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2018-02-06张秋芳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8年3期
张秋芳
(中原工学院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7)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大大加快了信息传播速度。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内容在不断扩大和深化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和威胁。在这种背景下,著作权人希望法律对网络作品给予相应的保护。所谓网络著作权,就是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相关权利[1]。著作权法不仅应当保护数字化作品,而且对作品的数字化形式也应给予同等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转载、复制、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互联网的开放性与快捷性使知识的传播更为迅速,但与此同时,网络空间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也更加猖獗,严重损害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常秩序。面对知识经济和网络时代的挑战,本文旨在从刑法的角度研究如何切实保护网络空间的著作权。
一、我国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历程
我国《刑法》第三章以“侵犯知识产权罪”专节的形式设置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两个罪名。由于当时立法者难以预见飞速发展的网络将会给著作权造成怎样的危害,所以刑法没有对侵犯网络著作权的问题作出规定。直到2000年12月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才首次规定了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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