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社会组织走向治理现代化的法律基石
2018-02-07刘俊海
中国民政 2018年9期
刘俊海
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组织进入了大发展大繁荣的黄金时期。这些社会组织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创新社会治理、激发社会活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值得充分肯定。虽然社会组织的主流是好的,但少数社会组织缺乏对法律的信仰与敬畏之心,存在着违法失信甚至屡罚屡犯的不良现象,贬损了社会组织的公信力,滋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果。这些违法失信现象往往源于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不透明、内部治理不健全等一系列复杂成因。
为从源头上预防与遏制社会组织失信行为,彻底填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制度短板,民政部颁布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颁布是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史上的大事,是我国社会组织治理现代化的重大制度创新,推动了社会组织管理方式由单一行政监管模式走向协同共治模式,实现了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无缝对接,加快了全国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从而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来源是360度全方位的。既有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也有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既包括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也包括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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