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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平台”模式发展现状及投资风险浅析

2018-01-31廖福英

时代金融 2017年36期
关键词:平台券商风险

【摘要】我国互联网证券面临良好的发展环境,“券商+平台”模式日趋成为证券营销的主流模式。与传统证券业相比,“券商+平台”模式风险的特殊性也应值得关注。本文分析了“券商+平台”模式下的合规性风险、客户真实性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从投资人、券商、平台及监管层方面提出了风控建议。

【关键词】券商 平台 现状 风险

互联网证券是指通过互联网方式来进行证券交易等相关活动,客户的开户、交易、资金收付、销户等环节均在网络进行。从营销层面划分,目前证券公司主要通过自建平台或与BATJ等互联网巨头合作,通过社交平台或电商平台进行证券营销。本文主要关注后一种模式的发展现状和相关风险管理。

一、我国互联网证券迎来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证券面临逐步向好的技术环境、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

(一)互联网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突飞猛进

随着“宽带中国”战略的推进和提速降费措施的落实,截至2016年,我国8Mbps及以上接入速率的宽带用户总数达到2.59亿户,20Mbps及以上宽带用户总数2.11亿户,光纤接入FTTH/0用户总数达到2.15亿户。国内三大运营商全面推进4G移动网络升级,工信部组织的5G的技术研发试验已完成关键技术验证阶段,未来更大的带宽、更高的数据速率可以显著改善用户上网体验。以大数据、智能化、移动互联网、云计算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促进了生产方式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将为互联网证券业的技术支撑和全流程服务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二)互联网高普及率为互联网证券带来大规模的投资群体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有关数据,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为7.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网民数量继续位居全球首位。移动电话4G用户达到7.14亿。大规模的网民数量与移动互联网用户,为包括证券在内的各类互联网应用的创新成果惠及百姓民生提供了有力支撑。其中互联网金融类应用在2016年上半年保持增长态势,互联网理财、网上支付用户规模增长率分别为12.3%和9.3%。截至2016年6月,我国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网民规模达到1.01亿。互联网理财用户规模不断扩大,理财产品的日益增多、产品用户体验的持续提升,带动大众线上理财的习惯逐步养成,智能化、平台化、场景化成为互联网理财发展新方向。贝恩公司和招商银行联合发布的《2017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2016年,我国个人可投资资产1千万人民币以上的中国高净值人士数量达到158万人,预计到2017年底,高净值人群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将达58万亿人民币。在高净值客户中,近60%的受访者愿意通过数字化手段与客户经理沟通投资需求,同时,约55%的受访者表示愿意通过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手段跟踪个人投资情况。

(三)国家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政策日趋向好

近年国家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持续出台。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开幕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将“互联网金融”作为新业态,从国家层面将其定义为“大力调整产业结构”的新动力。2015年3月,中国证券业协会互联网证券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提出“用3年到5年的时间把互联网证券业务做大做强”,证监会分批次发放了互联网证券牌照,截至2015年3月我国已经有55家互联网证券公司。在政策趋暖、互联网基础设施持续进步的条件下互联网证券作为具有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精神的新金融业态,正在转变专业、繁复的形象,逐步变成寻常百姓的投资理财工具。

二、“券商+平台”模式发展现状

目前,互联网企业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涉足证券业务:一是通过平台对接证券公司的渠道,间接拥有牌照;二是收购证券公司直接拥有牌照。“券商+平台”指的是第一种模式。

(一)“券商+平台”模式日趨成为证券营销的主流模式

互联网时代券商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不断创造新的价值。互联网流量主要集中在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电子商务网站,基于平台经济理论和长尾理论,券商与电商、社交等平台合作是主要是为了弥补自身在导流方面的不足,以求增加经纪业务市场占有率,进而实现客户增值、业务增量。而平台也借助与券商的合作对用户进行商业价值的开发,将业务边界向金融业拓展。

国内最早与平台合作的证券公司是国金证券,该公司于2013年与腾讯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其后的几年不断加快互联网证券业务创新和互联网金融布局。2014年2月佣金宝正式上线,为客户提供交易、理财、咨询和融资四类在线业务。除了国金证券外,多家券商也通过与互联网平台合作提升市场占有率。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2017年上半年经营数据进行了统计,129家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占主营业务净收入约27%,显示券商的经纪业务收入仍是券商收入的核心。因此除了寄希望于股市行情向好交投活跃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导流成为提升券商业务收入的主要手段。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包括新浪财经、同花顺、BAT等在内的7家互联网企业向投资者提供股票开户服务,模式均为连接券商端口。目前,已有55家券商与上述企业进行合作,获得更多的客户导流。长城证券、中泰证券、新时代证券等中小型券商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多达到4家以上;同花顺是最受券商欢迎的互联网企业,已经与38家券商达成合作。在线上开户兴起的初期,券商主要依赖于金融技术提供商来进行客户导流。而从2016年开始,部分券商转向与潜在客户流量更大的金融门户网站进行合作。例如,广发证券在新浪财经首页打出开户广告;中泰证券也与新浪财经达成战略合作,布局移动互联;华泰证券在网易财经股票首页打出开户广告;华林证券与微博携手,合作包括账户整合、内容等5个维度,探索社交金融。在“一人多户”时代下的抢客环节中,券商导流招数层出不穷,除了赠送Level-2行情外,金融界与海通证券、平安证券等11家券商进行推广开户,并且开户即可免费签约“爱投顾”中的投资顾问,享受一对一专属服务。endprint

各类互联网平台也不断依托自身的大數据优势主动与券商合作借此快速向金融领域迈进。2015年5月,京东金融上线了证券业务,主要提供股票技术服务及交流,同时为普通用户提供“投资教育”和“模拟操作”。京东股票APP于2016年5月上线,该业务终端已经接入了纳斯达克交易所的数据,投资者可以投资美股和全球ETF。2015年12月百度宣布成立金融服务事业群组,由消费金融业务、钱包支付业务、互联网证券业务组成。百度于2016年携手国金证券,完成了其金融事业群在互联网证券业务方面的布局。2016年奇虎360联姻东莞证券布局互联网金融。作为国内知名互联网公司,360拥有品牌、流量、安全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优势,未来还将基于大数据分析,推出更多互联网金融产品,这是360金融与东莞证券展开深度战略合作的目的。东莞证券青睐的是360在信息安全领域的核心优势和创新能力以及其8亿规模的客户群。

部分证券公司的互联网证券业务正在从传统的APP客户端向微信公众平台转移,例如华泰证券、广发证券、银河证券等券商均在其微信公众平台上提供了开户、业务介绍、理财、交易等基础功能,微信平台扮演链接入口的角色。对于券商而言,微信的优势在于其活动与内容的分享机制能够实现平台的外部导流且高频性质让公众平台具有较传统APP更强的客户黏性。

(二)互联网证券投资人呈现新特征

与传统证券业相比,互联网证券投资人呈现的新特征,主要表现在投资人构成及交易行为两方面。投资人在年龄分布和资产规模方面出现明显的变化,一是偏年轻化,基于移动互联网金融下的投资人近80%为80、90后;二是大小投资人结构呈1:9,即资产低于5万元的投资人比例达到9成,而传统大中小投资人规模之比通常为1:2:7。同时,投资人交易行为呈现出资产分散、交易高频、黏性下降的特点。资产分散是指“一人多户”政策出台后,投资人根据自身理财偏好及券商的资源优势同时在不同的券商开立最多20个账户,由此带来资产的分散。交易高频次是指由于APP的用户体验提升、手机等移动终端携带的便捷性和高频接触导致客户交易频次大幅提升。有数据显示,无论是在牛市还是震荡市,线上投资人月均周转率均达到线下的2~3倍。黏性下降是指自网上开户实施以来,投资人在证券业务各个环节的自主性增强,从而与券商的社交粘性大为降低。

互联网证券投资人的特征变化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日趋年轻化的投资群体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规则和相关专业知识的认知相对有限,投机心理比较明显,容易跟风形成“羊群效应”。同时由于单次投资额度不高,风险容易被忽视,加之手机操作的便捷性,容易形成追加投资或数次投资的决策,投资理性缺失。

三、“券商+平台”模式下投资风险

“券商+平台”模式为投资人提供更加多元化和便捷的服务,但与传统证券业相比,其风险的特殊性也应值得关注。通过与券商的合作,各类互联网平台不断跨界经营,互联网证券在业务合规性、客户真实性、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都是风险的关注点。

(一)合规风险

目前“券商+平台”的形式众多,部分平台存在无牌照经营的违规现象。《证券法》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1997年出台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据此,若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

目前国内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平台主要有三类,一类是为客户推荐投资组合,为平台上的理财产品、保险产品、货币基金和股票基金等进行导流,与证券咨询无关;第二类实质上是客户在平台上直接购买平台发行的定制化ETF组合产品,不涉及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第三类平台为客户提供证券分析、具体投资建议等业务,属于上述法规所提及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根据证监会官网公布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录显示,目前已经获得证券投资咨询牌照的公司只有84家。而现存上百家开展证券咨询业务的平台和APP,部分并能出具官方牌照。一旦平台因无牌照经营被查处,客户也会面临风险。

根据2016年7月证监会的警示,一些境内互联网企业与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合作,通过境内互联网平台网站或移动客户端为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提供交易渠道和服务。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在境内经营证券业务。目前除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沪港通”机制外,证监会未批准任何境内外机构开展为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证券交易提供服务的业务。这种非经批准的境内外券商与平台的合作,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且证券投资账户及资金均在境外,投资人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二)客户真实性风险

“券商+平台”模式下,客户证券开户的风险也会高于传统开户模式。传统开户模式要求“三亲见”,即亲见本人、亲见本人身份证件、亲见本人签署开户协议,这种模式下一旦发生纠纷司法举证相对容易,有助于保护投资人。

《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信息系统技术指引》规定,券商不得向第三方运营的客户端提供网上证券服务端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接口;证券交易指令必须在证券公司自主控制的系统内全程处理。现有的“券商+平台”模式开户流程设计不尽相同。有些互联网平台只是为券商导流的通道,客户开户需跳转到券商的专属开户界面进行,客户信息的真实性等均由券商独立判断,从而有效保护守法的投资人。有些平台接通券商的开户接口直接允许客户在平台内部APP开户,客户提交验证码、选择营业部、上传身份证、绑定银行卡,根据流程提交相关资料后,平台进行初步审核,然后提交券商审核,审核通过即可完成开户工作。在这种流程设计下,开户并未跳转至券商,客户无法判断开户的有效性。同时,平台参与初审、券商负责终审的流程设计似乎很安全,但会导致券商和平台对彼此的依赖和推诿,从而难以识别开户人真实身份,易诱发伪造身份开户,甚至进行洗钱或金融诈骗的风险。endprint

(三)技术风险

券商与互联网平台结合后,给投资人带来便利和高效的同时也带来了技术安全方面的隐患。互联网证券与传统证券相比,在网络、平台和终端安全方面面临风险的机率更高。例如,交易数据传输网络由于存在传输故障、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等因素,证券交易面临网络瘫痪的技术风险;投资人的电脑和移动终端由于存在漏洞带来风险;互联网平台或券商的设计缺陷导致的风险等等。一旦某个环节存在疏漏和缺失,就会使得病毒植入、恶意代码植入、网络钓鱼等行为有机可趁。由于互联网证券的技术原理比较复杂,多数投资人并非专业人士,不能快速对风险进行识别和排除,风险加剧。技术风险会导致信息被篡改、丢失,进而又会造成投资人信息泄露、威胁资金安全等问题。

(四)操作风险

由于互联网实时传输的特点,操作风险带来的影响相比传统的证券交易更为深远。“券商+平台”模式下,每一笔业务涉及多个系统对接、多个角色参与操作,一旦交易数据输入错误、软件或者硬件错误、通信问题以及设备老化或者券商、平台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都可能导致蝴蝶效应。券商和平台的流程设计或系统设计缺陷也可能会导致发生错误的交易,甚至带来整个交易系统的瘫痪。互联网的快速传播特点减少了失误挽回的时间,严重威胁投资人的正常交易和资金安全。操作风险的典型例子是2013年8月光大证券的两次乌龙指事件,光大证券在ETF套利交易时出现程序错误,其后在银行间本币交易系统进行现券买卖点击成交报价时,错误输入卖价收益率,致使公司自身及股票遭受损失。

四、“券商+平台”模式下风控建议

(一)强化平台业务合规性管理及投资人教育

为敦促平台和券商守法经营,应该由工信部、工商总局、证监会等联合监督,加大违规成本,遏制无牌照、无资质经营现象。2017年10月开始实施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将有利于促进券商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除了在制度建设方面确保合规经营,还应在技术设计方面对规范经营实施硬约束。例如,细化券商与互联网平台端口连接的技术标准,确保普通投资人能快速识别其开户和交易行为均在券商界面完成。加强投资人教育,强化风险意识,将“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落实到投资人自身。通过信息公开、政策发布,引导投资人在证监会官网公布的名录选择获得资质和牌照的平台进行投资。针对移动客户高频投资的特性,为避免非理性投资行为,券商应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原则,通过业务流程设计或相关提示,帮助投资人回归理性投资。例如针对交投特别活跃的投资人,通过多次风险评估或多个环节,反复揭示股市风险,或针对风险承受能力设置账户管理权限及产品风险,有效阻止投资人的盲目投资行为。例如,为鉴别投资人身份,可以采用线上提交资料和线下人工回访相结合的方式对投资人进行双重鉴别。

(二)券商、平台、投资人三方共同加强技术防范

“券商+平台”的技术关键在于互联网的安全性,确保网络安全是保护投资人和互联网证券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投资人应培养良好的互联网交易安全习惯,如在股票开户和交易操作时,要确保安装和使用正版软件,随时更新操作系统补丁程序,经常检查系统用户,删除非法用户,设置保密级别高的保护密码并定期更换等。平台和券商更应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建立有效保证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的维护机制。券商与平台双方在产品研发、营销、服务、证券投资服务的O2O等方面都需要金融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才能够实现多元化产品在交互多渠道的平台上与投资人安全、精准对接。监管部门应该建立联合管理机制,研究和推广互联网证券技术安全标准,如系统软件、密钥管理、数据保护、客户识别、身份验证等,以减少终端、平台、网络的设计缺陷。同时建立包括投资人、券商、平台在内的业务操作规范和操作失误自动识别系统,从而减少三方错误操作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券商增加对内部人员和投资人的培训,减少操作风险。

(三)监管创新方面的建议

“券商+平台”模式是互联网时代不可阻挡的金融创新产物,其在发展进程中带来的跨界经营、产业融合对现有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将催生新的监管理念和模式。监管创新的过程应该是追求帕累托最优的过程,有效的监管政策可以用以下几个标准衡量:是否保护了投资者利益?是否提高了市场运行效率?

构建一个以规范混业经营为着力点,以保护投资人、尤其是中小投资人为目标的金融监管体系迫在眉睫。包括“券商+平台”在内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不仅仅是金融的混业经营,各类电商、社交平台、非传统金融机构已经借助互联网技术涉足支付、保险、基金和证券等业务,产业融合、跨界经营已经成为现实。因此,保障金融市场稳定运行应该跳出现有的“一行三会”模式,监管体制和机制创新应该以优化资源配置、保护投资人为目标,充分关注互联网时代跨界经营的事实和未来产业进一步融合的趋势,在更高更全的格局上进行创新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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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廖福英,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金融系教师,金融学硕士,教授。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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