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法律认定的逻辑顺序解构
2018-02-07赵益奇
中国检察官 2018年16期
文◎赵益奇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日下午2点,犯罪嫌疑人张三潜入某工业园区女生宿舍202室,发现该房间内小陈正躺在床上看电视,见小陈问他“你是谁”,随后便离开,转而潜入204宿舍进行盗窃,盗得价值3000元智能手机一台,并拿走了桌上的水果刀。盗窃成功后,张三并没有立即离开,而是在该幢宿舍楼3楼走廊上徘徊,因为刚才202室的小陈见过自己,所以犹豫着是否要下去威胁她不许说出去。下午3点左右,张三返回202室,在门口遇见小陈,便对小陈说道,“你看见我了”,并持水果刀欲刺小陈。小陈双手紧紧握住张三的手腕,刀没有刺中,小陈说自己并没有看见张三干了什么,自己也不是这个工厂的员工,不会告密的。在小陈的苦苦哀求下,张三警告其不许乱说,否则不会放过小陈。随后,张三离开。小陈报警,事后才知道隔壁204宿舍有财物被盗。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张三潜入204宿舍盗窃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该认定不具争议,但对于张三持刀威胁小陈的行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却有两种不同的意见,观点分歧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三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9条的规定,构成转化型抢劫。《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构成要件该当性角度分析,转化型抢劫的认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简要概括为“三种目的、两个当场”。本案中,张三的行为已经符合转化型抢劫认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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