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
2018-02-06赵辉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8年3期
赵 辉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 兰州 73002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从中央政策层面和国家治理层面上正式确立了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司法监督的理念和要求。探寻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具体运作机制,规范行政权力,使其合法、合理、有效地运转,完善监督体系,畅通人民群众的司法救济途径,从而促进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是需要着力研究的问题。
一、司法监督之下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概述
行政强制措施虽是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但长久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行政强制措施概念的认识和把握并不统一,尤其是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区别一直模糊不清。行政强制措施作为实定法意义上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中,此次界定也使众多散乱的强制性手段有了一个统一而明确的类别归属。此后,一些法律法规,如《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又分别将行政强制措施明确纳入相关规定之中。然而,这些法律法规也仅是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名称上的描述,并没有对其外延和内涵作出规定。2012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行政强制法》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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