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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诈骗罪及其防范

2018-01-31王舒娅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期
关键词:合同防范要件

王舒娅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得出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般标准,以及对合同诈骗案件成因进行梳理,最后提出在现实当中如何对合同诈骗进行防范。

关键词:合同;诈骗;要件;成因;防范

我国《刑法》中对合同诈骗罪的解释是,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虽然《刑法》对构成该罪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对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仍是一件较为复杂的事情。

一、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指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过程当中,刻意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以骗取对方当事人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①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②不具备履约能力或主观上不愿意履行合同,行为上却以先履行小额或部分合同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信任以维持合同时效。③以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票据或者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作证明担保。④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⑤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

主体要件: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现实当中,应注意区分自然人利用合同诈骗与单位利用合同诈骗。构成单位合同诈骗罪需要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对该单位在对外交往中的合同诈骗行为是明知的、默许的或指使的。二是单位合同诈骗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三是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或基本归单位所有的。另外,还应当注意从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两点把握究竟是个人合同诈骗还是单位合同诈骗。而且,这两点之中,利益归属的团体性应当优先考虑。

二、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现实当中的合同诈骗案件复杂多变。在认定其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一般认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所以,在判断一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除看行为人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行为类型外,还必须看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我们来分析一个案例: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王某在担任某药品制造厂总经理期间,因其好赌成性,欠下的赌资已使该制药厂濒临破产。但因该厂合作药房急需指定药品、医疗器材等,王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履约能力,保证货到付款。但在实际供货中采用分批交付货物,部分履约合同,骗取全部货款,以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空头支票、发货承诺书等手段欺骗对方当事人,连续作案8起。骗取8家药房共计人民币120余万元,所得赃款大部分由王某抵还赌债欠款。此案中,王某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呢?我认为:首先,王某在主观上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其次,其在合同签订之初就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这就符合了合同诈骗罪的典型特征。那么,以下便从几方面罗列分析:①此案中王某既没有履行合同的客观条件,其又没有创造履行条件,说明王某没有真正履约合同的意向。②王某在不具备履约合同条款的实际能力条件下,却仍采取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更印证了其主观上进行诈骗的意图。③本案行为人在获取对方财物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生产交付货物,而是任意挥霍,用于清还个人赌资欠款等。再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据此,可判断本案中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王某,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可从三方面来认定:一是制药厂已因王某好赌欠资濒临倒闭,在没有生产能力的情况下仍接受生产订单。二是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合同并获得全部合同款。三是利用无资金保证的银行汇票、签署无法兑现的承诺书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这些情况说明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骗取资金用于还债,并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再者,王某将所骗资金抵还债务,并没有用于生产经营,事后也没有采取筹措资金进行补救等积极履约行为,其主观非法占有的目的显而易见。

三、合同诈骗案件的成因

(一)社会经济的因素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种经济模式下必然会产生竞争,而“犯罪也受竞争支配”。市场经济作为一把“双刃剑”,其消极影响也是合同诈骗犯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首先,因追求盈利不择手段为合同诈骗行为提供了条件。当现实生活中缺乏商品经济所要求的公平、公正、法制等条件时,就会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其次,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是诈骗犯罪分子的思想基础。市场经济下我们个人能力得到充分发挥,这就容易导致将个人的私利、物质需求作为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一己私利,不惜损害他人利益,甚至以身试法。最后,信用体系不健全是形成合同诈骗的根本制度原因。我国目前的信用立法还处于完善阶段,信用信息收集不全面,信用管理不到位。

(二)企业自身的因素

企業在合同签订方面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作为经营者,个人素质不高也是受合同欺诈的客观原因之一。当前,不少企业经营负责人在合同签订时往往不注重审查合同签订方的资格、信誉、实际交易能力,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再加上急功近利的思想,容易导致经营者不注重企业内部流程管理,忽视市场调研,少做甚至不做交易风险评估,因此容易被犯罪分子诈骗。更有企业和单位只注重产量的增长,质量的提高和利润的增多,忽视对合同的严格管理,使合同的签订、履行、担保、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监督以及合同文本、专用章的管理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必要的审核制度和监督制度,加上合同管理中人员职责分工不明,更是给合同诈骗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法律监管缺失的因素

社会监督缺位、犯罪成本低也是滋生合同诈骗的原因之一。犯罪分子在骗取受害人财物后,由于没有及时受到社会各方面的严格监督,能够轻易将赃物进行转移、转手。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段时间后,犯罪分子便又会另觅地方伺机作案。合同诈骗行为本身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由刑侦人员在侦破案件时需要耗费的大量时间、大量人力,这使得少数犯罪分子在骗取巨额财产后,能轻松逃避法律惩罚,这种成本、收益比例严重倒挂的现象,更是增强了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的犯罪欲望。endprint

四、合同诈骗的防范

诈骗是一种古老的犯罪,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合同诈骗便是其衍生物的一种,合同诈骗不仅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法律所保护的公、私财产所有权,还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了严重的破坏。除此以外,在签订交易合同时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还是目前国内经济犯罪中较为突出的一种,由于该类案件数量多、诈骗手法隐蔽、法律责任模糊、对企业经营影响极大。梳理现实当中的案例,我们发现合同诈骗还出现了几个新的特点:①合同条款表面上较为齐全,但多数存在模棱两可的表述。②合同单项金额较大,违约金更是惊人。③诈骗人不再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而是采用“公司”“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作为合同主体。④诈骗行为投机性强、欺骗性大。而行骗者多数是有诈骗前科的犯罪人员,他们通常在罪行被识破后,便立刻隐匿一段时间,“风头”过去后,再辗转到不同地区故技重施。因此,加强对合同诈骗犯罪的综合治理,采取行之有效的防范对策便是当务之急:

(一)增强当事人的风险意识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增强风险意识积极防骗,抛弃急功近利的思想,不能因为竞争激烈就与不熟悉的人、企业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还要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签约人员资格是否合格。合同签订后,当事人还要加强履约监督和管理,严格审查有关票据、单证,依法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如合同变更、中止、解除等问题。

(二)国家要加强对合同相关的监管力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进行专项监督,不定期抽查,及时处理合同纠纷和查处各类合同违法行为。合同管理单位及有关部门也要对合同签订行为进行核查、审计及严格查处违法合同,切实把好事实关和法律关。

(三)加大對合同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

及时宣传那些诚信守法的企业,同时要坚决打击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在查办这类案件时,应特别重视案件侦破的时效性。确保打击力度精准到位,加大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有效遏制潜在违法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减少合同诈骗案的发生率。

(四)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

道德的力量对预防犯罪的作用不可小觑。从本质上来说,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实际上就是诈骗主体道德的缺失,为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就需要对公众进行思想道德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减少社会中潜在的犯罪欲望,增强人们的法制防范意识,培养和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使市场主体自觉维护和促进劳动者之间的团结友爱和合作关系。

(五)形成健全的市场竞争机制

加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诚信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一项原则,比较关键的因素就是形成健全的市场竞争机制。在完善的竞争条件下,人们会尽可能把事情做好。此时诚信应当是市场主体之间自然而然的事情,有了健全的竞争机制,不诚信行为必将遭到处罚和制裁。

参考文献:

[1]苏惠渔.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2]马克昌.论金融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人民检察,2001(1).

[3]侯学新.论合同诈骗罪的特征与认定.政法论丛,1999(5).

[4]曹亚茹.浅谈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陕西省行政学院学报,1999(2).

[5]植惠敏.经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人民司法,1999(6).

[6]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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