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刑事立法发展方向
——以司法解释变更为视角
2018-02-06刘先辉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环境
刘先辉
(1 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河南 洛阳 471003;2 洛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河南 洛阳 471003)
环境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更与社会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呼之欲出。为了惩治环境犯罪行为,自1997年刑法典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先后三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并且每次都是对上次的重大修订,这在司法解释史上是不多见的①这三次司法解释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文中分别简称“2006年司法解释”“2013年司法解释”“2016年司法解释”。。本文以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为蓝本,分析环境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以提高依法惩治该类犯罪成效,推进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
1 解读:司法解释对环境犯罪的细化
关于环境刑事立法的司法解释,是从单独由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出台的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开始的,其目的是“准确适用法律、遏制环境污染犯罪多发势头,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尝试”[1]。2013年、2016年的司法解释改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做出,内容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由单纯的5条增加为13条,直至如今正在实施的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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