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文化立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完善路径
2018-01-31黄明涛喻张鹏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年5期
黄明涛, 喻张鹏
(武汉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文化兴则国运兴,文化强则民族强。社会主义文化繁荣昌盛,离不开对公民文化权利的切实保障,而文化权之实现需要依赖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细化才能予以实现。但是,当前我国的文化立法仍存在多种缺陷,尚未能建立起完整的文化权立法保障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自此之后,文化立法体系的完善被逐渐提上日程,例如《电影产业促进法》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已经于2016年11月与12月相继通过生效。目前掀起的大规模文化立法的热潮,一方面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社会的文化软实力和切实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另一方面,鉴于文化立法的文化高权属性,国家在制定文化法律的同时也存在侵犯公民文化权的可能,因此也应对其抱持谨慎态度。在文化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中采取不同立场的国家必然在关于文化权的实现方式、文化高权的权力配置以及国家文化职能的横向、纵向安排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从我国现行宪法来看,在文化与国家的关系上是属于权利导向型的。以文化权为中心来构筑文化体制的大厦,乃是实现文化的自主、多样和开放发展,确保文化的社会主义特色以及维护宪法关于文化的核心价值决定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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