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抓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加强司法鉴定人独立负责鉴定制度建设
2018-02-07左芷津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
中国司法 2018年10期
左芷津(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228《决定》)赋予了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组织机构的司法鉴定管理权。全国司法行政机关从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国家级机构管理、名册管理、质量管理、文书规范、执业管理、科技管理、收费管理、投诉处理和综合管理十个方面入手,严格准入、严格管理,树立了行业规范,端正了行业风气,推动司法鉴定行业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
管理不断加强、手段不断丰富,但是在许多实际问题上,司法行政机关仍时常感到有劲使不上,纠正行业乱象的实际效果与司法行政机关追求的整治期望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将司法鉴定人的管理作为司法鉴定管理的核心,没有将健全和巩固司法鉴定人独立负责的鉴定制度作为管理的终极目标。枪虽是朝正确方向打,可是子弹并没有命中靶心。笔者认为,司法鉴定行业的种种乱象都源自于司法鉴定人的不端行为,只有管理好司法鉴定人才能巩固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从而延伸和辐射到提升司法鉴定质量上。不抓住司法鉴定人这个核心,管理上下再大的力气也只能是隔山打牛、隔靴搔痒。
第一,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的主体。228 《决定》指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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