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CPTPP双边保障措施歧视性条款解析及启示
2018-01-31孙秋月张桂红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6期
孙秋月,张桂红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5)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区域贸易安排内部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逐渐降低和取消,贸易自由化得到较大的促进。同时为避免因其他成员方产品大量涌入而损害国内相关产业,各进口成员方积极寻求贸易救济来保护国内产业和国际贸易,其中保障措施制度对于多个成员方参加的区域贸易协定具有重大意义。保障措施是WTO规则所允许的针对公平贸易所采取的救济措施,越来越为世界各国重视并作为保护本国产业的工具。基于保障措施制度特有的贸易保护和救济功能,保障措施被许多国家作为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是一种合法的救济措施。然而,近年来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有抬头之势,滥用保障措施即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体现。为了遏制这种滥用,有必要在区域贸易协定中既保留这种救济手段,同时又给予合法、合理、规范的限制。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以下简称TPP),是近年来区域经济一体化影响较大、质量较高的区域贸易协定,可以说是迄今为止较高水平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尽管随着美国的退出,TPP由其余11个初始缔约方更名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全面进步协定(CPTPP),但正式公布的CPTPP协定文本只涉及冻结和修改部分条款,TPP协定包括保障措施制度在内的绝大部分条款直接纳入CPTPP协定,换言之,CPTPP吸纳了TPP保障措施规则。TPP/CPTPP致力于建立起相对完善的保障措施制度,以在贸易自由化与贸易保护之间形成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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