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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初探

2018-01-31李珞珈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期
关键词:污染防治汽车尾气

摘 要:汽车尾气排放是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美国针对此出台了《清洁空气法》并不断修改、严格实施,最终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美国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即以《清洁空气法》为核心,包括了汽车生产、销售、使用各个环节的相关法律制度。汽车生产环节的法律制度有:汽车生产认证制度、汽车生产线检测制度、轻型汽车与重型汽车分类管理制度;汽车销售、使用环节的法律制度有:汽车零配件原装制度、机动车销售市场的检测召回制度、清洁燃料制度、汽车尾气排放多层级标准制度、汽车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度、检查与维修制度。

关键词: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清洁空气法》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势在必行。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是完成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同步的必要保证。但目前我国各地大气污染严重,严重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其中汽车尾气排放占了很大比例。汽车尾气污染并不是只我国个案,早在20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的美国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当时汽车保有量高速增长的时期,汽车排放污染严重。受到全世界瞩目的环境污染案件就发生在美国。1943年洛杉矶首次出现光化学烟雾,而且纽约、芝加哥、费城也出现了大气污染。美国联邦政府为了解决大气污染,在1970年制定了清洁空气法律体系,其中最为核心的是《清洁空气法》,由此确立了通过法律手段强硬控制大气污染的制度,后期的治理效果证明,法律手段比单纯的政策手段更能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在全方位的清洁空气法律体系中,关于汽车尾气污染的防控是最有效、最有特色的,尤其值得我国这样一个私人汽车拥有量日益膨胀的国家借鉴。

一、美国汽车尾气防治法律體系概况

美国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发展经历了三个时间段:在1970年至1980年,主要控制汽车尾气排放、完善相关排放标准,通过发展控制技术、提高发动机效率、改进燃油系统和化油器来细化控制汽车尾气排放。在1980年至1990年,通过法律手段控制尾气污染提上了日程,相关法律出台,《清洁空气法》也针对新的形势做了修改,不久修正案正式实施,规定了在空气污染严重的地区实行汽车年检和强制维修制度。在1990年至2000年,随着科技发展、新车型的增加、新能源的运用,汽车尾气污染防治出现了新的挑战,《清洁空气法》再一次作出修订,提高了汽车尾气排放标准,同时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制定了新的机动车燃油配方,为规范日益壮大的新能源燃料和新能源汽车领域,制定相关法规。[1]

在经历了以上发展时间段后,美国的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形成由《清洁空气法》《能源政策与保护法》《能源税收法》以及相关法规组成的法律系统。其中1978年的《能源税收法》对税收做了规定,其中对达不到法定燃油效率的新运输工具的销售实行特殊征税。[2]1975年的《能源政策与保护法》制定了“公司平均燃油效率标准(CAFE)”对燃油效率做出规定,要求各制造商在美国销售的小型车要达到最低的燃油效率,如果低于这一标准,将根据售出的每辆车的单位燃油效率进行处罚。[3]通过一整套的完备法律体系,美国逐步形成了一套以“以命令控制为主、以经济刺激为辅、以公众参与为补充”的大气污染防治的调控机制。[4]

二、美国汽车生产环节的相关法律制度

《清洁空气法》规定机动车生产厂家必须对新车予以符合排放标准的质量担保,保证机动车的设计、制造、设备等在出售时符合新车排放标准,并且该车不含引起它在使用期限内违反上述标准的材料和工艺制造方面的缺陷。这就从源头控制了汽车尾气污染的程度,使出厂汽车有合格的资质。

1.汽车生产认证制度

认证制度是该系列措施实施的第一步,《清洁空气法》第203条规定了汽车生产厂商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认证标准之后,才能将相应批次的汽车投放到流通领域。至关重要的认证标准促使汽车生产商加大对研发车型的检测,提高抽检率。为了获得许可,很多厂商自觉向联邦环境保护总署上报汽车检测结果,厂商之间竞相制定更为严格的检测标准,由此形成了良性循环。汽车厂商不再只单纯考虑降低生产成本,而是把汽车尾气排放污染成分和环境保护因素加入考量范围,承担起汽车厂商的环境责任。

2.汽车生产线检测制度

随着汽车认证制度的实施,相关部门发现汽车生产认证制度只能够保证相应型号、相应批次的汽车达到了排放标准,但是无法保证批量生产的其他汽车是否也能达到同样的合格标准。为此增加了在汽车生产期间对生产线上的车辆进行的产品一致性试验。以1/3有问题车辆与2/3无明显问题的车辆为一组进行测试,取其平均值并判断是否符合标准。[5]另外,对生产线上的车辆还要进行合格性实验,为以尽早识别排放超标车辆并对其实施补救措施。实验内容包括:对每辆车的尾气排放控制系统进行功能检测,对每辆车在怠速下的尾气排放量进行检测,以及对车辆的每种污染物的平均排放量进行检测。

3.汽车分类管理制度

消费者大多根据自己的需求在市场购置不同种类的车,而不同的车功能不同,排放源种类多样,必然会对大气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不可能采用相同的排放标准和技术要求。为了增强管理的有效性和目标性,《清洁空气法》在汽车生产领域增加设置了针对不同车型的管理项目,包括:轻型汽车的管理项目、重型汽车的管理项目,并且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排放标准、技术要求、检测方法,这些管理项目在控制汽车尾气污染物质排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轻型汽车的全面管理制度。1990年的《清洁空气法》对轻型汽车设定了一系列具体的管理要求。该法决定自1994年起实行分阶段的机动车尾气排放限制。在《清洁空气法》第206条g款中,国会对于轻型汽车设置了较低的排放标准,并且要求轻型车应当在1996年达到标准。后来又为此类车辆设置了更为宽松的标准,并将达标期限延长至2003年。法律还授权联邦环境保护总署对新型车辆制定管理标准,将小型货车和越野吉普车纳入到管辖范围之中。endprint

(2)重型汽车的全面管理制度。1990年的《清洁空气法》还针对重型汽车尾气排放制定了更严格的标准,把控制成本和技术革新同时作为考量标准。联邦环境保护总署更是在2010年出台了专门针对重型汽车的EPA2010标准,该标准提高了氮氧化物的排放标准,使得重型汽车的尾气排放得到进一步控制。针对重型汽车生产商实施新的技术检测系统,根据车辆型号和参考数据设置排放量,对燃料消耗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分别进行考评和控制。[6]

三、美国汽车销售、使用环节的相关法律制度

1.汽车零、配件原装制度

控制了汽车生产领域的标准虽然从源头控制了污染,但是在汽车流通领域和使用环节仍然有污染风险,这些风险来源于汽车零、配件更换和风靡一时的汽车改装。当消费者在更换汽车零、配件时往往为了降低成本更换非原装、小厂商生产的劣质零、配件,这些零、配件无法保证汽车尾气排放达标,这就使得原装出厂汽车的尾气排放控制形同虚设。时下追求速度与刺激的年轻人将汽车送到改装厂随意改装成他们喜爱的高速度、大排量的竞技汽车,私自拆除控制排放的零部件,完全不考虑汽车尾气排放污染,这与当初批准生产小排量、轻污染的环保汽车理念背道而驰。联邦环境保护总署发现了这些漏洞,立即提交国会修改了《清洁空气法》,规定任何人、任何汽车修理厂商、汽车改装行业都不得私自破坏、更换、改组、弃用汽车中用于控制尾气排放的零、配件,不得生产、买卖用于降低、控制汽车尾气排放的性能的零部件。由此控制了汽车流通领域和使用环节的污染物的排放,提高了原装合格汽车的环保效率。

2.机动车销售市场的检测召回制度

出厂的汽车要投入市场,市场上的汽车是否符合尾气排放标准,就决定消费者买到手的汽车质量到底如何,所以必须对投入市场的汽车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且通过召回制降低消费者维修成本,同时提高生产商的生产责任,以达到减排的目的。

3.清洁燃料制度

燃料管理是控制机动车废气污染的一个重要环节。美国的燃料管理包括了对汽车燃料和燃料添加剂的综合管理。燃油生产厂商必须将燃油成分、配比报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才可以批量供应核准的燃油,燃油售卖商家也要进行备案登记,获得相关资质方可出售燃油,主管部门定期检查燃油提供商的油品的正当来源和完整手续。针对汽车燃料提供厂商更改燃料成分及其比例、更改添加物、研发新型燃料的行为,《清洁空气法》设定了“功效全面一致”制度,规范燃料厂商必须提供与经过批准生产的燃料及其添加物功效相一致的燃料,并且燃料及其添加物不得损坏汽车尾气减排装置的功效。法律授权联邦环境总署查处违法更改燃料配比和添加剂的生产者、销售者,加大了对市场的监控力度。

为了控制汽车燃料达到清洁标准,《清洁空气法》提高了其违法成本。法律规定环保署可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收取合理执法成本,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任方停止生产、停止提供燃料。法院根据违法者的行为严重程度、主观恶意性、提供非法燃料的数量、违法所得的数额、违法记录等因素综合考量违法行为进行判处。法律还规定环保署应该进行不定期的行驶车辆抽检,一旦发现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则追踪汽车从生产环节一直到使用环节的数据和检测结果,根据生产商、销售商、消费者的各自责任划分处罚。

4.汽车尾气排放多层级标准制度

美国这一套完整的汽车尾气排放多层级标准从两个维度進行污染控制,分为区域空气污染维度和排放物种类维度。并且在每一个维度下面又进行分层标准制度,在区域空气污染维度下,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执行标准成本,执行阻力大小,执行效果好坏等因素综合考量分别制定标准;在排放物种类维度下根据不同种类的排放物、相关控制技术发展水平、控制排放成本等因素划分不同级别的标准。

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清洁空气法》规定按照各地空气污染水平和控制能力划分出不同层级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在污染最为严重、当地经济足以支撑减排带来的经济负担、政府有能力执行严格标准的地区实施最为严格的标准,在污染不太严重、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难以支撑减排带来的经济效益下滑的地区实施较为宽松的标准,但这种标准仍然在汽车尾气污染物排放的红线标准以上,并且加大了对其的监督与测评,实时评估环境保护力度与经济发展压力之间的关系,及时修正相关标准。

美国环境保护署还针对不同种类的排放物规定了不同的标准,明确考评氮氧化物、非甲烷碳氢化合物、颗粒物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就连曲轴箱废气的排放也制定了相关标准,且执行更为严格。

5.汽车蒸发排放标准制度

机动车辆对空气污染物质的排放实际上不仅局限于尾气的排放,部分空气污染来自于“蒸发排放”,也就是机动车使用燃料的蒸发。《清洁空气法》针对机动车补充燃料时进行挥发性排放限制,规定汽车生产厂商在车辆生产时必须附带蒸发恢复装置来控制汽车行驶过程中的蒸发排放。更有研究表明,汽车不仅在行驶过程中会产生蒸发排放,在静置时同样会产生蒸发排放。《清洁空气法》考虑到这些因素,对处于停滞状态两天以上的车辆也规定了蒸发排放的限制标准。

6.检查与维修制度

美国是执行检查与维修制度较早、较为严格的国家,检查与维修项目也相对复杂、全面。《清洁空气法》第7521条第13款还赋予州政府颁布地方规章对车载诊断系统进行检查诊断,并对汽车故障和退化系统进行保养和维修的权力。法律还规定在实施地方汽车检查与维护标准的地区,环境保护署署长应该根据地方标准执行,并且在地方标准颁布两年以内修正不适当的执行计划。各州的环保计划应该详尽完备,计划应该以书面的方式正式公布,计划内容具体包括检查与维修制度的管理主体、管理周期、监测方式、培训计划、监督保障体系等方面。目前检查与维修制度大致分为基础型和附加型两种。基础性检查范围包括汽车尾气排放检测、油箱盖压力监测、目测检查,附加型检测范围增加汽车尾气试验、挥发性试验、车载系统功能性检测等相关实验和检查。

参考文献:

[1]曹凤中,周国梅,吴迪,李玉琪.美国实施清洁空气法的效益与启迪[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0年03期

[2]程煜群.中美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控制制度比较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中国地质大学,2011年

[3]保罗.R.伯特尼,罗伯特.N.史蒂文斯,穆贤清,方志伟.《环境保护的公共政策》[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50-51页

[4]秦天宝.中美大气污染防治法之比较[J].,《内蒙古环境保护》,2002年02期

[5]王洪涛,康楠.机动车污染防治在机遇和挑战中前行[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08年07期

[6]郑天雷,金约夫,王兆,保翔.中美重型车油耗及温室气体排放法规对比分析[J],《节能》,2012年08期

作者简介:

李珞珈(1992~ ),女,云南省曲靖市人,硕士研究生,工作单位:北京师范大学,职务:学生,研究方向:诉讼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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