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水污染防治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对象初探
2018-02-03邹鲲
中华环境 2018年10期
文 邹鲲
“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主要涉及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协调和落实。我国负有水管理职责的部门众多,这对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益诉讼提出了新的要求。
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首次提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十余年来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国家战略的确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写入法律,实践工作如火如荼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起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主要涉及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协调和落实。我国负有水管理职责的部门众多,这对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益诉讼提出了新的要求。
长江经济带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 年 7 月 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基础上进行的行政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规范依据基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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