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问题研究

2018-01-31刘静

农民致富之友 2017年12期
关键词:承包经营经营权农村土地

刘静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各行各业也在经济的推动下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尤其我國的农业经济。农业作为我国的重点关注产业,经历从家庭联承包责任制到如今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使用的过程,这项基本的国家政策是关乎着我国广大劳动人民的生活,在农村土地的经济发展上占有很大的影响,而且同时关系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问题,但是这项体制还有不足之处需要改进。

在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中,土地的承包经营仍然关系着我国农民的经济的收入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关系着我国总体经济的发展,是构建我国提倡的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国策。但是在长期的使用过程当中,这项基本国策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在一定程度上还是阻碍着土地交易之间的合法运行,为了解决这项制度中的问题就要明确土地的所有权的问题,进一步的完善国家体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中,土地的承包经营仍然关系着我国农民的经济的收入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关系着我国总体经济的发展,是构建我国提倡的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国策。但是在长期的使用过程当中,这项基本国策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在一定程度上还是阻碍着土地交易之间的合法运行,为了解决这项制度中的问题就要明确土地的所有权的问题,进一步的完善国家体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1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状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世界上的农业大国,俗话说的好民以食为天,可以看得出来我国农业在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的生活方面都占有很大的影响,是国家的经济的根本。自从我国进入第三产业的发展阶段,农业为其提供最为基本的保障措施,并且农业不仅在国民经济中起到促进相应的协调发展的作用,还在国家的经济能否健康平稳的发展上、农民的收入能否增加和改善农村人民的生活质量上都有很重大的意义。从长远的目标来看,农业发展对于国家的经济改革、国家的发展和稳定国民经济的等方面都是具有深远的影响。农村的经济收入主要是靠在土地上种植农作物来获得利润,所以在我国农业被称为无农不稳的美称。

在我国的农村各种体制的改革下,在我国农村的土地大部分处理的方式就是在现行的土地政策管理下,农民通过把手里的土地进行一定的集中在相应的承包经营权在不同个体之间经济的转换和交易,从而实现农村地区的土地在最大限度上进行整合和规模化种植管理,进而体现农业现代化发展。在我国的一些法律中就有所体现比如《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都对这块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和分析记载,在这些法律法规中都明确的表述了土地在农村的承包经营的益物权的性质,而且与此同时国家也爱不断的将土地承包经营的资金流转纳入正常的法律保护的渠道上去。但是在一些稍微偏远一点的农村地区,这项基本的法律措施还是没能深入惯着整个地区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大量的土地被荒废没人种植,但是农场主又不愿意通过承包权的装让卖给别人,为了解决相应的矛盾问题,需要通过实际的操作来进行全面的研究,在实践中通过合理的体制来进行相应的指导。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特征和问题的解决

从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的经营权所存在的问题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从性质上来看,土地的经营权的转让是物权性质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物权性质的相应流转,在承包的方式以外,别得方式的流转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使用权利的变化。所以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交以后原承包人和现在的承包人的关系就会发生一定的改变而结束。对于原承包方会在合同中所描述的土地的规格进行一些列的土地权利的交接为基础,在流转的过程中得以实现然后消失,然而接受流转的一方就要与发包方建立一种新型的关系来逐步的进行土地承包权的转让。从整体的性质上来说,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一种建立在所谓的契约的基础上,是一种过度获得权力的活动方式,而且在交接的过程中还要遵守自愿的规章制度,在一定的平等的条件下双方进行协商来确定土地的所有权的问题。

第二个方面就是要从结果上来看,土地经营权利在在转给他人以后并不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利用价值的体现,在我国的先法当中也是明文规定城市里的土地是属于国家的,有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进行相关的调控和管理才能使用,但是在我国的农村地区土地的使用权是属于全部的人民的,从另外一方面来说就是属于集体的。在一定的程度上来说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益物权的使用而不是所有权的转让,另外,我国农村也常严格的实施农地保护制度这项国家的基本措施来保护我国农村地区土地的正确使用,在严格保证我国农村地区的土地在18亿亩的底线上,这样我国的农业发展才能保持稳定,还有就是在土地转让出去以后承包者不能改变土地所使用的相关的性质和用途,就是说这块除了用于种植农作物意外不能进行其的经济的活动,否则就是违法的。

而且在我国的土地承包制度是上经营权还是存在法定性的性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广义上的益物权的体现,所以可以在各个主体之间进行一定的交换。一旦集体经济中的某一位参与成员经承包方认可后获得相应的土地的承包经营的权利,在法律的规定下就能够享有一定的对这块土地的处分的权利。

但是我国的广大村村地区由于当地的农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盲区,所以对维权的意识非常的薄弱,载荷—些开发商进行交易的时候对于合同中的—些具体的事项比较的随便,这就为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

3结束语

农业作为我国的支柱产业,在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和农村的经济的发展都占有非常的影响,只有把我国的农业搞上去了,才是我国长久发展的基础。而且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应该更加的完善,这样老百姓才能安居乐业,国家才能兴旺昌盛。

(作者单位:273000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双堠镇经管站)endprint

猜你喜欢

承包经营经营权农村土地
莘县农村土地托管的实践与探索
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强化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首次大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能抵押吗
健全机制推动农村土地确权
浅谈如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对如何减少和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矛盾纠纷的探讨
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
遥感技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的应用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