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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律所“乱象” 确保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2018-02-07李大进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国司法 2018年4期
关键词:乱象执业事务所

李大进(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场所和平台,是为律师提供执业条件和律师执业接受管理的机构和基础。《律师法》中设有专章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司法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又进一步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进行了细化,增强了各项管理事项的实操性。多年来中国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有赖于《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制和支持。随着律师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会对律师服务的需求也不断增加,中国律师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为应对激烈复杂的市场竞争,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服务内容、服务水平、服务能力不断显现多样性。这其中发生和出现了一些与现行法律及管理规定不相符合的做法和现象,引起了广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高度关注。如,现实中一些律师事务所因发展所需,接受与合伙人出资无关的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出资”,要么增加律师事务所的“资本金”,从而被“控股”,要么在名称、人员不变的前提下,被整体“收购”,使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权变质为受“资本”或“股权”的控制,将律师事务所混同于企业或商业机构。

一些律师事务所为完成或扩大本所的国际化进程,提升自己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上的影响及能力,公开或私下与国外律师事务所“合并”“合伙”“合作”,在人员、业务、资金、管理等事项上注入国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基因”,突破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

一些律师事务所或合伙人公开或私下注册、举办各类商业机构和实体,事务所及合伙人直接成为商业机构和实体的法人或直接经营者,律师和商人的双重身份集于一身,既经营律师事务所,也经营商业或实业,律和商混为一体,使律师的执业性质和社会形象备受质疑。

以上现象的存在,均突破了现行的《律师法》及部颁规章,给律师执业和管理带来诸多风险,同时也引来社会上的质疑和诟病。为此,建议在此次《律师法》及相关规定修改时,对上述在律师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现实状况及问题给予明确界定和清晰规制,以使中国律师事业能够得以健康、有序、公平的发展和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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