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国有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探索评记

2018-02-06

中国总会计师 2017年12期
关键词:暂行办法科技型技术人员

当今世界商业竞争异常激烈,在这种背景下如何调动企业内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企业管理的重要课题。股权和分红激励作为一种常见和重要的手段,在世界企业管理实践中被广泛应用。

我国的国有企业一直面临提高效率和效益的现实问题,而要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就是如何激励企业骨干员工的工作热情。党和政府早就认识到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其中以2016年2月底,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最为重要。

一、《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办法从出台政策的意义、遵循的原则、工作的基本流程等方面对股权和分红激励做出了详细规定。其重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

1.企业范围

《暂行办法》所称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

2.激励对象

《暂行办法》所称的激励对象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企业成立不满3年的,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除此之外,企业激励方案制订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激励方案制订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二)股权与分红激励

1.股权激励

《暂行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的行为。

企业股权出售或者股权奖励原则上应一次实施到位。小、微型企业采取股权期权方式实施激励的,应当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行权价格。企业应当与激励对象约定股权期权授予和行权的业绩考核目标等条件。激励对象可以采用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激励股权。采用间接方式的,持股单位不得与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发生关联交易。同时,《暂行办法》规定了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因本人提出离职或者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公调离本企业的,激励股权可根据相关审计手续后折为现金返还给激励对象。而在职激励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收回激励股权。

2.分红激励

《暂行办法》所称分红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红方式;或者以企业经营收益为标的,采取岗位分红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的行为。

(1)实施标准

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转化法》),在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化后,按照企业规定或者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执行。企业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企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并在本企业公开相关规定。

企业未规定、也未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按照《转化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实施限制

①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应当按照具体项目实施财务管理,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反映具体项目收益分红情况。

②企业实施岗位分红,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③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激勵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原则上每次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激励对象获得的岗位分红所得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2/3。激励对象自离岗当年起,不再享有原岗位分红权。

④岗位分红激励方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激励方案中应当明确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原则上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应当高于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近3年平均增长水平。

(三)激励方案的管理

1.激励方案的制订

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由企业内部决策机构负责拟定,拟定机构通常为企业总经理班子或者董事会。

企业内部决策机构拟订激励方案时,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激励方案的格式需按照《暂行办法》的格式要求统一拟制。

2.激励方案的审核

激励方案的审核分为外部审核与内部决议。

(1)外部审核

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当将拟定好的激励方案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先行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企业批准。

审核单位应当严格审核企业申报的激励方案,必要时要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外聘律师对激励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审核单位自受理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定意见。

(2)内部决议

审核单位批准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后,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将批准的激励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方案时,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书面审定意见发表意见。

未设立股东(大)会的企业,按照审批单位批准的方案实施。

3.激励方案的备案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方案、相关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等材料报送审核单位备案。

二、《暂行办法》的局限性

(一)对实行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国有科技型企业范围限制仍然较多

虽然《暂行办法》相较试点区域中对于激励企业的范围有所扩大,不再仅仅局限在试点区域,而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普遍适用,但总体来看,符合条件的企业总数仍然不大。endprint

(二)激励对象限定方面存在一些现实问题

《暂行办法》规定,激励对象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这一规定未能平衡和协调高管团队、知识产权团队和普通的劳动者团队这三方之间的持股利益和均衡。实施股权及分红激励后,重要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集企业的部分所有权和全面经营权于一身,如果缺乏内部有效的监督,对于企业长期发展不利。此外,科研人员、科研项目负责人本身不是独立的分配主体,在国有科技企业中,难以明确地把科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区分开来,所以只针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也难以开展。

(三)缺乏激励股权转让方面的规定

国有科技型企业员工通过激励方式取得公司股权后,即成为公司合法股东,对股权的处分应由作为股东的员工自由行使。《暂定办法》中仅对持有激励股权的员工在离职后可以将激励股权通过一定的审批程序转化为现金的规定,并未对在职员工取得激励股权的转让做出相应规定。

(四)实施层面的具体问题

科研激励依然存在着一些难以解决的现实问题,比如股权和分红激励与现有的绩效考核体系如何衔接,如何量化评估科研技术人员在科研项目中的作用和贡献,“骨干持股”中的“骨干”如何界定,其他职工是否能满意,如何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如何确定分红的具体比例,分红激励与行政级别的晋升是分开还是并行不悖,等等。

(五)激励与防范国资流失的冲突

实行股权和分工激励,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始终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在最大限度发挥激励机制作用的同时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也是一个难点。

首先,对科技型企业的管理决不能出现真空现象。既然是国有科技型企业,国家控股,国家就要发挥控制力,关键是对经理人的监督、约束和控制。特别是在内部分配和股权激励、分红激励上,国家股份在董事会决策中一定要占有主导地位。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代理人要抱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尽职尽责履行大股东职能。

其次,应该把激勵机制跟关键雇员或者是高管对于国企的贡献进行直接挂钩,但要掌握一个适度的比例。贡献越大,激励力度越大,但不能一哄而上,那样会导致盲目攀比和国有资产流失,所以要针对不同的国有企业的高管和雇员对企业做出的贡献来给予相应的激励。

三、推进股权和分红激励真正落地

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初心在于不造成国有资本流失的前提下,激发国新有高技术企业核心与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而提高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效益,最终实现国有资本的增值。

推进股权和分红激励在国有高新科技企业中实施,要牢记这个初心,同时要做到真正落地,不能前怕狼后怕虎,也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更不能遇事不前。国有高新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和股东要勇于担当,本着促进国有企业更好更快发展、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立场,深入推进股权和分红激励落地。

在现有环境下,推进股权和分红激励落地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困难和阻力,要顺路推进,除了要有勇气之外,还要有智慧,要善于想办法、做工作。

参考文献:

付丽丽.给高管和技术人员戴上“金手铐”——解读《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N].科技日报,2016-3.endprint

猜你喜欢

暂行办法科技型技术人员
越南农业管理和技术人员线上培训
我国首批正高级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评出
云创新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构建持续性学习机制
企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价的探索
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征求意见,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
关于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民营科技型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实践
助力科技型中小企业铺天盖地顶天立地
论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人才供给体系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