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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税收的杠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

2018-02-02赵宏伟

黄河黄土黄种人·水与中国 2018年1期
关键词:改革

赵宏伟

2017年11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以财税[2017]80号文联合发布了《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31条。《办法》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我国将2016年开始在河北省开展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山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试点省份),也就是说,全国共有10个省份实施征收水资源税。同时,《办法》规定试点省份“应当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的意义

水资源税并非我国新设税种,而是已有30多年历史的资源税下的一个税目。“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虽然只是一个字的差别,但意义有了不小的改变。“费”改“税”后,征收部门从水利部门变为税务部门,可有效遏制水资源费漏征、少征、拖欠等现象,一定程度上堵塞了征管的漏洞,而且更具有强制性。

河北省2016年7月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截至2017年7月第12个征期结束,该省水资源税纳税人户数已由2016年第一个征期的7600余户增加到1.6万户,共申报水资源税18.36亿元。河北省地税局总经济师朱清郁说,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实行差别税额,严格执行地下水高于地表水、超采区高于非超采区的原则。差别化税额有效引导了企业调整用水结构,转变用水方式,提高用水效率,河北省的地下水超采得到了抑制。可以看出,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效果较好,扩大改革试点已是水到渠成。

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衡,北方地区水资源紧缺,尤其华北地区供需矛盾较大,该区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的1/4,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占全国的1/2,是全国超采最为严重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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