和分析结果,加以综合整理,最终形成信用报告。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前期工作的智慧结晶,体现了征信机构的业务水平,同时也是客户了解被征信人信用状况、制定商业决策的重要参考。因此,征信机构在生成信用报告时,务必要贯彻客观性、全面性、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的科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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