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伦理缺失的法律应对
——以杠杆资本恶意收购为研究对象
2018-01-30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6期
关键词:企业
(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
一、引言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虽然没有“伦理性”这一词汇,但道德观等伦理的理念一直是古代的主导思想。传统的道德观念、义利观念都被视为个人修身的品德,而在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逻辑下,传统伦理观念最终对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1]因此,在中国早期观念里,经济的发展就离不开伦理道德的规范,伦理制度对经济发展起到的作用甚至超越法律,更超越了法律与宗教在西方发展中的作用。[2]这一点在马克思·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可以看出,马克思·韦伯强调新教教义对资本家的影响,新教将营利活动作为一种天职,此种天职便是资本家的伦理职责。[3]可见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宗教影响,也仅为其提供了追求财富正当性的伦理基础,而不是正当地追求财富的伦理要求。然而我国传统伦理道德的指引力并非一成不变,伴随着社会变迁的过程,尤其是进入市场经济时期,我国伦理缺失现象频发,尤以经济领域为盛。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大资管时代的到来,使经济伦理缺失从实业逐渐走向金融领域。当消费者还未从三聚氰胺事件、达芬奇密码家具造假事件中回过神来时,金融领域尤其是资本市场已经沦为伦理缺失的重灾区。从2013年爆发的光大乌龙指事件,到2016年的宝万之争,从实体经济走向金融领域的伦理缺失,在给资本市场带来巨大震荡之后,又调转方向,开始冲击实体经济,其首要表现就是险资的大量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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