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村土地产权经验的分析与启示
2018-02-07徐琪峰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8年2期
徐琪峰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 政治学法学教研部,河南 郑州 450042)
世界各国在其经济发展进程中都不能绕过农村土地权益的保护问题,只不过各国经济发展方式与土地产权保障制度不同而已。但是,不同国家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是有共性规律可循的,分析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可以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的经验。
一、法国、德国的农村土地产权法律制度
1.法国的农村土地产权法律制度。法国是西欧面积最大的国家,也是欧洲第一大农业强国,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第一,法国农村土地占有权的演变。法国农民尤其是小土地所有者,他们长期以来的观念是占有土地,而不是经营土地,他们认为买更多的土地可以带来尊严与安全。但20世纪50年代以来,占有土地优于经营土地的观念在法国一些农民尤其是在青年农民中开始转变。1972年,法国一位青年农民表示对买土地持不同意见,他认为,如果我当时非买一百公顷土地耕种的话,那么我就不可能有足够的经营资金。地价是昂贵的,把大量资金投入买土地而不考虑经营土地所必备的现代农业设备,对现代农民经营理念来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第二,土地经营权出让,实行农业共同经营。1960年,法国政府颁布了《农业指导法》,它的指导思想是改革农场结构,发展中等家庭农场。中小规模家庭农场可以自愿结合,结成农业共同组合。自愿结合并不是一部分农场兼并另一部分农场,而是农场之间进行合伙经营,土地、设备统筹利用,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合伙成员地位平等,政府为每个经营组合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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