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的设置
2018-02-07韩平静
中国检察官 2018年16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文◎韩平静
2017年6月27日《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标志着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确立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之前,相关研究较多关注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宏观问题,随着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全面依法开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时有显现,以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期限为例,相关研究较少且难有形成共识、涵盖全面的主流观点,同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在具体案件中屡屡成为行政公益诉讼当事人抗辩理由,司法机关缺乏依法、明确、有说服力的回应。随着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持续依法推进,相关问题还将继续不断呈现,本文以具体案件切入,就实践中存在的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有关问题进行思考,以期对相关制度完善有所裨益。
一、案例及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南雄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时任南雄市畜牧兽医水产局(2010年前原名称为“南雄市畜物水产技术推广中心”)局长的曾某于2007年,在生猪养殖户李某等3人申请国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资金过程中,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在收受5万元贿赂后,将3人猪场上报。经南雄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初审批准,协同南雄市发展与改革局上报,办理完财政部门相关手续后,李某等3人共从南雄市财政局领取了60万元国家专项补贴资金。2017年1月24日,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期间刘某向南雄市财政局退还了15万元国家专项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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