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标和治本: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新动向的审思*
2018-02-07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过十几年,已经吸引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期间,不仅有阿里余额宝、微信财付通等产品在短期内获取大量用户、流量和资金的成功范例,也出现了诸如e租宝、善林金融等问题事件。通常认为,2013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标志性事件是余额宝在当年6月上线,天虹增利宝基金规模随之快速扩张,成为国内单只资产管理规模最大的基金;余额宝的快速增长,改变了国内公众对金融理财的理解和认识。①参见吴卫明编著:《互联网金融知识读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0页。自2014年起的历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都提及“互联网金融”,用语从2014年的“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转变为2016年的“规范发展”和2017年的“高度警惕”,2018年则要求“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继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之后,2016年,全国性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即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有关规范性文件密集出台,要求限时完成整治工作。因此,也有媒体将2016年或2017年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注]参见《监管元年互联网金融告别野蛮生长》,http://www.chinanews.com/fortune/2017/01-10/8118703.shtml;宋飞:《2017,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元年》,http://china.huanqiu.com/article/2017-03/10370387.html,2018年8月20日访问。
从“中国互联网元年”到“中国互联网监管元年”的发展变化,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对互联网金融措辞表述的微妙转变,是互联网金融行业从高速野蛮发展到逐渐接受监督的一个缩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