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修改的路径与变迁:以宪法修正案为重心的考察
2018-02-01李会勋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年3期
李会勋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一、引 言
宪法修改关乎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大计。从法律上看,17~18世纪,宪法往往被看作一种国家成立的契约,认为宪法成立是基于人民的相互承诺。“以此见解为根据,则宪法固不必含有不可变性,因为契约并不含有不可变性。”[1]从文本上看,世界各国无不把宪法修改作为宪法实施的重要内容,在程序上、时间上和范围上设定极其严格的条件来保障宪法的稳定、尊严和权威①;从政治意义上而言,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治理的重器;治国有道,宪法之道乃治国根本大道[2]。从治理意义上而言,宪法作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是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遵循。我国宪法修改历经五次修正案,每次修改,都是客观现实在制度谱系上的具体折射,国家事务繁多,但并非杂乱无章,宪法的修改亦要“观时俗,察国本”。考察我国宪法修正案变迁历程,会发现我国宪法修改史就是以时间为纵轴、以规范为横轴,从官治为主到民治为辅、再到官民共治为内容的变迁史。
二、理念变迁:从文本宣示到规范主义再到价值理性
规范只有反映和接近社会现实才是最有生命力的。“一定时期之法,非成于一旦,乃过去数十世纪社会的势力之集聚而成之者也”[3],宪法理念变迁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物质要件包括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改革开放的变迁,心理要件包括秩序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依照美国学者K·罗文斯登对宪法存在论式(ontological)的分类理论,宪法可为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三种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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