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等四部门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18-02-06
中国民政 2018年6期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及其重点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要求,2018年3月5日,民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印发《关于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8〕31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办法》针对近年来由国家、社会、个人举办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大量涌现,但行业管理缺少依据、管理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提出了加强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的具体规定。
一是《办法》明确了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对象范围。即国家、社会和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供养、托养、照料、康复、辅助性就业等相关服务的机构,但排除了《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规定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从而将调整和管理对象范围限定在提供养护照料等服务为主的各类机构上。
二是《办法》明确了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职责任务。提出各级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是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进行监管,中国残联要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对残疾人服务机构进行监管,从而为残疾人服务机构监管提供了直接依据。
三是《办法》强调了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的要求。提出不同行业、不同性质、不同出资主体举办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在相应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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