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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借、贷类案件利息部分的准确阐述

2018-01-31丁文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期
关键词:利息借贷案件

摘 要:本文仅指借款类案件中涉及到的借期内利息以及逾期利息,供诉讼主张中关于利息部分表达参考。

关键词:借贷;案件;利息

一、关于利息计算标准

(一)第一种约定借期的情况下

一是借期内约定利率情况下,未约定逾期利息。这部分表达比较简单,主张中只要清楚表述未支付利息时间,按照约定利率(合法范畴审查)开始计息的主张,不需要区分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适用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规定》(以下简写为《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约定的利率不高于年利率24%,出借人主张借款人根据双方的约定利率支付其资金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以及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约定了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但未曾约定超出还款期限的利率,出借人请求借款人从超出还款期限当天起根据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支付其资金被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是借期内约定利率情况下,又约定逾期利息。诉讼请求中应根据两者利率的按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分开主张。经常出现的案例为银行借贷,该类案件比较突出,银行借款案件的利息,在借款合同中一般都有具体的约定,民事判决书的判项中都会按合同约定的具体利息标准进行判决表述,一般不会发生歧义理解。适用法条是《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约定的利率不高于年利率24%,出借人主张借款人根据双方的约定利率支付其资金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高于年利率24%为限。

三是在未约定借期内利息的情况下,也未约定逾期利息,起诉主张应自到期后按年6%的利率主张逾期利息。适用法条是《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请求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既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也没有约定超出还款期限后的利率,出借人请求借款人从超出还款期限当天起以6%为年利率支付其资金被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四是未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的情况下,约定了逾期利息。起诉主张应自到期之后起根据约定的逾期利率计收的逾期利息。适用法条是《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请求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第二种未约定借期的情况下

一是约定利息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未支付利息,但不存在逾期利息。

二是未约定利息情况下,根据上述法条,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归还本金,但主张之日前的不存在利息主张,而是主张逾期利息。适用法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公民之间没有约定还款期但出借方催告后,借款方仍未还款的,出借方主张借款方还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应予准许。《规定》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了在既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内的利率,也没有约定超出还款期限利率的情况下,出借方请求借款方在超出还款期限当天起以6%为年利率支付其资金被占用期间利息的,应当给予支持。

二、关于计算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中包含一般债务利息以及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按照正式产生法律效用的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具体办法,对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进行计算;在没有确立正式法律文书,或者正式法律文书没有明确给付一般债务利息的情况下,对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不予计算。关于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则根据公式“债务人尚未清偿的正式法律文书中明确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进行计算。

可见,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含两部分的内容:既有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又有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这两部分采用不同的标准分别计算,互不干扰。即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并非一般债务利息的简单加倍。同时,根据上述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止。

在主张中,如果债权人主张债务利息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那么在判决中也只会根据主张判决到履行之日,那么在申请执行过程中,一般债务利息将不计算在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中。如果债权人主张至清偿之日止,则一般债务利息将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计算至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中。

作者简介:

丁文杰(1983~ ),男,汉族,籍贯:浙江上虞,职称:审判员,学历:法律硕士,单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事审判。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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