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检察工作的实证研究
——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工作为研究对象
2018-02-07李晓娟
中国检察官 2018年17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马 迪 李晓娟/文
作为首批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省市之一,北京市三级检察机关于2017年3月统一设立职检部,负责与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衔接,办理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朝阳区检察院(以下简称“朝阳院”)全年共受理监察委员会移送案件16件21人,占2017年全市受理监察委员会移送案件总数的33.3%。本文以朝阳院职务犯罪检察工作为研究对象,就改革后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反腐肃贪新格局下的职能变化、具体工作模式及实践中总结的经验、问题进行研究。
一、反腐肃贪新格局下检察机关的重新定位与职能调整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是否如一些学者所说,自此丧失了对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与正当履职的监督查处职能?笔者认为这样的说法是有待商榷的。一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仍保留了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二是当今党领导下的反腐肃贪新格局正在形成,检察机关作为国家追诉主体,仍然是一支不可获缺的重要反腐败力量。但是我们也必须正视检察机关在新格局下的职能转变和重新定位。
在与监察机关对接办案过程中,笔者结合北京市具体的改革实践,总结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具有审查受案、公诉、制约、诉讼监督四项职能。其中检察机关在办理由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相较于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公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的履行差别性并不显著,但是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完成调查阶段与刑事诉讼阶段的衔接,及检监之间在案件处于刑事诉讼中的关系则是检察机关在具体办案中必须要面临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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