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权运行的实践理性
2018-02-07王伟/文
中国检察官 2018年15期
●王 伟/文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检察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政法思想为指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让人民群众有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新的时期,我们思考检察权运行如何进一步完善,核心之一就是要从解决实践问题出发,体现实践理性,最终的目的是要确保检察权的公正高效权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公诉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核心标志性职能,对国家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要面临着一些问题,比如案件质量问题,我们面临着一些案件侦查质量不高,对侦查工作制约效果不好,审查实质化能力水平不强,少数案件带病起诉,从而导致少数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回起诉或被判决无罪的问题。再比如,公诉人队伍普遍年龄偏轻,年青公诉人经验不足,专业化水平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而制约公诉权充分、正确的行使。还有,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全院全员全过程的质效监管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对于这些问题,迫切地需要我们不断转变理念、转换模式、转型发展,完善我们的相关工作机制。我们认为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紧紧围绕强化刑事检察职能作用,坚持继承发展、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改革背景下公诉权运行的机制。……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