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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的概念界定及分类特征研究

2018-02-06王欣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8年6期

王 欣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北京 100070)

一、“过劳”的内涵与外延

(一)劳动行为说

过度劳动、过重劳动简称“过劳”。过度劳动这一术语在国内更为常用,而过重劳动一词多出现于日本的法案中且一直被沿用至今。例如:日本厚生劳动省于2010年颁布的《过重劳动对策基本法(案)》。在日本,“过劳”通常指的就是长时间的过重劳动。[1]千田忠男认为,其主要是由于过密及长时间劳动给劳动者带来过重的劳动负担造成的。[2]由于过重劳动在汉语中的含义更为狭窄且与日文中该词的含义并不等同,容易将其内涵局限于工作负担,而疏忽心理负荷,易误解为是由于体力劳动所造成的,因此该术语在国内的使用并不多见。国内早期研究的学者王艾青从人力资源过度使用所导致的就业状态视角对其进行了界定。[3]近些年也有学者提出了新的看法,在进一步对疲劳探讨的基础上,认为其是劳动者超时、超强的劳动行为状态。[4][5]以上学者多是从经济学视角对“过劳”进行界定的,都是将其视为一种劳动行为,且与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密切相关,是衡量“过劳”程度的核心指标。劳动时间通过出勤记录可以较容易获得,但是无偿加班的时间总是不会被记录的。劳动强度是指从事生产性活动中单位时间内劳动者身心损耗的总和。劳动强度包含着主观心理感受,而不是仅仅限于体力劳动强度那么简单,因此不易被客观量化,主要通过主观感知进行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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