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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中国特色的乡村振兴之路

2018-02-05吕德文

环球时报 2018-02-05
关键词:城市化城乡现代化

吕德文

刚发布的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聚焦“三农”工作。与以往一号文件聚焦某个具体“三农”问题不同,今年一号文件是对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部署,是今后相当一段时期“三农”工作的行动纲领。笔者认为,文件的主要精神是要走中国特色的乡村振兴道路,而前提则是对当下和今后时期城乡关系的准确定位。

过去20年,中国经历了史无前例的城镇化进程。到2020年,中国城镇人口将达60%,基本实现从乡村中国向城市中国的转变。但由于我国农村人口基数大,即便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城市化水平,也仍将有数量庞大的农民。而且对于我国这么一个人口大国而言,始终只能依靠自己力量解决粮食安全问题,农业问题始终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

因此,乡村振兴关系到亿万农民的美好生活,关系到粮食安全这个国计民生的基础,关系到农村作为现代化蓄水池的功能发挥。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无法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化经验,需要避免“城市兴、乡村衰”的结果。

中国特色的乡村振兴道路,说到底是实现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一方面,我国现代化事业的顺利实现仍需城市化这个火车头。到2035年我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之前,我国仍将保持较高的城市化速度,农村仍然是城市人、财、物的战略支撑。更重要的是,农村作为现代化稳定器和蓄水池的作用,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保持农村稳定、农业自主性及农民自由流动,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底线目标。

另一方面,乡村振兴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城乡发展不均衡是市场配置的规律,城市化过程伴随着乡村衰败,这是过去的一般经验。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党的十九大指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乡村振兴战略某种程度上就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为此,现在我们强调通过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等方式,以及二次分配等政策工具,解决城乡之间发展极度不平衡的问题。事实上,过去一些年,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已从“剥削性”转化为“保护性”,城乡二元结构越来越强调城市反哺农村,越来越倾向于保护农民的利益,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表现。

当前,乡村振兴道路的“中国特色”,主要指的就是保持城乡关系中社会主义制度的这种优越性。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既保证农民的进城权,也保持农民的返乡权。从我国城市化的经验看,“进城”是大多数农民实现美好生活的重要途径。因此,在户籍、工作、医疗、教育等方面保证农民工的城市权利,仍是解决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途径。同时,让那些无法“进城”享受现代城市生活的农民工能够顺利返乡,让最弱势的那一部分农民也能有不错的生活,甚至于让少部分有能力的农民工能够在乡村安居乐业,更是解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根本。实现农民城市权与返乡权之间的有效均衡,基本的原则是坚持农村的集体所有制。一号文件为进城农民保留房和地开绿灯,还为城里人去农村买房划红线,即是这一原则的表现。

当然,我们应有所警醒的是,乡村振兴在某种程度上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结果,而不是手段。我国的现代化事业仍需城市这个经济发展的火车头,只有真正建立了强大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才能惠及农业、农村和农民。因此,乡村振兴不可一蹴而就,需要有长远的战略耐心,这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应有之义。此外,乡村振兴是最普通的农民的振兴,是他们实现美好生活的寄托,而不是少数城里人寄托“乡愁”的地方,更不是工商资本“跑马圈地”的场所。为此,我们需要真正发挥农民参与的主体性,让他们在自己的生产生活实践中自主地建设家乡,避免外来资本以乡村振兴之名,行圈地运动之实。▲

(作者是武汉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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