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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员额制检察官背景下检察法律文书说理

2018-02-07杜淑芳

中国检察官 2018年5期
关键词:法律文书社会公众检察官

●陈 兰 杜淑芳/文

目前,检察机关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在全面推进,统筹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员额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员额制的核心是检察官独立办案、独立承担办案责任,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主任检察官对其在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承担责任。2017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办理案件的检察官是法律文书说理的主体”,并明确提出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时机、方式和五个基本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因此,检察法律文书作为呈现案件的载体,在体现员额制检察官独立办案及承担责任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检察法律文书的说理工作在司法改革中更加凸显其重要的作用。

一、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重要意义

(一)展现司法公正

检察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重要载体,是对具体法律适用情况的客观记录,静态的法律法规通过检察法律文书变为活的生动的实践样态,直观表明检察权力运行公正与否。同时,检察法律文书是检察官办理案件是否合理、是否恰当的具体体现,检察法律文书中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卷宗证据的采信、法律适用的条款、决定结果的表述,一目了然地展现了检察官司法办案的全过程。

(二)拓展司法公开

由于时间、地域、场所、成本等条件的制约,社会公众参与司法活动的机会十分有限,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很难通过直接方式得到充分保障。检察法律文书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记录载体,在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也是他们作为社会公众了解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重要途径。当前,随着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公开的要求,对于这几类决定和结论的法律文书,当事人通过网络媒体了解检察机关办案情况,感受司法公正,充足的文书说理是必要的。

(三)培育法治精神

在一定意义上,检察法律文书是宣传法律,培养公众法律意识的教科书。检察法律文书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适用法律及说理论证,是对法律法规的一种详实的解释和运用,在送达当事人或当事人通过信息公开网了解案件进展的同时,通过对文书的阅读,他们会明白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构成犯罪行为应当达到怎样的程度,会接受什么程度的刑罚处罚。此时,文书中的说理就会在潜移默化之中,对当事人及其连接的社会公众起到指引和教育的作用,有助于增强他们的法治意识,这种作用是广泛的。从这个角度解读检察法律文书,它对培育社会公众法治精神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存在不足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不足

从形式看,文书形式僵化,千篇一律。现行的检察法律文书有叙述式和填充式两类,填充式法律文书只需按照固定的格式填写事项即可,无说理过程。现行的叙述式法律文书,主要为起诉书、抗诉书等十几种文书,屈指可数,仅占全部文书约10%的比例。司法实践中,即使叙述类文书存在着说理要求,实际操作中,一般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做出相应描述,运用法律解释论证结论的过程基本不予体现。而每一法条皆有一定的法理精神,不经过阐述解释,社会公众难以深知其含义,难以理解其决定。法律文书能够通过对其正确而详实的说理解释,将法律条文中那些抽象甚至对于公众而言是非常生涩的法律专有名词、俗语解释得通俗易懂,使社会公众能够明白法理之意义,从而使当事人满意。而现行大量法律文书套用格式化语言进行说理,使决定理由显得不够充分,缺乏对决定如何得来的说理论证,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从逻辑看,检察法律文书中说理严重不足。存在说理,但说理部分不具体,针对性不强,逻辑差,甚至逻辑缺乏,这样导致社会公众的采信度不高,难以以理服人。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在草拟法律文书时,通常将说理放在事实的认定上,对于证据方面的争议焦点,往往缺少分析论证;对于法律适用的争议焦点,往往在法条的采用方面进行议论。这种制作法律文书的逻辑,经常使文书的叙事、说理与处理决定之间存在矛盾,导致存在为说理而说理,说理的内容与被说理的对象联系不紧密,逻辑性不强。

从内容看,现行法律文书内容要素不齐全,事实认定不清晰。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制作文书时,对于事实的认定,一般做直白描述,缺乏动态分析。对于卷宗内的证据,往往是逐一罗列,简单堆砌,证据之间有无关联性、关联性如何,缺乏分析与论证。对于法律适用,往往直线陈述适用哪一条款,至于为何适用,解释笼统,缺乏分析。如对于案件中的起因描述,经常以“因某事如何”一笔带过;对于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经常以“胆大妄为”、“目无法纪”进行指控;对于案件中的说理,经常以“不能正确对待”代而言之。这种文书看似指控有力,实际观点不明、内容空洞。

从效果看,不少法律文书说理程式化,存在“一句式”说理。细节成就完美,一份精心制作的法律文书,犹如一篇观点明确、论据详实、论证有力的议论文,可以成为社会公众的习法教材。一份法律文书倘若说理透彻、分析精辟、语言精当、法情交融,悦目悦心,它一定在保障诉讼、化解矛盾、教育当事人、修复破坏的社会关系等方面,发挥着充分有效的积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的法律文书该重点阐述时却浅尝辄止,或理由缺乏针对性,实际上就等于没有进行说理,导致当事人无法从法律文书中获得真正的信息,法律文书的有效性大打折扣,甚至引发上访。

(二)原因分析

检察官一直以来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多以追求实体公正为价值目标,而忽视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保障。这种观念往往导致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如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重判断轻论证,重结果而轻过程。一份优秀的法律文书应当具有“还原、监督、说服”的功能,而这些功能往往被检察官在制作法律文书时轻视。这种现象不做改变,在当前员额制检察官的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在检察官对其案件所做决定的责任担当之时,将会带来职责不清晰、责任难认定等诸多影响。

三、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制作应把握的几点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制作的决定书、意见书、建议书、告知书、通知书等各类检察法律文书,涉及公民、组织重要权利处置或者诉讼重要进程,可能引发质疑、异议或者舆论炒作的,应当在叙述式法律文书中或者送达、宣告决定时有重点地进行说理。”并且明确指出了在侦监、公诉、刑事执行、未成年犯罪、刑事申诉、民事行政等七个办案环节涉及的检察法律文书应当着重进行说理。由此可见,检察法律文书说理贯穿了检察机关办案全过程,因此,检察官在法律文书说理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一)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有所论证

论证是法律文书的基础,说理是法律文书的精华。法律文书没有论证,说理无所依凭;法律文书没有说理,失于升华。论证和说理都是为了说明理由,论证是给认定的事实找到依据和理由,说理是说服别人接受自己的观点。在具体的法律文书撰写中,说理中适当的论证是必要的,但说理中不易过多论证,也不宜过于专业,这样当事人才能既容易理解又能够合理接受检察机关处理决定。论证分为几个方面,对证据的论证着重于证明力和关联性,对事实的论证着重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具体而言就是主观故意、过失、犯罪行为、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二)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繁简适当

可以根据事实是否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争议的程度等进行繁简分流,使法律文当简则简、该繁则繁,详略得当,更好地体现出检察官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价值追求。法律文书不是越简越好,也并非越长越好。简比繁更难,繁是基本能力,简是真功夫。办案实践中,检察官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社会关注的案件,适用犯“繁”的原则,重点要对犯罪事实与法律适用作出解释、说理、论证。在说理论证过程中,又要重点针对争议的焦点问题,说理论证法律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对于适用刑事和解、争议不大、轻微的刑事案件,适用“简”的原则,说理论证的内容和方式可以适当简化。

(三)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准确把握争议点

注重说理并不要求对案件的方方面面都作出详细的分析,应当善于抓住关键,对于无重大认识分歧、公认公知理论以及没有产生争议的事实证据,可以一笔带过或不进行分析,要在全面剖析案情的基础上,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充分论证为什么要采取这种观点而不采取其他的观点,既要阐述所采纳观点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要揭露和驳斥相关观点的谬误,有立有驳,令人信服。

(四)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逻辑层次分明

说理包括事理和法理分析两大部分。所谓事理分析,是在文书说理论证过程中,对犯罪行为的事实本质进行概括或者分析,点出事实的内涵。法理分析是运用法理学的一般原理分析犯罪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检察法律文书说说理逻辑层次应当分明,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内容事理、法理逐层分析、逐层递进、逻辑连贯,紧密结合案情进行法律论证,阐明法律适用的理由,事理法理分析与法律决定相对应,逻辑层次分明,那么法律文书一定会起到充分的证明作用。

(五)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适当阐述法律适用

加强检察文书说理,除了要细致详尽地阐释对各种证据的判断、取舍,对事实的认定依据,还应当阐述适用法条的根据和理由。在司法实践中,法条竞合经常发生,对于想象犯、结果犯、犯罪预备、既遂、未遂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检察官在办案中都需仔细斟酌,倘若法律文书对此未做说理论证,纵使我们的法律决定公平公正,对于当事人而言,无从知道检察官经犯罪行为判断认定后法律适用正确与否的理由,这样难以说服当事人。如果法律文书法律适用说理充分,这样更有说服力、公信力,更容易被当事人认可和接受,同时也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真实地展现在每一个当事人面前,切实体现法律监督的公正性。

(六)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语言规范

法律文书必须规范说理语言,既要采用法言法语,又要注意结合案件实际,运用相对通俗易懂、简洁明了、适当个性化的语言增加说理的可信度。说理是把案件事实、证据等散片串成一个道理的过程,因此,检察法律文书在说理时一定要脉络清晰,行文自然流畅,文风严谨,避免长篇大论,尽量做到易看、易读、易懂。

(七)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注重实效

检察法律文书不仅要体现理性思维的严谨和法律的严肃性,也要关注社会公众的诉求,倾听社会公众的呼声,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将检察决定做出的过程和原因透彻、充分的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说明,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更好地进行监督,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降低冤假错案的几率和滥用检察权的可能性。同时,在法律文书中注入人文情怀,恰当地表达关怀、期望、谴责、鼓励等,可以更好地体现法律文书的宣传和教育功能、说理效果会锦上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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